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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入職之日起乙個月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否則可以從第二個月起申請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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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固定期限、無限期限和完成一定量工作的期限三種。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達成協議的,可以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是較短的六個月、兩年,也可以是較長的五年或十年,具體期限長短應根據用人單位、崗位和雇員的情況獨立確定。
2、無限期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限期解除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可以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簽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限期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連續為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
(二)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已連續為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
3)勞動合同續簽,無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此外,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一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無限期勞動合同。
3、以完成某項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完成某項工作即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經協商達成協議的,可以簽訂以完成某項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超過三個月但不足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無限期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雇主和同一雇員只能就試用期達成一致一次。
勞動合同是為了完成某項工作型局任務,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足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僱傭合同的期限內。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不設立試用期,該期限為勞動合同的期限。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自本應訂立無期勞動合同之日起月薪的兩倍。 >>>More
如果簽訂了無限期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將承擔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即經濟補償金的雙倍。 在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存在合同期滿後自然終止的問題,用人單位最多承擔支付遣散費的問題。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勞動合同自入職第2個月起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雙倍工資。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