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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的“兒子”多大了?
如果他們是未成年人,他們的財產通常被認為是父親的共同財產(除非是他人贈與或自己獲得等)。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需要明確分割。 除非達成分割協議。
離婚後,如果一方發現另一方惡意轉移或隱瞞財產,可以在發現後2年內提起訴訟追回財產。
2011年10月,慈女士和丈夫吳先生因感情不和,起訴蜀城縣人民法院離婚。
庭審期間,雙方對其他財產沒有爭議,但慈女士聲稱婚後丈夫在太倉買了一輛車,現在她要求分割。 但吳先生堅決否認,並表示這輛車是他姐夫的,他只是偶爾借用。 後來,法院還認定,該車的登記車主是被告吳先生的姐姐,由於慈女士沒有提供更有力的證據,法院不予認定慈女士主張的事實。
最終,在法院的主持下,雙方就離婚和其他事項達成協議。
2012年春節期間,慈女士發現吳先生一直在家開車,並告訴別人,這輛車只登記在姐姐的名下,以免離婚時被慈女士分割。 慈女士立即起訴法院,要求分割該車,並提供了購買該車的發票,上面寫著吳先生的名字。 面對大量的事實證據,吳先生不得不承認自己藏匿了電單車的事實。
法院認為,我國《婚姻法》第47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瞞、轉讓、變賣、毀壞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 隱瞞、轉讓、變賣、毀壞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分得少量份額,也可以不分份額。離婚後,如果對方發現有上述行為之一,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一條規定: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訴訟時效為兩年,自當事人發現之日起計算。 鑑於被告主觀故意隱瞞財物並試圖將其據為己有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原告的財產所有權,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被告應當少分或不分得該車; 最終,法院判令吳先生將12萬元的購價款中的8萬元返還給慈女士。 (劉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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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是夫妻共同財產 是的,只要你有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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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證明該財產是該婦女個人擁有的,當然無權收回該財產。 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從法律上可以追回。 然而,在司法實踐中,這種事情發生的可能性相對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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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主張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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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在發現這種行為後,在一定時間內,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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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恢復它。 您可以檢視轉賬記錄。 可以提取現金做生意,有利潤也有損失。 建議諮詢當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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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還行。 但你必須滿足條件才能把它拿回來。 丈夫只能要的是彩禮,即男方以現金或實物支付給女方的方式訂立婚約,目的是為了最終實現與女方的婚姻,這部分就是彩禮,而另一方丈夫以紅包形式支付給女方家庭的財產就是禮物, 該男子要求歸還這部分的要求不應得到承認。
其次,應以雙方未登記結婚為前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書,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明確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向,並就子女撫養費、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共識。
第一百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提出離婚請求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關係確實破裂,調解失敗,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不成的,應當准予離婚:
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反覆教養的不良習慣,沒有改掉;
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關係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離婚,雙方分居滿一年,一方當事人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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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如果離婚不是夫妻共同財產的一部分,可以退還。
共同財產,即丈夫和妻子在共同生活中擁有的財產,經法律承認。 雙方均有權使用的財產,可以是物質、金融或抽象財產; 在財產分配中,根據國家規定,使用同意措施對分配進行評估。
問題。 不。 法律只支援有借條的判決。 贈與,法律不支援索賠。
如果法律幫不了你,就看對方是否願意給你,如果對方不給你,就沒有辦法了。 問題。 哦。
那我明天再談。
共識是最好的。
問題。 還是不行,我可以上訴嗎?
您可以諮詢當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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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可以在離婚後歸還給女方,只要財產權不轉讓,贈與人可以在離婚後依法撤銷贈與。 如果產權已經轉讓,例如贈與的不動產已經登記,則贈與給女方的婚前財產在離婚後不能歸還。
《民法典》第1063條【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婚前財產; (二)一方當事人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單方專用日用品; (五)屬於一方當事人的其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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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提出離婚,孩子歸男方所有,財產歸女方所有,女方想把孩子拿回來,財產怎麼分配。
《民法典》關於離婚和房產分割的新規定主要參考了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司法解釋一。 它規定:子女登記結婚後,父母出資的房屋所有權有協議的,應當按照協議;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這與原司法解釋二規定“出資視為夫妻雙方贈與,除非父母明確表示只是贈與一方”有很大不同。 而且,此前的司法解釋也規定,如果產權只登記在子女名下,將被視為單方面贈與子女。 換言之,新司法解釋實施後,如果子女婚後購房且父母出資,且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是全部出資還是部分出資,是以一方名義登記還是以雙方名義登記, 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釋 (一)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房出資的,視為贈與子女; 除非父母明確表示禮物是送給雙方的。雙方結婚後,如父母出資為雙方購房,按約定辦理;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百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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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親<>
您好,很高興回答您的<>
離婚時將子女的財產協議交給對方的,仍可取回,且父母的協議有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經協商保護子女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予批准。 雙方協議不成的,女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變更。
如果你在離婚時把孩子的財產協議交給對方,你還能拿回來嗎?
您好,<>很高興回答您的<>
如果離婚時將孩子的財產協議交給對方,還是有可能拿回來的,而且父母雙方協商達成共識後,有利於孩子的身心健康,有利於孩子合法權益的保護, 人民法律事務所應當准許該權利。雙方協商不成的,女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變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7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不願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30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簽發離婚證; 未提出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百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自願離婚,並已就子女撫養費、財產、債務處置等事項協商隱判的,應當登記並簽發離婚證。
1.一男一女依照《婚姻法》第十九條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不涉及共同財產,但一方為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多付的, 離婚時,另一方向另一方要求賠償的,另一方應當按照《婚姻法》第四十條的原則支付賠償金。 >>>More
《婚姻法》第36條、第37條規定了離婚後如何判斷子女的問題; 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離婚案件中子女撫養費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該意見較詳細地闡述了法院對離婚案件中子女撫養費問題的處理意見。 在什麼情況下,法院更有可能將孩子判給該婦女?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