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新解釋中的問題之一,《婚姻法解釋四》

發布 社會 2024-08-07
14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你好,這是新婚姻法的漏洞。 新婚姻法的初衷是保護房子的實際出資人,也就是說,不管你想出什麼招數,結果都是,誰買單,誰屬於誰。 但不知道社會上是哪些人想出了這個主意,並要求共同簽名。

    這顯然是以合法手段掩蓋非法目的,明顯違背了法律精神。 但現在,少數人卻以《司法解釋三》沒有明確列舉為藉口。 在實踐中,法院只需要審查其他證據,這種操作是沒有用的。

  2.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您可以新增名稱。 新增名稱很簡單。 現在,增加乙個名字應被視為對財產所有人個人財產的處分,可以視為贈與,在分割時有效。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如果加上名字後離婚後仍然沒有財產,那麼就只有公證,而男方需要給女方一半的房產並做公證,那麼離婚時就應該有房產。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是的,請聯絡您當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了解詳情。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加個名字就可以了,手續和費用都不是障礙。

    從法律角度來看,是的,如果將女方的名字新增到房地產證書上,則被視為共同財產。 至於離婚是否嚴格分半處理,很難說,有時也有例外。 原則上,半分割只是分割共同財產的一種方式。

    具體結果往往取決於雙方的談判或法院的判決。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1。你是婚前買房還是婚後買房? 如果婚後買的,又不能證明男方父母是男方單獨買的,有名字也一樣,大家一起有!

    2.如果婚前買,只寫男方名字,不加名字就歸男方所有,權利在男方,男方有權拒絕加名。

    3.加個名字容易,圖例是80塊 除南京外,此地名按銷售計算,納稅為W元

  7.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如果您不償還貸款,您可以新增您的姓名。

  8.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法律分析:《婚姻法》的第四種解釋是為了讓公眾對《婚姻法》有更全面、更直觀的了解,而有關部門對《婚姻法》做出的更全面的補充,就是用更簡單的語言對《婚姻法》進行解釋,讓更多的人了解和理解《婚姻法》的內容, 對促進《婚姻法》的普及起到促進作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六十一條 夫妻有權繼承對方的遺產。

    第一百零六十二條 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三)智財權拍賣所得; (四)繼承、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第一百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婚前財產; (二)一方當事人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單方專用日用品; (五)屬於一方當事人的其他財產。

    第1064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夫妻一方因共同表達意向而產生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破裂期間以自己的名義為家庭日常需要而產生的債務, 是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產生的超過家庭日常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但是,債權人可以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和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的共同意願。

    第1065條:一男一女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取得的財產,應當單獨或共同擁有,或部分單獨或部分共同擁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就婚後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雙方約定夫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夫妻對外欠債的對方知曉的,應當清償夫妻的個人財產。

    第一百六十六條 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瞞、轉讓、變賣、毀壞、 或者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的;(二)負有贍養一方法定義務的人患有嚴重疾病,需要就醫,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9.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第一條 當事人在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情形下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駁回當事人申請的判決。 當事人以婚姻登記程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婚姻登記的,告知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條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並已提供必要證據證明,另一方無相反證據拒絕進行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的一方主張成立。

    一方當事人提起訴訟,要求確認親子關係,並提供必要的證據證明,另一方當事人無相反證據拒絕進行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的一方當事人的主張成立。 第三條 夫妻雙方或者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子女尚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支付子女撫養費的請求。 第四條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要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有下列主要理由之一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瞞、轉讓、出售、毀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二)一方有法定義務贍養患有嚴重疾病需要治療的人,而另一方當事人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第五條 夫妻一方婚後個人財產所得,除孳息和自然公升值外,均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六條 婚前或者婚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擁有的不動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不動產變更登記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責令繼續履行的, 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辦理。

    第七條 父母一方婚後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依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視為贈與子女一方,不動產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父母雙方購買的不動產登記在子女一方名下的,該不動產可以按照雙方父母各自出資的份額認定為雙方共同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詳見新《婚姻法》解釋四。

  10. 匿名使用者2024-01-22

    婚前寫了乙份婚前證明,卻沒有拿去公證,是我們兩個簽名和手印,(財產是我的,家具和裝修也是我的,婚後個人生意債還了)但是婚後,因為欠債多了,別人都想去七兆然家, 他們是否有權搬走我的家具等,並猜測如果我沒有離婚,我是否有權償還債務。

  11. 匿名使用者2024-01-21

    我家有兩套房子,房子的名字都是老爺子,請問問他是不是要找老婆。 房子將來還會有我們的嗎?

  12. 匿名使用者2024-01-20

    很簡單。

    如果房子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在離婚時都想要房子,所以雙方會競拍房子,出價最高的一方將屬於誰出價,但得到房子的一方必須以現金形式向另一方支付出價的一半。

  13. 匿名使用者2024-01-19

    這裡的規則是夫妻雙方的出價,他們聲稱得到財產並願意給對方錢。

  14. 匿名使用者2024-01-18

    1996年,閆女士和張女士自由戀愛結婚,夫妻關係在結婚之初還算可以接受,但後來卻經常因為瑣碎的家庭事務而發生衝突。 2010年初,閆女士向鈷縣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離婚。 法院查明,原告、被告於2004年以16萬元購置一棟樓房,已支付6萬元,欠款10萬元。

    在庭審中,雙方都聲稱擁有該建築物的所有權,法院決定通過競標的方式做出合理的決定。 經過幾次討價還價,閆女士出價最高1萬元,張女士出價最高24萬元。 法院依法受理了張某的出價,要求其在規定的7日期限內支付一半的房價,但張某未支付。

    庭審後,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的關係確實已經破裂,應當准許原告的離婚請求。 關於房屋所有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的規定,如果雙方不能就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的價值和權屬達成協議, 雙方主張房屋所有權,同意以競價方式取得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原告和被告均主張該樓的所有權,經競投,被告張某未在法院規定的期限內支付該樓款的一半,視為放棄該樓的所有權,因此該樓以1萬元的價格判給原告閆女士, 而閆女士應向張某支付一半的房價。

    調解失敗後,法院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裁定原告閆女士與被告張女士離婚,該樓房歸閆女士所有,閆女士向張某支付了該樓房1萬元; 購房10萬元的債務由閆女士償還,張某向閆女士支付了5萬元的債務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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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個回答2024-08-07

您好,要看房子的性質,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男方婚前的個人財產; 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即使《婚姻法》解釋(三)明確規定房屋登記名稱和財產取得者,取得財產的一方也必須向另一方補足經濟差額。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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