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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通新老業主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和手機卡進行轉賬,到聯通號碼所屬的營業廳辦理轉賬業務。
1、有效證書說明:
1)個人使用者:航空器所有人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2)單位使用單位:提供單位登記證原件(含企業營業執照和機構**證)、登記證影印件(加蓋單位公章)、單位介紹信(加蓋單位公章)及經營者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2、特殊情況:
1)如果舊業主去世,舊業主的法定繼承人必須提供公證處出具的繼承人證明、繼承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老業主死亡證明原件。
2)對於公、檢、司法部門依法辦理的手機**,必須提供法院判決書和有效個人身份證件原件。
2. 原服務密碼在轉賬時不會自動更改,請在轉賬後盡快更改。
3.轉移後,新所有者無法在轉移號碼之前檢視賬單和詳細資訊。
4、因各城市政策差異,具體辦理規則及要求以營業廳實際辦理情況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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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閉該物業需要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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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有權轉讓給**處理。
1.所有權的過戶,由派出所戶籍機關辦理。 當事人應當持身份證、戶口簿向搬遷地派出所提出搬出申請,搬遷地派出所應當向現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搬出申請,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應當出具戶籍證明; 持有戶口登記證及相關證明材料、入住證等必要材料。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戶籍管轄的,應當在遷出前向戶籍機關申報遷出戶籍,取得移民證,登出戶籍。
從農村遷入城市的公民,必須持城鎮勞動主管部門出具的《就業證明》、入學證明或城鎮戶籍機關出具的《准入證明》向常住居住地戶籍機關申請出境。
公民移居邊境地區,應當取得其慣常居住地縣、市、市公安機關的批准。
2.遺失戶籍本如何補發。
補發遺失戶口簿的流程如下:
1、報失並提出申請,居民的《居民戶口簿》遺失或被盜後,戶主應當及時向派出所申報,並提出補發的書面申請;
2、公安機關核實,如何重新申請遺失戶籍簿,拿身份證,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填寫《遺失居民戶口簿登記表》和《遺失補發居民戶口簿》,說明戶籍本遺失原因, 然後進入警方驗證鏈結;
3、到戶籍搬出地派出所影印戶籍證明存根,交給派出所蓋章;
4. 在您與存根一起搬家的派出所簽署不定居確認書; 有了存根上的號碼,找一家當地報紙刊登乙份損失宣告; 憑存根、未定居證明、報紙、畢業證影印件、身份證影印件,到搬遷派出所辦理新戶搬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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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權的轉讓可以在當地的房地產交易中心或房地產登記機構辦理。 房屋為不動產,所有不動產均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登記機構登記。
法律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七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縣級人民**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 直轄市和設區的市人民可以決定由同級不動產登記機關統一辦理本轄區的不動產登記工作。
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由跨縣級行政區域的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另行辦理。 不能單獨辦理的,由縣級行政區房地產登記機構協商處理; 協商不成的,由上一級老百姓**不動產登記部門指定。
國有重點林區林地登記、海島審批、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定。
如果您對此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資訊並與專業人士詳細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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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房屋所有權登記是代表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登記房屋所有權以及上述權利產生的房屋抵押權、典當權等權利,並依法確認房屋權屬的行為。 房屋所有權證書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書、房屋共同所有權證書、房屋其他權證或房地產權證、房地產共同所有權證書和房地產其他權證。
《房屋共有權證書》與《房屋所有權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我國法律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地產轉讓。 市下設區、縣的人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工作。
換言之,由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辦理產權轉讓。
法律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不動產登記申請出售、設定抵押等的,雙方應當共同申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單方面申請:
(一)尚未登記的不動產首次申請登記;
2)繼承或者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書中不動產權利的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
(四)權利人名稱或者職務或者自然情況發生變化,提出變更登記申請的;
(五)不動產滅失或者權利人放棄不動產權利,申請登出登記的;
(六)申請更正註冊或者反對註冊;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當事人可以單方面提出申請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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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所有權的過戶,應當在不動產所在地的房屋管理登記部門辦理。 不動產所在地登記機關將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經核實後,如屬自願合法轉讓登記申請,將按規定進行轉讓登記。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209條。
不動產權的設定、變更、轉讓、消滅,依法登記生效; 未經登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予生效。
依法屬於國家的自然資源的所有權不得登記。
第210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登記機關辦理。
國家實行統一的不動產登記制度。 統一登記的範圍、登記機構、登記方式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214條.
不動產權的設定、變更、轉讓、消滅,依照法律規定登記的,自登記在不動產登記冊上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