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兩年後,公司說檔案找不到,要起訴我?

發布 社會 2024-07-13
29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如果你說你已經離職兩年了,公司說檔案找不到,你想起訴你,那麼你和他就沒有證據了,他起訴你這麼久也沒有依據,他不能起訴你。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當然,不能成立,你已經離開公司兩年了,找不到檔案,公司起訴你是不合理的,在你離開公司之前要交清楚。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你離開公司兩年了,現在公司找不到檔案,說要起訴你,你離開的時候誰接手了所有的東西,公司應該去找誰,應該和你無關。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當然,這種情況是公司自己的責任,已經兩年了,檔案之類的東西,在你離開之前,他們應該已經交給你了,現在他們找你這兩年了,當然你記不清了,公司起訴你是站不住腳的。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首先是你離開公司的時候,就應該已經進行了相應的交接,所以在你交接之後,公司出現的任何問題都與你無關,所以現在他想無緣無故地起訴你,他不會打贏官司。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當你離職時,你應該被告知你當時在工作,現在你找不到檔案,你想起訴你,但沒道理。

  7.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你離職已經兩年了,公司沒有理由說找不到檔案來起訴你。 在你離職之前,你有乙個交接簽名或其他東西。

  8.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你不必太擔心這一點,如果你能確認你沒有犯錯或者你沒有竊取檔案,那麼你就不必擔心公司起訴你。

    官司是關於一條證據的,沒有證據再多說也沒用,我自己也上過法庭。

    法官基本上只看證據,他不會吻你說什麼,你說多少都拿不出證據,他也不會理會你。

    既然你的公司要起訴你,那他就得拿出一些對你不利的證據,但已經兩年了,所以你的公司更有可能嚇唬你。

  9. 匿名使用者2024-01-22

    他不會起訴你,也沒有機會投訴。 它只是尖叫。

    他同意你的辭職,和解協議很明確,這意味著他同意你已經完成了和解協議。 你只是沒有問題掌握這一點。

    此外,2年後,法院甚至可能不會為他提起訴訟。

  10. 匿名使用者2024-01-21

    這兩年,公司說檔案找不到,你要是要告我,我找不到檔案,看你怎麼辦? 如果你是管理員,他不需要告訴你,只需調整監控,你就完成了。

  11. 匿名使用者2024-01-20

    這個問題應該不成立,離開前已經清點了公司,也可以諮詢律師。 我希望我的能幫助你。

  12. 匿名使用者2024-01-19

    如果不能成立,你交出作品的時候做了什麼,已經交出來清楚了,沒有證據說你拿走了。

  13. 匿名使用者2024-01-18

    在這種情況下,公司將無法起訴您,因為很難在太長時間內找到證據。

  14. 匿名使用者2024-01-17

    他的說法是不合理的,你開始離開的時候肯定已經把所有的工作都交出來了,交接後再來找你也是不合理的。

  15. 匿名使用者2024-01-16

    這種情況要看你是否在交接表單開始時離開了公司,包括或不包括這份檔案,如果包括在內,那麼你就不負責任,如果不包括在內,那麼你也可以不負責任。

  16. 匿名使用者2024-01-15

    辭職時是否已經明確交接。

  17. 匿名使用者2024-01-14

    我已經辭職了,辭職的時候應該已經交清楚了,這是最低限度的程式,現在兩年後,我會再找一次,這不應該是,

  18. 匿名使用者2024-01-13

    這是單位的胡說八道,可以無視,他怎麼能證明是後來的人丟失的,法院也不會無視這種人。 不用擔心。

  19. 匿名使用者2024-01-12

    這肯定不關你的事,別擔心,已經這麼久了,你沒有失去它。

  20. 匿名使用者2024-01-11

    那我不認為這是真的,兩年內會發生很多事情,你讓他起訴,他能得到什麼證據?

  21. 匿名使用者2024-01-10

    如果沒事,他們自己沒有處理過,所以安心工作是件好事。

  22. 匿名使用者2024-01-09

    你好,你找檔案兩年了,現在我找你的檔案,這不合理,這麼久了,兩年沒找檔案了,現在找你。

  23. 匿名使用者2024-01-08

    這個問題確實沒有乙個放之四海而皆準的答案,它因人而異,因時而異。 做好離職後的交接工作,已經是完成工作的最後義務。 這是對這項工作的幫助請求或請求,它不再對您具有約束力。

    讓我告訴你幾件事:

    首先,從工作層面。

    由於你已經離職,公司不斷聯絡你辦理相關工作業務,證明你的工作能力得到了上一家公司的大力認可。 如果你現在的工作和你以前的工作差不多,我建議你還是幫忙的,畢竟在幫助別人的同時,你也會進步成長,同時也會得到人情。

    您的新公司有一天可能會與您以前的公司開展業務。 這個時候,如果你幫助以前的公司,當你有業務往來時,可能會容易得多。

    二、從關係透視。

    人際關係只不過是每個人的價值。

    交換。 你擁有的價值越高,你的人際關係就會越好、越廣。 現在你已經離職了,你以前的公司仍然需要你處理業務,我認為你有一定程度的價值。 我們常說,多個朋友有很多路,多段關係很容易做到。

    幫忙,你會得到前任領導的青睞。 以後,如果有什麼事情需要他的幫助,那就更容易敞開心扉了。

    3. 從個人角度來看。

    在學習中成長,在實踐中成長,是永恆的真理。 你現在擁有的業務工作能力,大部分可能在前公司的平台上得到鍛鍊,你可以幫上忙,這叫感恩。

    我們每一次練習,都會成長,前公司遇到問題,如果時間允許,可以完美地處理前公司所需的業務工作,這也是對自己的成長。

    綜上所述,如果你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試著去幫忙,一些無形的收穫會在未來給你帶來驚喜。

  24. 匿名使用者2024-01-07

    離開神木合併後,如果之前的公司奈佑還在不斷的要求他工作,尤姬其實可以明明拒絕,因為離開公司之後,他沒有義務繼續工作。

  25. 匿名使用者2024-01-06

    我覺得應該是拒絕,首先,我已經離職2年了,這期間你和公司沒有協議,也沒有利益關係,也沒有責任幫助公司,而且已經2年了,公司只有問題才想聯絡你, 也就是說,我把你當作乙個工具。

  26. 匿名使用者2024-01-05

    如果你這次離開,那是出於你的個人原因。 工作有開始也有結束,如果你在工作中遇到問題,我想我可以幫你。

  27. 匿名使用者2024-01-04

    一般情況下,如果我們被解雇超過半個月,那麼我們和之前的公司沒有任何關係,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辭職應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公司在完成工作交接時也應按照法律規定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

    無花果。 但是,現在很多老闆都認為,如果離職員工沒有把工作解釋清楚,那麼公司還是有權命令他回來交接工作,那麼真的是這樣嗎? 單位讓辭職的程式設計師回去解釋**,但發生了一件讓人很無語的事情,乙個難纏的初次程式設計師在離開公司半個多月後,被要求回公司解釋**。

    無花果。 程式設計師說,他離開的時候,已經把工作講清楚了,公司的事情跟他沒關係,他想回去就幹,公司需要交一萬元的費用。 很多網友看到程式設計師的回覆,忍不住點頭,覺得“充電確實是個好辦法”。

    果不其然,聽到程式設計師的要求後,老闆很生氣,說你寫的**有問題,如果你不回來解釋清楚,我們會追究你的法律責任。

    對於老闆的態度,有網友給程式設計師乙個建議,讓他先答應去公司解釋**,然後不要在約定的時間內去,當老闆問起時,他說他目前沒有拖拽的自由,老闆也跟他無能為力, 畢竟,公司和他早已解除了勞動關係。老闆的態度讓人很是無語,程式設計師的要求也不算過分,首先他已經和公司解除了勞動關係,同時履行了自己的義務,在他離開的時候就進行了工作交接,現在公司居然讓他回去交代**, 那麼必須支付相應的報酬,沒有問題。

    無花果。

  28. 匿名使用者2024-01-03

    用人單位被扣發、拖欠工資的,建議向當地有轄區勞動監察大隊舉報、投訴,要求拖欠工資。

    拖欠工資的,可以選擇通過提起勞動仲裁來保護自己的權利。

    第八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 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差額; 用人單位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額外補償金,補償金額不低於應付金額的50%但不超過100%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或者國家規定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2)向工人支付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工資。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按照本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29. 匿名使用者2024-01-02

    離職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辦理勞動者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的轉移手續。

    需要支付勞動者補償金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辦理辭職手續時同時支付。

    因工作而獲得的證書屬於辭職後的員工。

    如果沒有原件,可以要求影印件,影印件應加蓋用人單位印章,並註明“經核實,本證件為原件”即可。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九條 國家採取措施,建立健全職工社會保險關係跨區轉移和延續制度。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出具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辦理勞動者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移交手續。

    勞動者應按照雙方的約定辦理交接工作。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工作交接完成時支付。

    用人單位應當將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字儲存至少兩年,以備日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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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放下學歷,把自己當成乙個普通人,當然不是說你沒有學歷,只是把自己定位在比較低的公司工作。 >>>More

19個回答2024-07-13

1.太好了。

第二,過於內向。 >>>More

13個回答2024-07-13

首先,確保它不是系統檔案,因為它是乙個隱藏檔案,如果是,則無法刪除,有時會出現刪除。 >>>More

33個回答2024-07-13

我覺得她是在激勵你,如果你真的覺得自己沒有感情,為什麼要給你兩年時間? 男人變老了,更香了,但女孩不一樣。 真的很鼓勵你! 希望你能盡力而為......

6個回答2024-07-13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公司要求你提前解除合同,如果雙方協商解除合同,那麼除了需要結算你的工資外,公司還需要根據你的實際工作年限向你支付遣散費,即相當於3個月的工資遣散費, 除了支付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外。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