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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方在婚前已通過銀行貸款向房地產公司支付了全部購房價款,即婚前已將購房合同中確認的全部債權轉讓給買方,婚後取得房產的物權只是產權的自然轉化, 因此,在離婚分割財產時,將抵押房屋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是相對公平的。對於婚後抵押房屋價值的增加,應當考慮夫妻一方參與還款的實際情況,並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你沒說的最重要的事情啊,親愛的,購買合同上寫著誰的名字? 誰貸款了? 說這很容易,根據你說的你們一起支付的首付,但有什麼證據呢?
如果是以防萬一,我說以防萬一,以後涉及財產問題時很難確定是否是聯名首付。
如果購買合同是以兩個人的名義簽訂的,則必須是共同擁有的。 如果沒有,如果想成為共同所有人,可以在申請房產證時加上夫妻之間的姓名,然後加進去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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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並申請抵押,婚前取得房屋所有權並以一方名義登記的,視為一方的個人財產,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的那部分借款由一方返還所有權;不享有所有權的一方要求分割房屋增值部分的相應收入。 在您的情況下,如果首付由雙方分擔,並且抵押權在婚後分攤,則應將其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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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雙方都簽訂了購房協議並支付了房屋費用,則有完整的客觀事實和證據。 產權已經歸其他人所有。 如果你想回房,雙方可以協商和解,如果你已經簽訂了合同,你可能會承擔違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實施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六條規定:“買賣雙方自願訂立合同的,買受人已支付房屋價款,並實際使用、管理房屋,不存在其他違法行為; 但買賣手續不完善的,視為買賣關係有效,但房屋買賣手續應按照買賣雙方的程式完成。 ”
《物權法》第十五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當事人之間訂立的關於不動產權利的設定、變更、轉讓和消滅的合同,自合同訂立之日起生效; 未登記產權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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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有區別的,應該新增共同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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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結婚了,誰寫他們的名字都是一樣的,都是夫妻共同的財產。
只是他可能只需要在申請地契時在場。 但是,每個地方都不一樣,在北京房交中心買賣房屋,只需要房產證上註明的人的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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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區別,以後買房就算是第二套房子了,而且會有很多稅! 建議寫乙個人的名字! 至於以後會不會有戰爭,你就不用擔心了,你用結婚證買房,結婚證的日期和房產證的日期都可以證明是夫妻財產!
您也可以在銀行檢視您的還款記錄! 你得到你的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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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分配和轉讓。 劃撥是指開發商在首次取得土地時無償取得土地,未向國家繳納土地出讓費,轉讓是指開發商以有償方式取得的土地,並按照評估土地價格的相關比例繳納土地轉讓費, 兩者之間的主要區別在於。
在裡面,你也說過去分配了,你看到是後期的轉讓,這意味著土地轉讓費已經支付,性質發生了變化,有很多因素可以用來處理產權,包括五證是否齊全。
如果要購買,先去售樓處看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五證是否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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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簡單的方法是去當地的房地產部門,找出誰擁有該房產。 如果不改名,老太太當然是第一繼承人,可以隨意處置財產。 從理論上講,房地產部門不可能在未獲得任何資訊的情況下更改業主姓名,如果確實如此,可以檢視有關更改的相關資訊。
未經適當程式變更的,房管部門應當無條件變更。
我曾去房管局查房,房管局以村里要出具介紹信為由,拒絕核查"不可否認,任何業主都有權檢查財產的登記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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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太是第一繼承人,產權轉讓前需要老太太簽字確認,媳婦是第二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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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財產的第一繼承人是老太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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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房屋的所有權一般須經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
如果和父母籤協議是可以的,也說明有這樣的事實,約定多少錢,這只是債權協議,但不能改變房屋所有權的取得;
如果你這樣做,也可能傷害你與父母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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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的白
回覆:1該房屋不是動產,必須進行出售登記,才能使該房屋具有轉讓權,即使用權,並且該房屋直到現在才屬於您。
2.由於房屋所有權尚未轉讓,您的買賣合同有效但賣方無法履行,結果是違約金,賣方賠償3萬元外加10年銀行利息,您處於虧損狀態。
3.不符合要求,並不一定意味著合同無效,是否有效取決於合同是否合法。
4.拆遷費用屬於房屋的出售,房屋所有人有權使用、占有、受益和處置房屋,而拆遷費用屬於房屋內部的收入。
願你下次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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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院判決,就意味著你得到了法律的支援,所以你說的三點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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