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產假:女性員工有權享受不少於 90 天的產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62條)。
女職工產假應當按照下列情形進行。
1)單子女應給予90天產假,其中產前休息15天,產後休息75天。
2)難產時,產假增加15天;在多胞胎的情況下,每增加乙個孩子,產假就會增加15天。
(三)妊娠三個月內發生自然流產、宮外孕者,給予三十天產假;懷孕三個月以上不滿七個月後自然流產的,應給予四十五天的產假。
晚產假,晚產假。
當已婚婦女生下第乙個孩子時,她年滿 24 歲並且生育較晚。
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晚產婦女,應當額外享受晚產假30天,其配偶應享受晚產3天的哺乳假。 在晚產假和晚產護理假期間,他們有權享受與產假相同的待遇。
按照《條例》規定晚產的婦女,在國家規定的產假基礎上,給予晚產假30天,配偶享受晚產護理假3天。 晚產假一般與產假同時使用,晚產哺乳假在產假期間使用。 在晚產假期間同等對待產假; 晚產護理假期間的工資,按本人或其正常出勤的工資發放。
晚婚假、晚產假、晚產假如遇法定節假日,將順延。
產前假:懷孕七個月以上(按28周計算)的女職工,每天休息一小時,不得安排夜班。 如果您有工作許可證,您可以在雇主申請和批准的情況下休兩個半月的產前假。
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在衛生保健機構約定的工作時間內進行的產前檢查(包括懷孕12週內的初查)應當計入工作時間。
母乳餵養時間哺乳假:
產後,女員工應在出生後一年內照顧好嬰兒,並在每個工作班次中母乳餵養兩次(包括人工餵養)。 每次母乳餵養時間為 30 分鐘,可以合併兩次母乳餵養。 多胞胎 在多胞胎的情況下,每增加一次分娩,母乳餵養時間就會增加 30 分鐘。
嬰幼兒滿一歲後,經區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診斷為體弱兒童的,可以適當延長女職工的母乳餵養期,但不得超過六個月。 母乳餵養時間、單位內往返母乳餵養時間按工作時間計算。
生完孩子後,女職工有困難,自己申請工作許可,經單位批准,可謂哺乳期半個月。
保姆假。 女職工因計畫生育懷孕,經醫生證明後需要胎體休息的,胎兒休息時間按照單位實施的疾病治療規定辦理。 (國家勞動總局保險福利司關於女職工孕假休病假滿半個月後分娩待遇的批復函)。
注:90天產假是按自然天數計算的,包括法定假日。
如遇法定節假日,逾期產假及逾期產假將順延。
-
國家規定是三個月,但是如果你是25歲(現在生孩子的年齡一般都比這個年齡大,畢竟大學畢業的年齡是203歲或4歲)會多乙個月,所以如果你是正常出生,那就是4個月。
因此,如果您在 25 歲之後通過剖腹產生下了第乙個孩子,您有四個半月的產假。
-
關於女職工勞動保護的規定。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 難產時,產假增加15天。 多胞胎時,每增加乙個孩子,產假應增加15天。
-
不管他有多少個月,生孩子都是一件大事,生完孩子後,坐月子就不能忽視,所以他會休息到他認為自己可以工作的那一天,然後去上班,他的身體是主要的。
-
大約100天。 這也取決於單位的規定。
-
分娩前休息 90 天,休息 15 天,難產休息 15 天。
-
妊娠。 交貨順暢。 我不知道我是否難產。
-
1.產假有幾個月。
1、產假一般持續3個月,即98天左右。 具體說來:
1)產前休假15天;
2)難產時,產假增加15天;
3)多胞胎時,每增加乙個孩子,產假應增加15天。
2、法律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
女職工享有產假98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 難產時,產假增加15天。 多胞胎時,每增加乙個孩子,產假應增加15天。
女職工懷孕4個月前流產的,可享受15天產假; 如果懷孕 4 個月並且發生流產,員工有權享受 42 產假天數。
2、產假的待遇是怎樣的?
1.工資。 女職工休產假、哺乳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不低於職工標準工資的費率支付假期工資;
2.產前檢查。 懷孕女職工在工作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按工作時間計算。 用人單位不得以此為由扣留工資;
3.產後哺乳假。 生育未滿一歲嬰兒的女員工,每班應給予兩次母乳餵養(含人工餵養)休息時間,每次30分鐘。 在多胞胎的情況下,每增加乙個嬰兒的時間增加 30 分鐘。
女員工在每班期間的兩次母乳餵養休息時間可以合併。 母乳餵養時間和在工作場所母乳餵養的時間均計入工作時間。
-
分娩員工的產假為 90 天,如果分娩時間較晚,則增加 60 天。
也就是說,一般來說,產假是 150 天,即 5 個月。
此外,如果有多胞胎,每增加乙個孩子,產假將增加15天; 在難產的情況下,產假增加 15 天。
此外,如果懷孕超過7個月,並且懷孕是流產或死產,則產假為42天。
-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規定,女職工產後享受產假98天,其中產前可休15天; 難產時,產假增加15天。
-
國家規定是四個半月,多胞胎和難產是五個月。
-
國家規定的產假天數如下:
1、女員工享有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
2.難產,增加產假15天。
3. 對於多胞胎,每增加乙個嬰兒,產假將增加 15 天。
4.懷孕未滿4個月的,墮胎應享有15天產假。
5、懷孕4個月且流產完成者,可享受42天產假。
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按照省計畫生育條例的規定,原則上增加晚產產假30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六十二條 女職工生育時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早期保護法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單方面解除女職工工資、解雇或者單方解除勞動(用工)合同、勞務協議。 但是,要求終止勞動(僱傭)合同或服務協議的女性員工除外。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七條 女職工享受產假98天,其中產前可休15天; 難產時,產假增加15天。 多胞胎時,每增加乙個孩子,產假應增加15天。 女職工懷孕4個月前流產的,可享受15天產假; 如果懷孕 4 個月,墮胎應有權享受 42 產假天數。
第八條 已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按照用人單位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標準,由生育保險支付; 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用人單位應當在產假前支付女職工工資。
女職工生育、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專案和標準,由生育保險支付,參加生育凋零保險的;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