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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結婚證,就沒有離婚,只有解除同居關係,如果結婚不登記,是依法可以退還彩禮的情形,只要提起訴訟要求退還彩禮,一般都會得到支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二》規定:第十條 當事人要求退還按照習俗支付的彩禮的,認定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當事人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同居的; (3)婚前付款給付款人造成困難的。
前款第(2)項和第(3)項規定的適用應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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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com:你可以直接起訴。
返還彩禮的適用條件:
1)是否結婚是主要標準:未婚可退,已婚不退。
(二)已婚但離婚可以退回的情形:(一)未同居的;其次,它給付款人帶來了困難。
3)婚前付款造成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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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結婚證遺失,可以起訴離婚,但彩禮不予退還。
沒有結婚證就沒有離婚,但彩禮可以起訴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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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們來看看人生中的乙個重要教訓,結婚是為了生活,而不是為了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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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沒有結婚證,那就不是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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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你不申請結婚證,你就不是合法的夫妻,在法律上你沒有結婚,根本沒有離婚。 法律規定,彩禮以結婚為前提,如果男女雙方沒有結婚證,最後兩人要分居,必須退還彩禮,但退款金額視情況而定。
它不一定是全額退款。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要求退還按照習俗支付的彩禮的,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當事人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同居的;
3)給付款人造成困難的婚前付款。
前款第(2)項和第(3)項規定的適用應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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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男一女結婚,但只辦理婚事,不辦理結婚登記,雙方尚未締結婚姻關係,雙方解除同居關係時,支付彩禮的一方可以要求返還彩禮。
2. 彩禮可以退還的情形如下:
(一)當事人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同居的;
3)婚前付款,使付款人的生活變得困難。
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法的解釋》第五條(一)。
1.如何判斷是否為彩禮。
要確定什麼是彩禮,首先要了解彩禮的基本含義,彩禮僅指根據婚約,按照當地的風俗習慣,向對方支付一大筆財產。 其組成特徵如下:
1.訂立婚約的前提條件和依據。 婚約通常被認為是一男一女之間為將來結婚而達成的事先協議,通常稱為訂婚。 訂婚後,男方必須向女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和其他物品,這通常被稱為彩禮。
2.需要根據當地習俗。 在雙方簽訂婚約期間或之後,財產的支付基於當地習俗。 要支付的金額以及其他物品通常由中間人(通常稱為媒人)根據習朋友的習慣手法商定,有時通過中間人商定。
在這種情況下,財產的支付既不是贈與人的主動行為,也不是接受者的招攬。 雙方及其家人都清楚,該財產是訂立婚約的彩禮。 如果當地沒有交彩禮的習俗,那麼雙方之間送錢的行為就不是彩禮。
如果彩禮的數額明顯超出當地風俗習慣,明顯超出支付方的支付能力,則應視為以結婚為藉口勒索財物的行為,其本質已不具有彩禮的性質。
3.根據當地生活水平,要支付的財產價值相對較大。 雙方簽訂婚約後,需要按照當地習俗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財產,金額或價值必須符合當地標準,雖然沒有固定的標準,但至少要符合彩禮的保障性質, 並且必須與同一時期同一地區大致相似的金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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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往往是在拿到結婚證之前就給的,但有些人遇到彩禮,雙方的關係在拿到結婚證之前就已經發生了變化。 面對這樣的情況,交彩禮的一方,一定希望能拿回彩禮。 那麼,沒有拿到結婚證怎麼退彩禮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當事人要求退還按照習俗支付的彩禮的,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當事人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同居的; (3)婚前付款給付款人造成困難的。
該規定堅持的基本原則是,在決定是否返還彩禮時,判斷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係的主要依據是他們是否締結了婚姻關係。 即在支付彩禮後仍未締結婚姻關係的,原則上由接受彩禮的一方退還彩禮; 原則上,如果彩禮已交,彩禮已結婚,彩禮將不予退還,僅第(2)項和第(3)項支援當事人的退還請求。 根據司法解釋,未取得結婚證的,可以退還彩禮。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最高人民法院適用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要求退還按照慣例支付的彩禮的,認定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援:(一)當事人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同居的; (3)婚前付款給付款人造成困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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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要求退還按照慣例支付的彩禮的,經查明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當事人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同居的; (3)婚前付款給付款人造成困難的。
前款第(2)項和第(3)項規定的適用應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2、如無結婚登記,無同居,可要求退還彩禮。 彩禮的返還受普通訴訟時效的約束,即兩年,在日期屆滿後喪失勝訴權。
如果你不申請結婚證,你就不是合法的夫妻,在法律上你沒有結婚,所以根本沒有離婚。 法律規定,彩禮以結婚為前提,如果男女雙方不申領結婚證,最後兩人要分居,必須退還彩禮,但退禮金額視具體情況而定,並非全部退還。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未依照《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男女,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前,男女雙方均符合結婚的實質性條件的,按事實婚姻辦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後,男女雙方均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申請結婚登記後再受理案件; 未辦理完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辦理。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