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孩子是否有權選擇自己的受撫養人?

發布 社會 2024-07-15
7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關係確實破裂的,可以准予離婚。 對於子女撫養費的問題,要從有利於孩子成長的角度仔細確認雙方的情況,但母乳餵養期間的孩子一般判給女方撫養費,如果不是哺乳期,就要看出那一方更適合孩子的成長,徵求孩子自己的意見。 不撫養孩子的父母應每月支付贍養費,一般在年收入的20%至30%之間。

    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擁有和承擔,一般為人身的一半。 如果一方有過錯,財產分割可以少分或不分,具體分擔由法院決定。

    忠告:結婚是一件大事,結婚一定要慎重!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是的,當父母雙方都沒有明顯的過錯,並且父母雙方都有撫養孩子的意圖時,孩子可以自己選擇監護人。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當然不是,孩子是未成年人,原則上不能選擇自己的照顧者。 但是,我國《婚姻法》的司法解釋規定,離婚且孩子年滿10歲的父母應就子女撫養費問題諮詢孩子,但請注意,這只是詢問,沒有必要根據孩子的意願做出選擇,此規定不影響法官的判決(如果離婚是通過訴訟進行的)。

    上面的答案都是錯誤的,與我的相衝突! 不管你是不是我的,我告訴你的一定是實話。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離婚子女的贍養費有以下理由:1、離婚後,母乳餵養的孩子原則上由哺乳母親撫養; 2.父母雙方同意未滿兩歲的子女與父親生活在一起,且對子女的健康成長沒有不良影響的,可以允許; 3. 如果10歲以上的父母與父親或母親就未成年子女的出生發生爭執,應考慮子女的意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4條規定,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得因父母離婚而消滅。 離婚後,子女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無論子女是父親還是母親直接撫養。 離婚後,父母仍有撫養、教育和保護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時,未滿兩歲的子女由其母親直接撫養。 對年滿二歲的子女,父母雙方未就子女撫養費問題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具體情況,按照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原則作出判決。 兒童年滿8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子女的監護關係。 離婚後誰來撫養和照顧孩子,應該從有利於孩子成長和健康的角度出發。 例如,如果孩子與另一方生活在一起,但對方沒有履行撫養孩子的義務,甚至虐待孩子,那麼就需要改變孩子的監護權。

    此時,很有可能改變孩子的監護權。 是否改變取決於父母的撫養能力和支援條件。 當然,如果雙方能通過協商達成協議,只有皇家茄子應該有利於鎮上孩子的身心健康,父母協商後可以變更監護權。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的解釋(一)》第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一方要求改變子女撫養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與子女同住的一方因嚴重疾病或者殘疾不能繼續撫養子女的; (二)與子女同住一方不履行撫養義務或者虐待子女,或者與子女同住的一方對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真正不利影響的; (三)年滿8周歲,願意與對方同居,且該方有能力撫養子女的;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變更的。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1)如果父母之間對與父親或母親同住的10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發生爭議,應考慮兒童的意見。(二)未成年子女10周歲以上,屬於民事行為能力有限,具有一定的辨別是非能力的人。 (3) 因此,在離婚案件中,在處理子女與誰同住的問題時,應考慮子女的個人意願。

    4)但是,這並不意味著10歲以上的孩子可以隨意選擇與誰一起生活,當父親和母親爭奪撫養權且雙方都有撫養孩子的條件時,法院通常會考慮孩子的個人意見。(5)丈夫以收入高、有撫養能力、與祖父母獨居多年、祖父母要求並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為由,可以取得對子女的撫養權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的解釋》第五十六條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一方要求改變子女撫養關係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與子女同住的一方因嚴重疾病、殘疾不能繼續撫養子女的;(二)與子女同住一方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或虐待子女,或者與子女同住的一方對子女的身心健康產生不良影響的; (三)年滿八周齡,願意與另一方有撫養能力的夫妻雙方生活在一起的;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變更的。

  7.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離婚後,父親在以下情況下可以獲得監護權:

    1、雙方同意離婚,協商父親撫養子女的;

    2、如果雙方起訴離婚,父母要求直接撫養年滿兩歲且未下葬的成年子女,且父親已經絕育,已喪失生育能力,且子女長期與其生活在一起,可以優先。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的解釋(一)》第四十六條。

    對於年滿兩周的未成年子女,父母雙方要求直接撫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一方可以優先撫養:

    1)因其他原因做過絕育手術或者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孩子長期與他生活在一起,改變生活環境明顯不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

    3)沒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父母有其他子女;

    4)由於有利於孩子的成長,不適合孩子與孩子一起生活,但對方患有傳染病或其他長期無法治癒的嚴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於孩子身心健康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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