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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實施後,訴訟也可能被撤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原告在判決公布前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是否准許。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訴,原告被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二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終止執行:
(一)申請人撤回申請的;
(二)執行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被執行人死亡,無財產執行,無義務;
4) 有權獲得贍養費、贍養費或子女撫養費的人已故;
(五)被執行人因生活困難、無收入、喪失工作能力的公民無力償還貸款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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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85 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期間為被執行人提供擔保,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的財產不採取保全措施或者解除保全措施的, 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者案件結案後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即使生效法律文書中未約定保證人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有權在保證責任範圍內裁定執行擔保人財產。86 在執行過程中,當事人可以自願達成和解協議,變更生效法律文書中確定的義務的標的、標的和數額、期限和履行方式。 和解協議一般應採用書面形式。
執行人員應在檔案中附上和解協議的副本。 沒有書面約定的,執行人員應當將和解協議的內容記錄在案,雙方當事人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檢方不得從已經具有法律效力的執行文書中撤訴。
可以按照第86條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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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案件已進入執行階段,表明案件已經審理,相關法律文書已經生效,不再涉及撤訴,但撤銷執行申請。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申請人向法院申請撤銷執行措施的,從孝法院可以裁定終止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執行:(一)申請人撤回申請; (二)執行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三)被執行人死亡,無財產執行,無義務;4) 有權獲得贍養費、贍養費或子女撫養費的人已故;(五)被執行人因生活困難、無收入、喪失工作能力的公民無力償還貸款的;(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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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執行後可以撤回訴訟。 申請人撤回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五條 原告在判決宣布前申請撤訴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准許。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訴,原告經傳喚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二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終止執行並結束執行:
(一)申請人撤回申請的;
(二)執行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被執行人死亡,無財產執行,無義務;
4) 有權獲得贍養費、贍養費或子女撫養費的人已故;
(五)被執行人因生活困難、無收入**、挖掘後喪失工作能力的被執行人無法償還貸款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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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駁回執行。 原告在判決公布前申請撤訴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據說明,撤訴只能在宣判前進行,而執行時,已經是在宣判之後。 如果要停止執行,只有腐朽的兇猛者才能申請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48屆日曆握把。
原告在判決公布前申請撤訴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訴,原告被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27條.
人民法院在不同情形下處理下列訴訟: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範圍的,通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准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通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糾紛,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通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判決、裁定、調解文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再次提起訴訟的,通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批准撤訴的裁定除外。
執行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為。 根據《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作為執行依據的法律文書僅限於以下幾類: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人民法院具有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 仲裁機構的裁決; 公證人依法賦予可執行效力的債權檔案; 行政機關在其職權範圍內,依照行政法規作出的具有強制執行內容的決定。 >>>More
執行是民事訴訟、仲裁、公證、調解等制度中的一種保護手段,即人民法院、仲裁庭對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作出終審判決,或者公證人依法賦予債權檔案執行效力,一方當事人拒絕主動履行法律文書所載義務時, 對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More
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所不能執行的說法,實際上是對有關執行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誤讀,當然這與人民法院在執行唯一住所時的保守謹慎態度有很大關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以下簡稱《關於扣押的規定》)第六條對不動產的執行作了限制性規定,即法院可以查封被執行人及其供養的家庭成員生活所必需的住宅; 但不得拍賣、變賣、贖回債務。然而,“必要住所”和通常被稱為“唯一住所”的“唯一住所”之間存在很大差異。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