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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規定,在公司成立之初,公司訂立投資協議、制定公司章程時,確定經營期限,並規定股東會權利、企業登出等重大事項。
登出企業的原因:
宣告破產或被其他公司收購、公司章程規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公司解散、公司股東會決議終止公司、或因某些不規範的經營方式而責令關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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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關於取消《公司法》的規定包括,公司應當作出解散決議,成立沖野清算小組進行清算,制定財產分配計畫,如果有剩餘財產,則分配給股東。 只有依法清算後,公司才能登出。
《公司法》第188條。
公司清算完成後,清算組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報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並宣布公司終止。
第179條.
公司合併、分立,登記事項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登出公司登記; 新成立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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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正面。 《公司法》關於撤銷公司註冊的規定:
1、依法成立清算組;
(二)公告並通知債權人依法申報債權、登記債權;
3、清算組接管公司,清算工作;
4、清算組全面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5、清算組制定清算方案,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6、按照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的清算方案分配公司財產。
2.分析細節。
公司法是指規定公司設立程式、組織結構、活動及其內部和外部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公司在向登記機關辦理公司登出手續前,必須依法對公司進行清算,包括終止生產經營銷售活動、解決公司事務、解決民事訴訟、清算債權債務、分配剩餘財產等。 清算小組對公司財產進行清算,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制定並提出清算方案,提交股東大會討論批准或者主管部門確認。
3. 《公司法》的特點是什麼?
1、公司法體現了組織管理要素與財產要素的結合;
2、公司法體現了組織法與行為法的結合;
3、公司法體現了強制性規範與任意性規範的結合;
4、公司法體現了國家意志與公司和股東意志的結合;
5.公司法體現了實體法與程式法的結合。
股東變更有兩種情況,一種是股權轉讓,另一種是公司增資。 股權轉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式進行,公司增資須經股東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通過。 股東變更後,公司章程應當相應修改,並完成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More
概念。 法定資本制度是指公司章程確定的註冊資本必須高於或等於法定最低資本標準,股東在公司成立前可以一次性全額認購,股東可以一次性全部繳款的資本制度, 或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限和比例完成第一筆付款,使公司符合法定條件並成立。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