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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行為是以物件是否具體為依據的行政行為,分為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 摘要 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為不明確的管理物件實施的制定法規、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等行政規章的行為,其行為形式體現在行政法律檔案,包括規範性檔案和非規範性檔案。 就其本身而言,它是相對於“具體行政行為”的理論概念,在《行政訴訟法》提出“具體行政行為”之後,在理論上將抽象的行政行為和具體的行政行為作為行政行為的基本分類。
摘要 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制定、發布行政規範性檔案,可以反覆適用於不特定物件的行為。 如今,抽象的行政行為已成為各國進行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 長期以來,由於大多數抽象的行政行為被排除在立法的司法審查範圍之外,我國尚未建立起有效的抽象行政行為監督機制。
抽象的行政行為作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和指導,一旦觸犯法律,其危害後果比具體行政行為更嚴重,影響更廣泛、更深。 因此,從體制機制上加強對抽象行政行為的監督,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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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行政職權而作出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單方面行為; 針對特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具體具體事項;摘要 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制定一般適用於不特定人和物的規範性檔案的活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部門、地方人民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不合法,對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時, 他們也可以要求對規範性檔案進行審查。
前款規定的規範性檔案不包含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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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概念是不同的。
2.實施行政行為的主體不同,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主體是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委託的組織。 執行抽象行政行為的主體只能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和各級地方立法機關。
3.法律特徵不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部門、地方人民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違法的,也可以在對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時要求審查規範性檔案。 前款規定的規範性檔案不包含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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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乙個城市有四個指定屠宰場,包括A、B、C、D,並擁有完整的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和屠宰許可證。 1997年,《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出台,市政府按照指定屠宰標誌確認發放的規定發出通知,確定只發放指定標誌。
據此,市工商局吊銷了B、C三個屠宰場的營業執照,衛生局也吊銷了衛生許可證。 三家屠宰場B、C、D對此不滿意,找到市政府**,稱該通知是抽象的行政行為,需要遵守。 三家屠宰場隨後提起行政訴訟。
城市的通知是一項特定的行政行為。
本案中,市政府發布的通知明確確定,只有A才會被指定標誌,而市政府原來只有A、B、C、D四個指定屠宰場,這意味著B、C、D屠宰場被剝奪了屠宰資格。 可以看出,該通知是針對定點屠宰的具體事項和A、B、C、D三個具體人員作出的,侵犯了B、C、D三個屠宰場的公平競爭權,是典型的具體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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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在特定具體事項上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行政職權的單方面行為。
摘要 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不特定的人和物制定普遍適用的規範性檔案的活動。 因為行為的結果是抽象規範的產生,所以它被稱為。 如制定行政法規的行為。
抽象行政行為的型別可分為執行行為、輔助行為和自主行為幾種型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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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的區別如下:
抽象的行政行為和具體的行政行為是行政法學中兩個重要的概念,在性質、特點和效力上存在一定的區別。
抽象行政行為:抽象行政行為是指以一般規範的形式存在的行政行為,對一種或者多種客體具有普遍約束力。 摘要 行政行為的特點是具有普遍適用性和普遍約束力,適用於一般公眾或組織。
通常以規章、規章、命令等形式表述,具有一般規範性內容。 抽象行政行為的例子包括行政法規、政策檔案等。
特定行政行為:特定行政行為是指針對特定案件或者個別客體作出的行政行為,對特定個人或者客體具有直接約束力。 具體行政行為以具體案件、具體物件為特徵,具有具體性、個別約束力。
通常是行政機關對具體申請、投訴、申訴等事項作出的決定、答辯、許可等行為。 具體行政行為的例子包括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獎勵等。
從效力上看,抽象行政行為具有普遍約束力,適用於所有符合條件的主體,具有較高的法律效力。 但是,具體的行政行為對具體主體具有直接約束力,其效力有時受到具體情況或法律規定的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抽象的行政行為和具體的行政行為並不是完全獨立的概念,它們往往相互關聯、相互影響。 抽象行政行為往往為具體行政行為的制定和實施提供法律依據和指導,具體行政行為可以補充和完善抽象行政行為的適用和具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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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具體行政行為或單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針對特定目的或者特定事項採取的對行政相對人權益有影響的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相對,該概念是一種抽象的行政行為,是指國家發展者的具體行政機關制定和發布普遍行為準則的行為。
具體行政行為與抽象行政行為的區別在於,具體行政行為針對的是特定客體和事項,該行為會直接影響到行政相對人的權益,而抽象行政行為針對的是未指明的客體和事項, 該行為不會對行政相對人的權益產生直接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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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行政職權,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作出的單方面行為; 以及針對特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具體事項。摘要 行政行為一般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制定普遍適用於不特定人員和事項的規範性檔案的活動;
(二)實施行政行為的主體不同;
3.法律特徵不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53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部門和當地人民**及其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不合法的,也可以在對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時,請求審查規範性檔案。 前款規定的規範性檔案不包含規定。
行政機關下設**行政機關:***及其組成部門; 地方行政機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下屬部門、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機關、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街道辦事處; 公安機關的內設機關包括公安消防隊、公安交警大隊、派出所等,均屬行政機關,經法律、法規、規章特別授權,才能認定為行政主體。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