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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法律依據。
仲裁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
在60天內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供相關證據申請仲裁。 換言之,在提起訴訟之前,必須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九條 發生勞動爭議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調解不成,一方當事人請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之一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申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十二條 提出仲裁請求的當事人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仲裁裁決通常應在收到仲裁申請後60天內作出。 對仲裁裁決沒有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第八十三條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方當事人未提起訴訟,逾期未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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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無權扣留雇員的工資。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資,除法定情形外,不得隨意扣減勞動者工資。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扣除勞動者的工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扣留勞動者的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承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3)法院判決或裁定中要求扣留的子女撫養費或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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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無權扣留雇員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歸還勞動者,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方式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歸還勞動者,並處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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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法律允許,公司可以扣留員工的工資。 一般情況下,公司不能隨意扣減員工工資,否則將違反勞動法的相關規定。
在特殊情況下,公司可以扣除工資,例如,公司有證據證明公司因員工原因造成明顯的經濟損失; 其他合法扣繳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按月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工人。 不得扣減或無理拖延工資。
關於支付工資的暫行規定”。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扣除勞動者的工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扣留勞動者的工資:(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承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3)法院判決或裁定中要求扣留的子女撫養費或贍養費;(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費用。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要求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賠償可以從勞動者的工資中扣除。 但是,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 20%。
如果扣除後的剩餘部分工資低於當地每月最低工資,則按最低工資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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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法》等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月足額、及時地支付工資,扣留工資、炒渣是違法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提起勞動仲裁,因此要求辭職的勞動者也有權獲得經濟補償。
當然,如果勞動者嚴重玩忽職守或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用人單位可以對勞動者處以經濟處罰或者行政處分,但不得扣除勞動者工資等方式對勞動者進行處罰。
換言之,用人單位無故扣留勞動者工資、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者直接扣減勞動者工資,均屬違法。 如果工人遇到這種情況,他或她可以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利。
1. 單位收取風險抵押品是否合法?
單位收取風險抵押品是違法的。
首先,它違反了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關係建立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
其次,《關於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和民營企業勞動管理,切實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的通知》(即勞動部發〔1994〕118號文)明確規定:“企業不得向職工收取貨款、貨物作為進廠押金,也不得扣留、抵押職工居民身份證; 臨時居留許可和其他證明其個人身份的檔案。 公安部門、勞動監察機構應當責令企業立即將員工返還給員工。
此外,老半發〔1994〕256號在答覆《關於國有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可否參照勞動部〔1994〕118號文、勞動部〔1994〕有關規定的請求書》中也指出:“國有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也不得向職工收取款項或貨物作為入職保證金或風險資金工廠、勞動行政部門責令企業立即將押金返還擅自收取抵押品的人“;
此外,1995年7月3日對老班發[1995]150號的答覆,即《關於是否應停止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抵押金或股票溢價的做法的指示》,重申了118號和256號文的精神,並進一步指出,“用人單位對勞動合同保證金的行為, 勞動保護用品和生產工具使用(承包)的抵押也應停止。
對於部分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經營行為,如向員工收取風險抵押品,要求全體員工在與員工建立勞動關係後,按照員工自願參與的原則成為股東,根據單位經營管理的實際需要, 不屬於上述規定的調整範圍。但是,用人單位不能以解除僱傭關係為由,強迫勞動者支付風險抵押品,並要求勞動者成為股東。 否則,由此產生的勞動爭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解決條例》的規定處理。 ”
法律分析:1、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 2、職工可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 3、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4、勞動者可以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拖欠的工資、報酬和相當於工資25%的經濟補償; 5.對裁定不服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More
婚假是帶薪的。 婚假工資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計算。 根據勞動部頒布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在婚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的工資。 >>>More
由於你介紹的情況並不全面,你不能直接問你的問題,所以你只能告訴你相關的法律規定,請根據你的具體情況來判斷。 >>>More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的:(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二)股東大會提前解散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的; (3)因公司合併、分立而需要解散的; (四)被依法吊銷、責令關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解散。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解散是指因公司章程的存在或者法定原因,已經成立的公司為停止公司經營活動,開始對公司進行清算而採取的法律行為,使公司的法人資格消滅。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