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補償 5

發布 社會 2024-08-14
10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法律分析: 1、用人單位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年限,向勞動者支付相當於勞動者每滿一年工資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最高不超過12個月。 2、因疾病或者非工傷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相當於用人單位工作滿年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並應當支付不少於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貼,並增加大病、絕症醫療補助金。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在單位工作滿一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在用人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高限額不超過12個月。勞動合同訂立時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原勞動合同不能履行的,當事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按照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2.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裁退20人以上或者少於20人但佔企業員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員工說明情況: 在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後,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減少人員數量:

    (一)按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重整;

    2)生產經營中出現嚴重困難的;

    3)企業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員,變更勞動合同後;

    (四)因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而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裁減人員時,應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單位簽訂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與單位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

    3)家庭中沒有其他就業人員,有老人或未成年人需要撫養。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員,六個月內重新錄用的,應當通知被裁撤人員,並優先處理同等條件下被裁撤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暴露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職工未行行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被懷疑為職業病患者;

    2、因職業病或在單位工作中受傷,經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內發生疾病或非工傷;

    4)女性員工懷孕、分娩或哺乳;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二倍。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自本應訂立無期勞動合同之日起月薪的兩倍。

    根據上述法律,您的問題:

    1、用人單位重新發出的通知有效,但自發出之日起計算。 您必須共同證明該通知的日期是偽造的。

    2.如果情況不允許下崗,則不允許裁員。 第42條.

    3、可要求公司賠償經濟損失。

    4、鑑於此類情況的複雜性,您最好集體向“勞動局”或“勞動仲裁院”申請依法解決問題。 因為你說的不適用。

    5、如果可能的話,委託律師處理。 最大限度的損失。 有一些證據表明您無法訪問。 它只能通過司法手段獲得。

  3.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辭職是勞動者的權利,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公司是否應該支付遣散費或賠償金,取決於公司終止勞動合同的理由是否正當合法。

    宗恆法律網-湖南卓金律師事務所-何向謙律師.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方式是向勞動者支付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 遣散費是根據雇員在雇主工作的年限計算的,雇員必須為雇員支付額外乙個月的工資作為每服務一年的遣散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關係成立,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受僱前訂立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成立勞動關係。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維權人士協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勞動者應根據在用人單位工作年限支付遣散費,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的工資。 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 不滿6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的費率發放。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企業正常生產的情況下,遣散費的月工資不得低於勞動合同解除前12個月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計算標準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1、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是什麼?

    根據《勞動法》和《違約、解除勞動合同的遣散費辦法》的有關規定,遣散費的支付標準應當根據違約或者解除合同的不同情況而定。

    《違反和終止勞動合同的遣散費補償辦法》對不同的補償標準作了較為明確的規定,對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遣散費規定了四種標準補償標準:

    1、違反《勞動法》和合同規定,扣減拖欠工資,延長工作時間拒不支付工資的; 用人單位按當地工資標準支付轎車同伴工資報酬的,用人單位應當額外支付工資、報酬及部分25%以下的經濟補償。

    2、因勞動者生病、非工傷或者喪失工作能力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相當於用人單位工作滿年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並支付不少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貼。 對重病或絕症的,用人單位還應增加醫療補貼費,重病金額的增加不低於醫療補貼費的50%,末期病金額的增加不得低於醫療補貼費的100%。

    3、“用人單位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職後仍不能勝任,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相當於在用人單位工作滿一年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如果雇員的工資超過社會津貼的三倍,則最多應支付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4、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當事人協商後仍不能達成變更合同約定的;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正在接受法定整頓或者生產經營困難嚴重,不得不下崗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遣散費,每在用人單位工作一年,支付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遣散費。 在這種情況下,遣散費的支付沒有 12 個月的限制。

  7.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您的問題是乙個籠統的問題,只有在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法》終止僱傭關係時,雇主才需要支付遣散費或補償金。

    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且符合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遣散費。

    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遣散費。 (不願簽字者除外) 遣散費:員工工作滿一年後,將獲得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遣散費,工作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將獲得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遣散費; 半個月工資不到半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者無重大過失,用人單位違法解除與勞動者勞動關係的,應當給予經濟賠償。 補償標準:勞動者工作滿一年後,應獲得相當於兩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如果勞動者不能勝任其工作,並且在培訓或變職後仍然不能勝任,雇主可以終止勞動關係,但必須提前乙個月通知勞動者。 遣散費的標準也是服務一年乙個月的遣散費,但不超過 12 個月。

  8.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法律分析:首先應核實勞動者是否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未簽訂勞動合同超過乙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應向勞動者支付月薪兩倍; 其次,應注意解聘方式,如果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滿前自願辭職,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按照服務年限支付遣散費; 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雙倍的遣散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同意,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符合用工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用人單位利益重大損害的; (四)被粗家依照《老年人友好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9.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1、無法律理由解除勞動合同的,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雙倍經濟補償作為補償。

  10.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不。 因為用人單位解雇你,是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裁員),不是單位的過錯。 這種情況只能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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