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內辭職,試用期內可以辭職嗎

發布 職場 2024-07-11
5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它沒有你想象的那麼複雜,看看下面的答案:

    員工可以隨時提出解決勞動關係,如果培訓協議是依法簽訂的,如果其中含有賠償條款,那麼員工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在你說的那個案子裡,公司要求你交5000元,沒有向你解釋原因。 則此收費涉嫌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您有權依法向用人單位提出索賠。

    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和工資支付週期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者應當遵守。 正如您提到的,您是 7 月 6 日加入公司的,雇主的工資支付日期是每個月的 15 號。 那麼在第一次支付工資的計算期間,不計算7月6日至7月15日的工資並不違法。

    如果延遲支付工資,則另當別論。

    你問,國家對工資的定義有沒有正確的規定,國有企業有沒有權利自己改變規則?

    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足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無故拖延、扣減工資。 用人單位應每月至少向雇員支付一次工資; 任何性質的企業修改、制定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制度、規章,必須經職工代表大會批准並向全體職工公布後方可生效。

    試用期和實習期有什麼區別,你問的試用期,現行法律中只有試用期的概念。 在實踐中,沒有區別,員工的“實習期”實際上是試用期。 所謂“學徒期和實習期”,更多的是工作概念。

    同時,我還想提醒大家,網上一些打著“我是律師、我是法官、我是仲裁員等”旗號的人,既沒有律師資格證書,也沒有司法執業經驗,或者對勞動爭議完全不了解的人,也想通過知識尋找潛在客戶, 從而達到非法牟利的目的!來這裡做廣告和發鏈結,不要相信這樣的人!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法律分析:1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經用人單位同意,在解除僱傭關係後立即離職,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和遣散費(每工作一年乙個月的工資),辦理辭職手續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無需提前30天書面辭職,無需經用人單位批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工作條件的; (2)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六)其他依法、行政法規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或者用人單位違反規章制度命令從事危險勞動,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總結。 你好,是的,你可以辭職。 辭職是員工的權利,如果員工認為在公司工作的福利不是很好,員工可以隨時無理由辭職,員工只需在辭職前乙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雇主即可。

    你好,是的,你可以辭職。 辭職是職工的權利,如果職工認為在公司工作的福利不是很好,職工可以隨時無理由辭職,職工只需提前乙個月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7條 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工作條件的;(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或者用人單位違反規章制度命令從事危險勞動,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法律分析:實習期間可以離職。 辭職是職工的權利,如果職工認為在公司工作的福利不是很好,職工可以隨時辭職,也不需要任何理由,辭職只需要提前乙個月書面通知,讓位給脊梁。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限期解除期限的無期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可以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簽或者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還應當訂立無限期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連續為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

    (二)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已連續為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到10年;

    (三)連續訂立兩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情形的續簽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一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無限期勞動合同。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解除勞動關係,一般公司需在三個工作日內結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關係成立,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受僱前訂立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成立勞動關係。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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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個回答2024-07-11

1、實習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你說一年,那麼用人單位就是違法的。 2、因為你的實習期已經屆滿,已經轉正,表明你沒有異議,那麼違規行為不會影響整個五年勞動合同,只能意味著其中一部分無效(實習期),那麼有效部分(五年勞動合同)將繼續執行。 如果您現在想辭職,您必須提前 30 天通知雇主,然後才能終止與雇主的僱傭合同。 >>>More

7個回答2024-07-11

什麼文章? 我不知道如何假裝理解,很多說法都是錯誤的。

19個回答2024-07-11

我不知道,去試試吧,等我試了才知道,是不是沒有面試流程,給自己足夠的信心,有時候文憑不能代表一切,你要相信自己能做到。 >>>More

11個回答2024-07-11

你好! 試用期不是指試用期,試用期有以下三種情況。 >>>More

9個回答2024-07-11

自我介紹,並了解彼此的以下基本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