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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很高興為您服務,並給您以下答案:《廣告法》不是基本法,而是專門法。 它於1982年頒布實施,旨在規範和監督商業廣告活動,以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護公共利益,促進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問題原因:1廣告誇大宣傳,消費者購買後發現宣傳與實際情況不符,遭受損失; 2.
廣告內容虛假,欺騙消費者,損害消費者利益; 3.涉及政治敏感內容、引起社會動盪的廣告; 4.廣告涉及婚戀、性等敏感內容,影響社會公德。
解決方法:1加強廣告審查,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2.
加強對廣告傳播渠道的監管,如**、網際網絡等; 3.加大對違法廣告的懲戒力度,及時加大處理力度; 4.加強消費者知情權,增強消費者保護意識。
步驟:1建立健全廣告審核制度; 2.
加強對廣告傳播渠道的監管; 3.加大對非法廣告的懲戒力度; 4.加強消費者的知情權; 5.
及時處理違規廣告。 相關知識:《廣告法》是一部專門法律,旨在規範和監督商業廣告活動,以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護公共利益,促進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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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很高興為您服務,並給您以下答覆:《廣告法》不是基本法,而是一部旨在規範和規範廣告活動以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政法規。 解決廣告問題的步驟和悔改的步驟如下:
1.了解廣告法,以更好地了解廣告活動的規則和要求。 2.
加強對廣告活動的監管,及時發現和查處違反《廣告法》的行為。 3.加強廣告活動的宣傳,讓消費者更好地了解廣告法,從而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4.加強對廣告活動的教育,讓消費者更好地了解廣告活動,從而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個人提示:
1.廣告活動應當遵守《廣告法》的規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
消費者應該更加了解廣告活動,以便更好地了解廣告法,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3.對廣告活動進行監督,及時發現和查處違反《廣告襪法》的行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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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是為規範廣告活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廣告業健康發展,維護社會經濟秩序而制定的法律。 根據法律,廣告應該是可識別的,並使消費者能夠將其識別為廣告。
大眾傳媒不得變相以新聞報道的形式刊登廣告。 通過大眾傳媒投放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廣告”,區別於其他非廣告資訊,不得誤導消費者。
廣播電視台發布廣告,應當按照有關部門關於廣告時長和方式的規定,並明確標明廣告時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四條: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並使消費者能夠識別為廣告。 大眾傳媒不得以新聞報道的形式掩飾刊登廣告。
通過大眾傳媒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廣告”,區別於其他非廣告資訊,不得誤導消費者。 廣播電視台發布廣告,應當按照有關部門關於廣告時長和方式的規定,並明確標明廣告時長。
《廣告法》並未擴大禁止在廣告中使用絕對主義用語的範圍,除“國家級”、“最高階”、“最好”等已明確規定禁止使用的用語外,其他含義相近的廣告用語是否違法,應由執法機關根據語義確定, 廣告案例的背景和實際依據。允許使用“第一”、“獨家”、“獨特”等術語,前提是它們有事實依據,並且可以充分、清楚地說明,以免誤導人們。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