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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戶開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工商戶稅收管理,促進工商戶個體加強經濟核算,使個體經濟走上健康發展之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徵管法》)及其規定實施細則和《關於轉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單私營經濟體稅收徵管和加強賬目審計和賬目徵收的意見的通知》等,制定了這些辦法。
第二條 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有固定經營場所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建立、使用、儲存賬簿、憑證,但經縣級以上稅務機關依法批准,不得設定賬簿或者暫緩開立賬簿的個體工商戶除外。
第三條 個體工商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設立複式記賬:
(一)2人以上(含2人)合夥經營,註冊資本10萬元以上;
2)雇用5名以上幫手(含5人);
(三)從事月營業額15000元以上或者月銷售收入3萬元以上的應稅服務;
(四)省級稅務機關認定應當設立複式記賬賬戶的其他情形。
個體工商戶建立複式記賬,應當按照《個體工商戶會計制度(試行)》的規定設定總賬、分賬、日記賬等,進行財務核算,如實記錄財務收支; 成本、費用等財務核算規定,按照《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算辦法(試行)》執行。
第四條 個體工商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設立簡易賬戶:
1)雇用2至5人的幫手;
(二)從事月營業額5000元以上15000元或月銷售收入10000元以上3萬元的應稅業務;
(三)省級稅務機關認為應當設立簡易賬戶的其他情形。
個體工商戶建立簡易賬戶的,應當建立營業收入賬戶、經營費用賬戶、商品(材料)採購賬戶、庫存商品(材料)存貨表、損益表,並以收支形式記錄和反映生產經營情況,進行簡易核算。
第五條 經縣級以上稅務機關依法批准,不得設定賬簿或者暫不設定賬簿的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建立貼上的收支簿和購貨登記簿; 商品的銷售和儲存。
第六條 複式記賬簿在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和總賬中必須採用裝訂式,其他賬簿可根據業務實際發生情況選擇。 所有簡單的賬簿都應裝訂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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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自僱人士不需要有經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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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工商戶個體戶的法人和實際經營人必須是同一人。 個體工商戶的負責人,基本上是經營者,個體工商戶不能更換負責人,如果更換經營者一般是原營業執照登出再重新辦理,個體工商戶的登出和申請比較簡單, 如果不是同乙個人,可以取消並重新處理。
該法以《工商戶個體管理條例》為基礎。
第十條 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的,應當在登出登記完成後,重新申請登記。 家族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在家庭成員中變更經營者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一條 申請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登記事項依法須經行政許可的,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許可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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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個體工商戶不是法人。 個體工商戶是指依法批准登記,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從事工商經營的住戶或者住戶。 農村承包經營戶,是指屬於農村集體組織成員,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合同規定從事商品經營的住戶。
第三條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為個體工商戶登記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 登記機關可以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洪城條例的規定,委託其下屬工商行政辦公室辦理工商戶個體戶登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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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負責人和法人不能是個人。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實行會計人員聘任迴避制度。 單位領導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或者會計主管。
會計機構負責人和會計主管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會計機構的出納員。 需要避免的直系親屬: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配偶親屬。
《會計工作基本規範》第十六條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實行會計人員任用迴避制度。 單位領導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或者會計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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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戶不是法人。 個體工商戶是指依法批准登記,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從事工商經營的住戶或者住戶。 農村承包經營戶,是指屬於農村集體組織成員,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合同規定從事商品經營的家庭或者住戶。
《個體工商戶管理辦法》第三條:縣、自治縣、無區市、市轄區為個體工商戶登記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 根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登記機關可以委託其下屬工商行政辦公室辦理工商戶個體戶登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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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個體工商戶不是法人。 個體工商戶是指依法批准登記,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從事明工商業殿經營的住戶或住戶。 農村承包經營戶,是指屬於農村集體組織成員,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淮歲年銷售合同的規定從事商品經營的家庭或住戶。
法律依據:《個體工商戶條例》 第三條 縣、自治縣、區不分割槽市、市轄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為個體工商戶登記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 根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登記機關可以委託其下屬工商行政辦公室辦理工商戶個體戶登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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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個體經營者需要承擔哪些責任?
個體工商戶需要承擔民事責任,個體工商戶對其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即個體工商戶個體經營的,其債務由個人財產承擔; 如果由家庭經營,則應由家庭財產承擔,而不僅僅是由已投入經營的財產承擔。 獨資經營取得營業執照,家庭成員共同經營的,可以認定為家族企業,債務由家族共同財產清償。 個人申請登記以家族共同財產檢驗投資的個體經營者,所得款項由家族成員共同使用的,視為家族企業,其債務由家族共同財產承擔。
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經營個體工商戶的,其收入為夫妻共同財產,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民法典》第五十四條【個體工商戶的定義】從事工商經營的自然人,依法登記後為個體工商戶。 個體企業可以有乙個商號。
2、個體經營者如何辦理營業執照。
自僱人士如何申請營業執照:
1.對個體工商戶名稱的預登記,應當提交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或者申請人委託的相關證明,提交個體工商戶名稱預登記申請書等檔案和證明。
2.個體工商戶登記,申請人應當提交申請人簽署的個人商業登記申請書; 員工證明、營業場所證明、家庭成員關係證明、姓名預先批准通知書等。
3.是否允許個體工商戶變更法人。
個體工商戶不得變更法人資格,因為個體工商戶不具有法人資格,因此沒有法定代表人。 獨資企業可以是家族經營的。 個別工商戶的經營範圍和經營位址可以變更。
1、填寫《商標註冊申請書》,按照自行決定的註冊方式向國家商標局提交申請。 2、國家商標局受理申請後,向申請人發出《商標註冊受理通知書》。 商標申請審查不成的,國家商標局將向商標註冊申請人發出駁回通知書,並告知申請人駁回的詳細理由。 >>>More
個人可以申請商標註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生產、製造、加工、選擇或者經銷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其提供的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註冊服務商標。 >>>More
自僱人士註冊流程:
個體工商戶登記的管轄由區縣分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可由分局或者當地工商辦直接登記。 如果區縣分局負責個體工商戶的登記,可以由當地工商辦負責登記的初步審查。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