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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憲法。 第13條.
公民的合法私有財產是不可侵犯的。
國家依法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
民法總則。 第75條.
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所得、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館資料、森林、牲畜、法律允許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
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掠奪、毀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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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楚地告訴你,不。
如果教師未經他人許可拿走他人的合法財產,您可以起訴他非法侵占他人的合法財產。
施虐學生可能會因誹謗而被起訴,並要求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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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的所作所為絕對是非法的。 這是對學生合法財產權的嚴重侵犯。 可以向高等教育部門報告。 如果沒有,您可以直接起訴。 可以要求律師作為乙個團體進行干預以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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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刑法典》第246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也不能免除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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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除公安機關外,其他部門無權沒收他人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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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如果他這樣做了,你可以立即找乙個證人起訴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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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種非法行為,一種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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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這樣的學校。
以前我學校一般都會拿走,過段時間肯定會歸還。 憤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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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悄悄進了這個崗位,拿了2分,就匆匆離開了!!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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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私隱。 非法占有他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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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也沒有王室法律了!!
告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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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權利,這是違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規定,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占有、掠奪、毀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
為了維持正常的教學秩序,學校通常會採取一些管理措施。 有的學校會搜查學生的物品或臨時扣押學生的手機、遊戲機等,有的學校甚至會對學生進行罰款。 在一些老師看來,這是一種正常的管理工具,但實際上卻侵犯了學生的財產權。
學校無權沒收或暫時扣押學生的財物 沒收和扣押財產屬於行政處罰的範疇,學校作為教育機構,顯然沒有這種權利。
根據1996年頒布的《行政處罰法》,享有行政處罰權的主體分為三類:
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享有行政處罰權的。 我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五條規定:“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許可權範圍內實施。 ”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行政處罰法》第十七條規定:“法律、法規授權的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
受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 《行政處罰法》第十八條規定:“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組織,可以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其法定許可權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行政機關不得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委託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當負責監督受託組織的行為,並對其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在委託範圍內,委託組織以委託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 不得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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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問題比較籠統,為了維持正常的教學環境和教學秩序,學校制定了學校的規章制度和學生守則。 因此,學校有權對學生違反校規、影響學校教學環境和秩序的行為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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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也有這個權利,比如說,如果你在宿舍裡使用了違禁電器,就地沒收了,然後讓你晚上去他家,第二天就可以拿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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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沒收權,沒收是一種強制措施,只能由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機關及其授權機關行使。 如果老師明確表示這是沒收,那就是濫用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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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學期,我學習了大學生心理健康和自我成長課程,感覺自己從中受益匪淺。 事實上,從自我意識到與他人互動,再到成為集體的一部分,我對事物的理解將我帶到了另乙個層次。 從我自己的角度來看,我從學習中收穫最大。
六十分萬歲,多浪費一分“這句話我早就聽說過,這清楚地反映了一些大學生的學習理念。 其實這個概念並沒有錯,每個人都有選擇自己大學生活的權利,當然他也要為自己四年大學的所作所為付出代價。 我只能說這不是我的概念,我認為小學教育雖然給我們帶來了知識,但它使我們成為考試的奴隸,只是為了考試而學習,而這種短視的學習知識是當今教育的弊端。
而到了大學,我們很難擺脫這種思維,這說明這種思維已經深深地扎根在我們的潛意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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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無權沒收學生的個人物品。
但是,學生的個人物品被沒收是很常見的,上過學的人一定知道這件事。
一般情況下,沒收的會退還給你,你不能向學校領導或教育局投訴。
價值較大的手機和電腦將被償還。 其他人應該退回,但不能保證。 我在初中和高中被錄取了,我沒有償還我的......從漫畫**什麼的畢業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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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老師會給你,但建議你低頭認錯。 你通常會在不該動的時候動。
那個籃球將被沒收,所以。
好好告訴老師,他會給你的。
這也間接訓練了你的溝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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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來說,這是不合法的。 但是,如果學校的臨時沒收屬於其管理範圍,則最終必須將財產歸還給學生。 但是,歸還的方法可以是靈活的,例如對父母而不是學生本人。
畢竟,這種沒收不是為了占有,而是為了教育,所以說屬於這個範圍是合法的。 法律依據:《教育法》第三十條規定,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遵守法律法規;
貫徹落實國家教育政策,落實國家教育教學標準,確保教育教學質量;
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和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為受教育物件及其監護人提供適當的方法,以了解受教育者的學習成績和其他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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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無權沒收學生的物品,但如果學生攜帶了違反校規的東西,老師可以暫時保管,放假後讓學生帶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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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無權沒收學生的財物。 如攜帶違反校規的物品進入學校,學校發現後可暫時保管,通知家長領取,或放假後歸還。 但是,嚴重影響學校安全的物品不能退回並移交有關部門處置。
藍球不能被沒收,應在放學或放假後歸還給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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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機構無權沒收他人合法擁有的財產,即使是為保證教學秩序而暫時扣押的,也必須在教學活動結束後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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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邏輯上講,沒有權利,教育法有規定,學校無權沒收學生的東西,就算拿走了,也必須歸還給學生,否則侵犯了學生的財產權。 但實際上,許多學校沒收學生的物品,不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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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非法物品,例如管制刀,或不健康的書籍和出版物,學校可以沒收它。
籃球是合法的運動器材,不應被學校沒收。
如果你沒有按照校規打籃球,學校可以暫時保留籃球,以後可以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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籃球的所有權歸您所有,如果籃球影響教學秩序,學校或老師有權暫時沒收,但只是暫時的,如果學校或老師拒絕歸還,這顯然是錯誤和違法的。 建議你和學校老師好好溝通,主動承認錯誤並積極改正,老師會把籃球還給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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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法律沒有規定學校有權沒收學生的財物,學校有規章制度可以暫時扣留學生的財物,如手機、與學校學習無關的東西、電子裝置等,如果管理或學生學習的各個方面都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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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這樣的權利。 您可以在依法承認違規的前提下,申請將原件退還給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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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當然有權沒收學生的東西。
前提是學生違反了學校的規定。
詳情可以問學校教務處,最直接的就是問你的班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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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知道學校不允許你帶東西,學校確實可以幫你保管,放假後還給你。 它不能單獨被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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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有你違反的規定,否則沒有權威,沒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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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權利,但學校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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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把東西收好後,班主任去長教育,教育結束後,學生接受把東西還給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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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不是。
權利被沒收。 學生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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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應該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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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情況而定,如果學生攜帶了違反校規的東西,老師可以暫時保留,請家長來學校領取或等學生放假帶回家。 攜帶明令禁止攜帶的物品(如毒品)的,可以通知公安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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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不是。
什麼權利。 沒收學生的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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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社會, 文化, >> 法律.
問題描述:高中第一突擊旅***
分析:可以肯定的是,學校無權沒收學生的財物。
學校不具備懲戒科目的資格,當然也無權沒收。
但是,學校有權停止可能影響正常教育秩序的行為,涉事物品可以暫時保管。
這個問題比較有爭議,各有各的禪意和道理,我個人支援老師,但老師和學校也要注意不要違背,也要考慮學生的感受。 同樣,學生也應該為老師和學校著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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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不得隨意沒收學生的財產。 為了維持正常的教學秩序,學校通常會採取一些管理措施,學校可以暫時沒收學生不准攜帶的物品,最後在學生離校時需要歸還給學生,如果不歸還,就是違法的。 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實施體罰或者變相體罰或者侮辱未成年學生、兒童人格尊嚴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30條規定,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法律法規;
2)貫徹落實國家教育政策,貫徹落實國家教育教學標準,確保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和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協助受教育人及其監護人以適當方式了解受教育人的學習成績和其他相關資訊;
(五)按照《國亂與詐騙》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專案;
6)依法接受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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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沒收手機是否違法,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1、教師沒收手機後,直接交給了學生家長,因此不認為實際侵犯了所有人的所有權,沒收後交給家長的行為並不違法。 2、教師承諾沒收後一定期限內歸還手機。
3、老師沒收手機後,不予歸還,失主可依法主張其合法權益。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條 對不動產無權占有或者掩埋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要求返還原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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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固定資產八大類內容如下:
1、房屋、建築物,是指所有產權屬於企業的房屋、建築物。
2、一般辦公裝置是指企業辦公事務中常用的裝置。
3、專用裝置是指屬於企業專門用於隱性拖鞋工作的所有裝置。
四、文物展品是指在博物館、展覽館等文化機構中展示的各種文物和陳列品。
5、圖書是指專業圖書館、文化館的圖書和單位的經營圖書。
6、運輸裝置是指物流部門使用的各種運輸工具。
7、爐灶馬鈴薯機械裝置主要是企業物流部門用於自身維修的工具機、動力機、工具等和備用發電機,以及醫院的計量儀器、檢測儀器和醫療裝置裝置。
8、其他固定資產是指未列入上述類別的固定資產。 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上述類別進行適當劃分,也可以對上述類別進行適當劃分,增加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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