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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的協議產生合同法下的法律關係,因此屬於合同債務。 不能證明房屋的產權是甲、乙、丙共同所有或者股份所有。 但是,當出現爭議時,您可以向法院主張房屋的所有權並要求確認所有權。
法院一般會判定該房屋歸乙、丙所有,然後根據訴訟時的估價**賠償您的折扣。 具體情況我不太了解,但我只能簡單提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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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提出索賠,但沒有房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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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財產在財產時已登記,並希望通過私人簽署的協議進行更改,除非所有三方都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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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您的問題,我們的律師提供以下答案:
發生爭議時,甲能否通過協議提出法律主張,取決於協議的約定方式和甲的主張是什麼。
如果協議比較明確,明確規定雖然不動產證上只有B和C的名字,但A也是出資人,與B、C一起享有產權,那麼A當然可以按照協議主張其對房產的相應產權。 如果乙和丙不同意,將由法院確認。
但是,如果協議沒有明確規定產權,而只是表明甲出資過多,那麼主張產權就存在敗訴的風險,但肯定要求返還款項。
但是,從字面上看,說房子是三個人出錢的,基本可以看作是產權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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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們確認一些事實:
1、你的朋友有這套房子的房產證,但是房產證上的名字是誰,是你的朋友還是前房主,他有沒有做過產權變更登記?
2、法院判決,你說房地產證明的合法性得到了確認? 判決是將房屋的所有權授予您的朋友,還是只是確認了地契的真實性?
法院裁定財產所有權歸您的朋友所有,【根據《物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的徵用決定等,財產權的確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人民**的法律文書或者徵用決定生效時起生效], 那麼你的朋友已經拿到了房子的所有權,但還沒有登記產權變更,先去房地產管理部門根據判決辦理產權變更登記。然後看看目前占用房屋的人和前業主是否有任何合法的占用房屋的主張,例如租賃合同等?如果沒有,您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並主張房屋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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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糾紛的原因。
分析目前產生的大量房地產糾紛,主要分為以下幾類:
首先是產權糾紛。 主要表現為產權證登記、撤銷、變更引起的糾紛。
二是買賣糾紛。 這是日前房地產糾紛中的乙個熱點和難題。
三是關於房屋優先購買權的爭議。 這類糾紛主要是由於爭議財產存在共有權屬、共有使用和租賃關係,權利人在出售房屋時未適當行使對共有人、共有人和承租人的通知權。
四是房屋租賃糾紛。 房屋租賃糾紛一般發生在公共或私人房屋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
它通常涉及房屋租賃合同、租金、租賃房屋的維護和維修以及公共住房租賃權等法律問題。 五是房屋抵押權糾紛和典當權糾紛。 第六,房地產鄰接糾紛。
這是一種經常發生的房地產糾紛,是指相鄰房地產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因通道、照明、空間延伸、管線設定等問題而引起的糾紛。 七是拆房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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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分析乙個案例,首先要分析一下法律關係:
本案有兩種法律關係:
1)李某與王某的房屋租賃合同的法律關係。租賃合同是承諾合同,雙方之間的合同關係在雙方簽訂合同時就已經確立。 根據法律規定,王乙可以要求違約金或解除合同,並可以依法要求李佳支付在留期間的房租、水電費等合理費用,同時王乙還可以採取留置等措施,保護其合法權益。
2)王毅與李佳貨物的侵權法律關係。王怡在沒有李佳騰空的情況下拆除了房頂,造成房內部分物品損壞,於是王怡侵犯了李佳。 王毅主張“按房管部門通知修繕房屋”不是其免責的理由,因此李佳可以主張王乙賠償與貨物損失相關的費用。
綜上所述,本案中,王毅要求李佳解除合同並支付房費、水電費等,符合法律要求。 同時,李佳對王乙的賠償請求也應得到法律支援。 在庭審中,法院可以將兩種法律關係併案審理,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利義務可以合併抵銷,並對抵銷後的情況作出最終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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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我個人認為,王毅僅主張“房屋已按房管部門通知修繕,不存在損害賠償問題”的說法是違法的,而李佳主張損害賠償是合法的。
問題 2 很複雜......這將是乙個論文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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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毅的斷言是正確的。 李佳未支付租金,說明租賃協議一方違約。 同時,李佳未經同意擅自改變房屋用途,屬於違法行為。 法院應該支援王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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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李佳應支付租金,王毅應賠償損失,並可以以李佳未支付租金、違約為由解除租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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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佳應支付租金,王乙應賠償損失,並可以以李佳未支付租金、違約為由解除租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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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佳的主張是正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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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做房地產很多年了,我正在掙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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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應該白白進來學習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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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城鎮化的步伐加快、房地產行業的快速發展,人民法院受理的房地產糾紛案件數量有所增加,房地產法律法規種類繁多,內容複雜。 那麼,什麼是房地產糾紛? 下面我給大家舉乙個家族地產糾紛案例,了解相關內容。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城鎮化的步伐加快、房地產行業的快速發展,人民法院受理的房地產糾紛案件數量有所增加,房地產法律法規種類繁多,內容複雜。 那麼,什麼是房地產糾紛? 下面我給大家舉乙個家族地產糾紛案例,了解相關內容。
1. 什麼是房地產糾紛?
房地產糾紛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公民之間關於住房和土地權利義務的糾紛。 具體來說,是指關於房屋和土地權益的糾紛,如產權、經營權、使用權等。
房地產糾紛:按其法律性質可分為民事房地產糾紛和房地產糾紛。
房地產民事糾紛包括:房地產開發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房地產服務合同糾紛、房地產租賃合同糾紛、物業管理糾紛、其他侵權糾紛等。
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包括:經有關人員處理後不服的土地產權、使用糾紛。 拆遷方與拆遷人未就拆遷補償或者安置達成協議的,批准拆遷的住房主管部門應當在作出裁定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家族房地產糾紛案例
原告杜海生、杜滿生主張,爭議的三棟平房、一匹馬棚是第三人杜永生為全家購買的,並附有宅基地使用證。 現任被告人杜希生打算將房子據為己有。 請求依法確認爭議房屋的產權歸全家共同所有。
被告人杜錫生辯稱,爭議房屋為第三人杜永勝購買,準備按原價轉讓給我,故宅基地使用證明上註明我為戶主。 既然原告要爭取這處房產,我可以不用,但必須將這處房產歸還給原主人杜永生。
第三人杜永勝說:被告人杜錫生的說法是真的,因為杜錫生是殘疾人,所以我買完後打算把這套房子按原價轉讓給他,不包括其他家庭成員。
平定縣人民鹽衝法院經公開審理認定,本案當事人為兄弟姐妹。 1977年父親去世後,第三人杜永勝成家,又過了一次刑期,只剩下母親楊三妮和被告人杜希生,原告杜海生和杜滿生,第三人杜永生一起生活。
1984年,杜永生以700元的價格買下了它。
綜上所述,本文主要描述的是房地產糾紛的內容,現在房地產糾紛的性質多,內容雜七雜八,但都歸結為當事人與被告之間的土地糾紛。 雖然家族房地產糾紛的案例多種多樣,但本質始終如一。 您可以根據本文中的情況進行參考,希望對有需要的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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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在這類糾紛中,有乙個共同的特點,那就是隔壁家庭認為,由於已經與中介簽訂了中介合同,約定了具體的銷售條件,並支付了一定數額的意向金或預付了部委的房款,但最終未能買下房屋, 它認為中介人違反了合同。筆者將這種糾紛稱為“包購糾紛”,即隔壁家庭誤以為中介人必須中介成功,否則就是違約。
近兩年來,由於房價問題,此類糾紛屢見不鮮。如果買不到房子,房價是**,購房者很難平衡自己的心理。 法院不能支援這種主張。
中介服務是資訊服務和媒體服務,中介服務最顯著的特徵是“中介”,即中介人不是任何一方的第一人,其服務行為是交易行為,不是法律行為,無法決定交易最終能否成功,當然也不能承擔上下王家任何一方的權利或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條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訂立合同提供中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條 中介人應當如實向委託人報告與訂立合同有關的事項。 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資訊,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承擔賠償責任。
你幾乎沒有獲勝的機會。 最關鍵的是,你爺爺的房產改建為商品房的時候,是你舅舅出錢買下產權的,這不是私事,因為當時房產證是你舅舅的名字,所以他花錢拿到房產證是很正常的流程。 >>>More
感情的事情是很微妙的,既然他已經對你表現出了態度,那只能說明他一直把你當朋友。 等久了也會更傷心,慢慢放開他,開始做一些有意義的事情來豐富你的生活,讓你的日常生活變得不一樣,漸漸地你會體會到,看到他活得開心,你也很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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