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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入獄者”應當是已經出獄或者提前釋放的,只要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年限屆滿,就應該有選舉權和被選舉為村委會主任或者居委會主任的權利。 其法律依據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一條: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 村民委員會委員不得由任何組織和個人指定、任命、罷免。
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屆滿後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 村民委員會委員可以連選連任。 第12條:
年滿18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背景、宗教信仰、文化程度、財產狀況、居住年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但是,對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居民委員會主任、副主席、委員由居住地內所有有選舉權的居民或者各戶派出的代表選舉產生; 根據居民的意見,也可以由每個居民團體的兩到三名代表選舉產生。 居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居住地居民年滿18周歲,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背景、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年限,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但是,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就是這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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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他們到那時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或已經完成政治權利被剝奪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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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參加村委會選舉,屬於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確切地說,村長的選舉在《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具體行使了投票權。
兩者都是憲法規定的。 因此,雖然村民委員會不是國家權力機關,但也有法律規定,村民委員會的選舉是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三條:年滿18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背景、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年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但是,對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員會選舉前,應當登記並列入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一)戶籍在村內且居住在村內的村民; (二)戶籍在村內,不居住在村內,並表明參加過選舉的村民: (三)戶籍不在村里,在村里居住一年以上,申請參加選舉的村民; 經村民大會或者村民代表大會批准參加選舉的。
已在戶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不得參加其他村民委員會的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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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公民的權利,但應該劃分的是,如果村長的選舉是村民的參與,如果是村黨支部書記,那麼就需要村支部的黨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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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三條 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背景、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年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但是,對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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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會主任由村委會和少數群眾代表選舉產生,沒有其他群眾參加,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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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長由村民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程式直接選舉產生,村民委員會在村支部的領導下開展村民自治工作。
我剛剛回答了這個,呵呵
如果你一開始不熟悉你的學生,你通常會根據你對他們的印象來建立他們。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