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自本應訂立無期勞動合同之日起月薪的兩倍。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限期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限期解除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可以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簽或者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還應當訂立無限期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連續為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
(二)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已連續為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到10年;
(三)連續訂立兩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情形的續簽勞動合同的。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二倍。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自本應訂立無期勞動合同之日起月薪的兩倍。
-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拒絕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無限期勞動合同訂立之日起向勞動者支付月薪的兩倍。
-
用人單位拒絕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的,符合無期勞動合同訂立條件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自合同應訂立之日起月工資的兩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10條. 建立勞動關係的,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關係成立,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受僱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勞動者受僱之日起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82條.
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兩倍。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自無限期勞動合同應當訂立之日起月工資的兩倍。
-
法律分析:如果用人單位不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必須支付雙倍工資。 用人單位未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雙倍工資,要求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簽訂無期勞動合同,但勞動關係仍然存在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自無期勞動合同應當訂立之日起月薪的兩倍。
-
法律分析:如果無限期勞動合同應依法簽訂,用人單位不簽字就是違法的。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合同生效後具有法律效力。
這是乙份在終止時未定義的僱傭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限期解除期限的無期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經協商後可以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簽或者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還應當訂立無限期勞動合同:(一)勞動者連續為用人單位工作滿十年; (二)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已連續為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到10年;(三)勞動者連續兩年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情形的,勞動者未續簽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一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無限期勞動合同。
勞動者屬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無期限勞動合同解除無需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此外,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如果簽訂了無限期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將承擔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即經濟補償金的雙倍。 在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存在合同期滿後自然終止的問題,用人單位最多承擔支付遣散費的問題。
如今,很多工人都有這樣的疑問,簽訂無限期合同有什麼好處? 1、對於勞動者來說,簽訂勞動合同是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最有利證據,也是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權利義務的最佳規定。 因此,勞動合同的簽訂對維護職工合法權益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