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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將財產轉讓給女方 如果房產證上只註明女方姓名,則不屬於婚後共同財產,男方也是如此;
2、婚後轉讓的房產 理論上,丈夫屬於隱蔽的共有人,但如果房產證上只有女方的名字,則房產屬於女方,除非男方有證據證明自己也有出資、共同還款等。
3、根據上述兩種情況:第一種不能,因為不算共同財產,第二種是根據丈夫是否出資等實際情況,法院會酌情判給賠償。
最後,最穩妥的事情就是婚前將財產轉讓,或者婚前去公證處公證,證明財產從頭到尾只屬於女方,男方不享有任何權利(當然,男方必須出面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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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不能給你,但公升值房子價值的那部分錢屬於普通人。 比如現在房子值100萬,10年後,房子值200萬,那麼其中100萬就由他們兩個人分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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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婚前財產不被視為共同財產。
2 婚後,視為共同財產。
3 如果需要增加拆遷和重新分割槽的資金,則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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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計算在內。
2、不算數,根據《婚姻法》第三司法解釋,視為父母一方的贈與。
3.無論如何,當你離婚時,你沒有一毛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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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婚後轉讓的房屋一般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夫妻雙方婚後購買的房屋,無論是以一方名義還是以夫妻雙方的名義轉讓,房屋一般都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但是,父母一方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婚後登記在投資人子女名下,僅視為贈與其中一方子女,不動產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夫妻雙方還可以約定,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應為單獨所有或共同所有,或部分單獨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三)智財權收益; (四)繼承、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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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作夫妻共同財產。 女方父母將房屋轉讓給女兒,屬於女方捐贈團體的財產,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但是,如果父母明確將其交給女兒,或者如果父母的遺囑規定房屋將只交給女兒,則該財產是婦女的個人財產,不再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沒有乙個步驟會導致不同的法律結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三)智財權收益; (四)繼承、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婚前財產; (二)一方當事人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單方專用日用品; (五)屬於一方當事人的其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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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婚後取得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當然,有原則的也有例外,《民法典》第1063條規定了屬於“個人財產”的幾種情形。 《民法典》第1063條 下列財產為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一)配偶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當事人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單方專用日用品; (五)屬於一方當事人的其他財產。
如何理解“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一方的財產”這一短語? 父母和子女必須有乙份“贈與協議”,明確規定“房子只贈予我的兒子和女兒,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以雙方名義登記的,視為對雙方的贈與; 在另一種情況下,父母以兒媳和女婿的名義登記房屋,這也被視為對雙方的禮物。 回到上面的問題,婚後,男方父母將房子轉讓給男方,在沒有贈與協議的情況下,只登記在男方名下,視為對男方的贈與,屬於男方的個人財產。 其實現在需要簽訂贈與協議才能去房管局辦理贈與過戶,房管局必須備案,以後這樣的糾紛應該越來越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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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這個問題有 3 種情況:1如果女方的父母將財產轉移到女方名下,則視為女方父母對女方的贈與,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產。
2.如果雙方父母將財產轉讓給女方名下,除非雙方另有約定,雙方應當按照父母出資的份額共同分配。 3.
如果男方父母將財產轉移到女方名下,則視為父母雙方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所以你需要知道你在做什麼。
如果父母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全額購買的房屋登記在子女名下,則視為對其中一方的禮物,而不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離婚時不能分割。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
父母一方婚後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登記在投資人子女名下,依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視為僅贈與子女之一,不動產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父母雙方購買的不動產登記在子女一方名下的,該不動產可以按照雙方父母各自出資的份額認定為雙方共同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在婚姻存續期間,擁有全資所有權的父母一方購買房屋,登記在雙方或另一方子女的名下,視為對夫妻雙方的禮物,離婚時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22條在雙方結婚前,父母為雙方出資購買房屋的,該出資應視為對子女的個人贈與,除非父母明確表示該贈與是贈予雙方的
雙方結婚後,如果父母出資為雙方購買房屋,則該出資應視為對夫妻雙方的禮物,除非父母明確表示該禮物是贈予其中一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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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贈與的財產原則上也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除非明確贈予配偶一方。
因此,在本案中,丈夫的父母只是將財產轉讓給丈夫,並沒有明確約定是丈夫的個人財產,原則上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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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你的問題,如果女方的父母在婚後將財產轉讓給女方,則屬於贈與,如果在贈與時明確該財產是女方單獨擁有的,則該財產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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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要看父母在轉讓時是否簽了贈與合同,如果寫著是贈與女兒私有財產,並且經過公證,那麼房子就是女兒私有財產,離婚不分割,如果不是,那就對不起,這屬於夫妻雙方的財產, 還有一半的叔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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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父母在婚後將財產交給女方,那麼它就屬於婚後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因為夫妻雙方婚後單方面取得的財產也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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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婚後父母不會給你的房產,應該算是夫妻倆的共同財產,因為這是婚後發生的那種行為,所以如果離婚了,就應該算是夫妻倆的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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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婚後父母將房屋所有權轉讓給女兒,是女兒的共同財產還是女兒自己的財產? 急著知道,謝謝! = 傻妹妹,結婚後要不要把房產轉讓給女兒? 婚前將財產轉讓給女兒作為女兒的婚前個人財產,不可以嗎?
如果協議中沒有明確說明它是個人財產,它是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婚前一方的財產; (二)一方因人身傷害而取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和其他費用;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的財產僅屬於夫妻一方的; (4)單方專用日用品; (五)屬於一方當事人的其他財產。 只需要表明禮物是親自送給女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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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說明。 如果父母在婚後沒有特別宣告,那麼它就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除非父母的遺囑規定房子只給你,否則房子是你的。
法律依據: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的財產滅失:(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僅確定夫妻一方財產的;《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的父母在結婚前為雙方出資購房的,應視為對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雙方結婚後,如果父母出資為雙方購買房屋,則該出資應視為對夫妻雙方的禮物,除非父母明確表示該禮物是贈予其中一方的。
如果女兒離婚,是否屬於女兒和夫妻雙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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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嚴格來說,婚後,丈夫將婚前購買的房子轉讓給妻子,這應該屬於妻子的個人財產,而不是共同財產,因為這是丈夫送給妻子的禮物。
除非丈夫在與妻子達成協議的同時將財產轉讓給妻子,該財產是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三)智財權收益; (四)繼承、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婚前財產; (二)一方當事人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單方專用日用品; (五)屬於一方當事人的其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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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1、夫妻雙方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屋沒有明確約定的,只寫在房產證上一方的名字,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如果雙方父母購買的不動產登記在子女一方的名下,則該不動產可以按照各自父母出資的份額視為雙方共同擁有,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如果一方想在離婚時擁有房屋的使用權,評估單位將評估後分配給另一方; 如果雙方都想擁有房子,雙方都會出價; 如果雙方都不想要房子,昭裡人民法院將拍賣後再分配。
氏族白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百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三)智財權收益;
(四)繼承、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當事人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單方專用日用品;
5)本應屬於他的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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