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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徵收和免徵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第一條規定,“一次性補償所得(含經濟補償)、 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生活補貼和其他補貼費用,對上一年度當地勞動者平均工資三倍以內的部分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超出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的經濟報酬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 ”
國家稅務總局1999年第178號文第二條規定:“考慮到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比較大,而被解雇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以看作是一次獲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 並允許在一定時間內將其平均化。 具體平均法如下:
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所得除以個人在企業服務年限,以商作為個人月薪金和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在企業工作年限按實際服務年限計算,12年以上按12年計算。 ”
因此,根據上述規定,超過上年度當地員工平均工資三倍的部分,應按178號檔案的規定計算並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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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營業外收入,必須併入企業所得並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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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補償不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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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超過上年度當地員工平均工資3倍的,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補充法律規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性收入徵收、免徵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1.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經濟補償、生活津貼等補貼費用)中,收入在上一年度當地職工平均工資三倍以內的,免徵個人所得稅;超出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的經濟報酬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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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是的。 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獲得的一次性補償性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遣散費、生活費等補貼。
個人因租金折彎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專案徵收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金; 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差額; 用人單位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額外補償金,補償金額不低於應付金額的50%但不超過100%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或者國家規定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二)向勞動者支付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工資;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
(四)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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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因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所得徵收和免徵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明確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所得包括經濟補償; 雇主發放的生活津貼和其他補貼。
因勞動合同解除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所得的個人,按“工資薪金所得”專案徵收個人所得稅。 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遣散費應納稅。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金; 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差額; 用人單位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的50%以上100%的費率向勞動者支付附加補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或者國家規定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二)向勞動者支付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四)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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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所得徵收免徵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明確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所得包括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發放的生活補貼和其他補貼。
因勞動合同解除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所得的個人,按“工資薪金所得”專案徵收個人所得稅。 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遣散費應納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2條. 下列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3)作者報酬所得;
4)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5)營業收入;
指利息、股利和股利所得;
7)物業租賃收入;
(八)財產轉讓所得;
9)附帶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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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是的。 勞動者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獲得的遣散費,原則上免徵個人所得稅。
但是,為了防止一些企業或個人利用這個漏洞進行一些變相的偷稅漏稅和偷稅行為,國家還規定,超過上一年當地工人平均工資三倍的部分仍需徵稅。
法律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的報酬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第一條 個人因勞動合同解除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的,按照“工資、薪金所得”專案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第二條 考慮到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且被開除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以作為一次性獲得的幾個月的工資薪金收入, 並允許在一定時間內對其進行平均。具體平均法如下:將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企業的服務年限,以商作為個人的月薪金和薪金收入,按照稅法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在企業工作年限按實際工作年限計算,12年以上按12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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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不一定需要徵稅,因為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個人和用人單位因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收和免徵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如果員工領取的經濟報酬總額不超過當地員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資的3倍,則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性收入(含經濟補償、生活補貼等補貼費用)徵收免徵個人所得稅的通知》第一條上一年度的當地員工;超出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的經濟報酬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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