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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讓我們用通俗易懂的術語來解釋“同態復仇”。
也就是說,你打我,我就能打你(這種我打你的權利,就等於“你打我是為了行為”,這個對是惡,正當權利是義務,是善)。 如果我打你,那是同態的報復,無論我打你是為了我個人的解脫還是賦權,都是不允許的。
2、我們目前處理糾紛的方式一般是“公共救濟”,即公安系統和監獄系統懲罰“不法分子”,可以與“社會契約論”相提並論。
3、此外,在訴諸“社會契約論”的模式下,統一在“一部門——公眾”的管理下,這樣才會有秩序和混亂,如果每個人都能自己決定做或不做。 社會是混亂的,這是不合理的。
4.補充,“同態復仇”有合理的一面,但是在沒有第三方統一管理和掌握的情況下,很容易被誤用,而且標準不統一,我打了你,結果你受了重傷,你說要同態復仇,結果可能會要了我的命。
5、社會發展需要的狀態是避免摩擦,人人都安然無恙,報復是有道理的,但就是暴力和摩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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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天突然想通了。 因為制定規則的那群人並不需要同態復仇,因為大多數情況下,會被同態復仇的都是自己的同類。 而且他們很清楚,如果有人想報復自己,那麼他們絕不會坐以待斃,而是會選擇報案亂。
這樣一來,除非所有這些人都被殺,否則社會將永遠處於混亂之中。 沒有人知道殺死他們需要多長時間。
而那些需要“同態復仇法律支援”的老實人,只要大部分人沒有飯吃,就算受傷,也搞不上。因此,兩種力量中較小的一種,同態復仇是被禁止的。
同態復仇是正義的,但法律這個詞自誕生以來就與正義無關。 從本質上講,法律只是為了維護穩定而生的東西。 如果有一天殺戮能夠維持穩定的社會秩序,那麼法律就會明確支援殺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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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仇並不意味著可以花在懲罰上,而是法律規定了其他懲罰犯罪的懲罰方法。 現在的共同點是判處自由,即監禁,它監禁了犯罪者的自由。 同態復仇是以牙還牙,以眼還眼,你打斷我的腿,國家就通過司法機關打斷你的腿。
你看看它是否落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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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態復仇沒有錯!
例如,如果你打斷了某人的腿,在同態報復的背景下,要麼你自己的腿被打斷了,要麼你提供了對方願意接受的補償。 然而,在非同態復仇的環境下,腿不需要斷,但必須交錢還是坐牢,交多少錢,坐多少年牢,不是被害人的最終決定,而是執政法人,在這種情況下,原本用來賠償被害人的賠償金,很可能變成賄賂“正義執行人”的黑金。
對於施暴者來說,無論如何他們都要支付賠償金,但錢的物件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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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態復仇的原因。
1)同態復仇是互惠制度和互惠原則的具體體現。
行為的對稱性是復仇的原則,它深深植根於人們的意識中,在社會生活中具有重要的價值。 ”
根據原始社會的互惠和互惠的經濟和文化傳統,當乙個人對另乙個人實施某種行為時,那麼,基於“互惠”和互惠,另乙個人應該給予實施該行為的人相同的行為,這是最典型的同態報復形式。
2)在沒有通用貨幣的情況下,以身體為支付手段的同態復仇是償還的首選。
在原始社會,由於沒有貨幣作為一般等價物來衡量,當乙個人受到身體傷害時,往往沒有辦法用其他東西作為價值的衡量標準,所以身體和身體部位本身就成了價值的衡量標準,甚至可以作為履行義務的支付手段。
c)同態復仇符合氏族系統中的集體責任概念。
原始的親屬群體有很強的團結感,他們認為傷害其中乙個就是傷害他們所有人,剝奪其中乙個人的生命就是威脅他們作為乙個整體的生存。 因此,當乙個氏族成員受傷或死亡時,氏族的所有成員都必須為他報仇,反之,當氏族成員侵犯另乙個氏族的人時,氏族的所有成員都有義務為此負責。 這是原始人的集體責任原則。
基於這種集體責任,逐漸形成了一種血仇形式,雖然氏族制度逐漸減弱,但這種責任形式仍然保留了下來,然後逐漸轉變為一種同態復仇的形式。
4)同態復仇符合譴責“終身金錢”的道德觀念。
在古人的基本道德中,他們很難理解和接受金錢應該用於支付身體傷害或死亡。 他們對那些因親戚受傷甚至死亡而收受現金的人表示懷疑和拒絕,認為他們“把親戚放在錢包裡”。
因此,為了避免懷疑,人們往往更願意選擇同態報復的形式,以牙還牙,以眼還眼,這樣問題才能解決。
5)金錢賠償制度有時不允許受害者獲得救濟。
在簡單的賠償制度中,由於制度的單一性,受害人往往因執行力的效力而無法獲得救濟,或者行為人沒有財產。
然而,同態復仇制度似乎為受害者提供了賠償制度之外的另一種補救方式,使得此類社會動盪因素的發生得以有效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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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態復仇。 原始社會的復仇習俗。 當乙個氏族或部落的成員受到來自外部的傷害時,受害者給予對方同樣的報復,以生命為自己的生命付出代價,並以傷害起訴受傷者,而肇事者則猜測氏族或部落交出了麻煩製造者,以尋求整個氏族或部落的集體安全。
同態復仇的執行通常由受害者的近親執行。 在階級社會中,這種習俗仍然存在,這反映在古代巴比倫的漢謨拉比法典和古羅馬的十二表法中。 但它只適用於同一等級的人之間,並且有明顯的階級特徵。
琪陪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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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社會的復仇習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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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態復仇法。
這是一種與人償還債務的手段。
簡單來說,就是盯著“以牙還牙,以眼還眼”。
《十二青銅邊圈表法》第八表規定,如果損害計入他人肢體數量,無法調和,其他人也可以按照同樣的復仇狀態毀掉自己的肢體。
但它只適用於同一等級的人之間,並且有明顯的階級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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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仇是一種復仇的習俗。 當氏族或部落的成員或集體模仿外來傷害時,受害方給予另一方同樣的報復,為他的生命付出代價,用生命補償傷害,而不法行為者的氏族或部落則交出製造麻煩的人,以尋求整個氏族或部落的集體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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