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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只要有合同,你就不用擔心,合同應該一式兩份,即使是通過勞動仲裁,也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出示合同。
2.根據您的情況,您在合同期限內被解雇,建議找出公司解雇的具體原因。 因為這關乎你是否能得到經濟補償或經濟補償。
只有合同的解除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才能按照第四十七條的計算方法獲得遣散費; 同時,如果您的公司沒有依法解除勞動合同,那麼您可以根據第87條要求雙倍經濟賠償。 (法律的具體內容在此不再贅述)。
3.《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您應當支付乙個月的代通知金,無需事先通知,能否領取,取決於您是否符合第四十條規定的法定情形。
4.保留您的工作證據,例如您與公司簽訂合同的證據、出勤記錄和工資單。 防止公司不承認與您簽訂的合同的情況。
但是,法律對事實僱傭關係也有相關的保護,所以你不必太擔心。
補充:可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應提交書面勞動申請,並提交副本。
還應注意訴訟時效問題。 具體要求請參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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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你查的資訊是正確的,如果公司不這樣做,那麼你可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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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權解雇你,但你絕對有權獲得賠償,不用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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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用人單位提出勞動合同期滿不續簽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遣散費。 遣散費應根據在雇主的服務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支付給工人。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限期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限期解除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達成協議的,可以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簽或者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還應當訂立無限期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連續為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
(二)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已連續為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到10年;
(三)連續訂立兩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情形的續簽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一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無限期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勞動者在單位被困年限,按工作滿滿一年乙個月工資的數額支付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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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您好,合同期內的解雇屬於勞動合同期限,如果解雇是因解雇而用人單位違法解雇的,可以要求支付遣散費。 如果發生爭議,您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您好,合同期內解雇您屬於勞動合同判決和調動期,如果解雇是因解雇而用人單位違法解雇的,您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賠償金。 如果發生爭議,您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不能再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賠償。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規定,一方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後不願談判、談判失敗或者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機構申請調解; 申請人不願調解、調解中不假裝巧合、達成調解協議後仍未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您好,因用人單位決定解除、解雇、解雇、解除勞動合同、降低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最長服務年限等而引起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應承擔舉證責任。
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解雇、開除勞動者是否應當支付補償金或者補償金,分為以下三種情形: 1、用人單位無法律理由解除與勞動者勞動關係,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不具備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 可以認定用人單位的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非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當支付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工資。俗稱2n;2、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解除與勞動者勞動關係,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應向您支付遣散費,即每工作一年乙個月的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未提前乙個月通知員工的,應支付乙個月的代通知金,俗稱n+1;3、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無需提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或通知; 但是,用人單位需要提供證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
解雇通知書是公司用來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的檔案。 根據規定,應向員工發出解雇通知。 當員工違反勞動合同規定,或者嚴重違反法律、紀律,或者公司需要重組業務時,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和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對員工進行辭退。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