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雖然沒有結婚證,但如果確實有結婚關係,也可以受到法律保護。
如果你沒有結婚證,你不必辦理離婚手續。
她提出的失去青春是相當新鮮的,中國的婚姻法只規定了以下情形:(1)重婚; (二)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導致離婚的。 “能夠要求賠償。
你可以自己談判,如果你不能,你可以在法庭上提起離婚訴訟。
-
毛不需要給她,你們是男女朋友,可以分手,不能談離婚。
-
你不必給一分錢,也不必上法庭。
-
不要給她。 把它扔掉就好了。
-
沒有青春損失費這回事!! 你可以放心,你們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
-
沒有結婚證,就是無效婚姻,不受法律保護!
-
她沒有權利。
畢竟,你沒有得到證書。
同居是自願的。
同居不受法律保護。
所以她沒有權利這樣做。
如果你不相信我,你可以去找律師。
律師也會這麼說。
-
法律分析:夫妻雙方離婚時沒有結婚證的,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如果結婚證遺失,雙方需要向原結婚登記機關或一方有永久居留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發結婚證。 離婚手續只有在民政部門補發結婚證後才能辦理。
結婚證是離婚的必要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076條 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書,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明確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向,並就子女撫養費、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共識。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 已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示下列檔案和證明材料:(一)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3)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除前款第(二)、(三)項規定的證明和證明材料外,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還應當出示本人的有效通行證和身份證,僑、外國人還應當出示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應當明確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向,並就子女撫養費、財產、債務處置等事項協商達成意見。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七條 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憑戶口簿、身份證、戶口簿、身份證向原結婚登記機關或者一方有永久居住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發。 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核實並確認屬實的,應當向當事人補發結婚證或者離婚證。
-
你不是很清楚你的意思
如果你結婚了。 拿到了結婚證。 從法律上講,離婚需要結婚證。
如果你考慮到以後不需要找你的女神,其實離婚和離開差不多是一樣的。
如果你將來想再婚。 那你就得有之前的離婚證,否則再婚就違法了,到頭來,你的彩禮是你個人的遺囑。 如果你還想拿回彩禮。
宜坐下來談判,對方懂事。 也許它會給你一點回報。 壞話。
你一分錢都拿不到,你也沒辦法。
作為男人,建議忘掉它,下次找老婆要小心! 祝你好運。
-
沒結婚**就離婚了? 可以直接分開,你問的彩禮要看情況,如果你們同居過,就看女方是否同意退貨了,估計難度很大。
-
結婚多久了,不是出軌的婚姻吧?
-
加起來,一晚值多少錢? 如果高於 50,則不划算。
-
如果想離婚但不能提供結婚證,一般有幾種情況:一種是當時沒有結婚登記,因此沒有結婚證,另一種是結婚登記完成,但結婚證遺失,或者結婚證被對方藏匿;
如果因結婚登記未完成而無法提供結婚證,可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同居時間發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之前,視為事實婚姻。 二是同居時間發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之後,不是事實婚姻,而是非法同居,不存在離婚問題。 在這兩種情況下,如果雙方都願意,也可以先到婚姻登記處補補結婚登記。
已登記結婚但銀鑰匙結婚證遺失的,應補發結婚登記,雙方可持戶口簿和身份證向原結婚登記機關或一方有永久居住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婚姻登記機關核實婚姻登記檔案,確認屬實的,應當補發結婚證。 補發結婚證後,如果雙方能就離婚事宜達成協議,可以到原結婚登記機關或一方有永久居留地的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
如果對方不配合取得結婚證,可以持戶口簿和身份證到原結婚登記機關申請結婚關係證明,然後到人民法院提出離婚。
如果結婚時間過長,無法找到當時的登記資訊,婚姻登記機關將不予發證,在這種情況下,只能提出離婚。 立案時,可以提供單位或派出所出具的證明材料。
如果對方把結婚證藏起來了,去開結婚證的時候不要說是藏起來的,告訴工作人員結婚證不見了。
此外,除非非法同居一方或者雙方有配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解除非法同居關係的訴訟。 但是,如果提起訴訟是為了分割共同財產或解決子女撫養費問題,則河路法院將受理。
-
總結。 親愛的,很高興為您解答! <>
沒有結婚證就不能離婚。 如果要離婚,應該先去婚姻登記部門重新登記結婚,兩人的關係是同居關係,可以協商自行解除,同居關係存續期間獲得的財產屬於共同財產,雙方可以協商分割,如果協商失敗, 法院將依法作出判決。未登記不能提供結婚證的,經協商終止婚姻。
建議及時<>溝通
沒有結婚證怎麼離婚。
親愛的,我很高興為您解答! <>
沒有結婚證就不能離婚。 如果要離婚,應該先到婚姻登記部門重新申請結婚登記,兩人的關係是同居關係,可以協商解除,同居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屬於共同財產,雙方可以協商分割, 協商不成的,法院將依法作出判決。未登記不能提供結婚證的,經協商終止婚姻。
建議及時<>溝通
親愛的,擴充套件內容如下<>
已登記結婚,但遺失結婚證的,應當補發結婚登記,雙方持戶籍本和身份證,可持戶籍本和身份證,向原結婚登記機關或者趙辰常住地民仔市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
-
1994年2月1日前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為具有法律效力的事實婚姻,無需結婚證即可提出離婚; 如果在1994年2月1日之後滿足了結婚的實質性條件,並且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事實婚姻,則需要申請結婚證,然後進行離婚。 如果結婚證遺失,協議離婚需要補發,訴訟離婚不需要補發。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科的規定的解釋(一)》第七條規定,未依照《民法典》第一百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依法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前,男女均符合結婚的實質性條件的,按事實婚姻辦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後,男女雙方均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重新申請結婚登記。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依照本解釋第三條的規定辦理。
以上只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最新資訊請慎重參考!
如果您對此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資訊並與專業人士詳細溝通。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未依照《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男女,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前,男女雙方均符合結婚的實質性條件的,按事實婚姻辦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後,男女雙方均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申請結婚登記後再受理案件; 未辦理完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辦理。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