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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如果您不打算留在公司,請不要盡快購買保險。
二是轉入社保很麻煩,因為服務很差,公司、企業、社保中心都會有麻煩。
第三,無論合同條款上寫什麼,都不能違反勞動法,勞動法是國家的法律,這是為了保護工人,哪怕辭職書上寫著不允許辭職,也是非法的,也就是說,你可以隨時辭職。 所謂約束力不如勞動法具有約束力。
第四,但保險是有約束力的。 一般來說,合同裡有一條條款說,投保一年就可以辭職了,這其實是法律上的漏洞,現在沒有辦法。
第五,如果你不想做,不要等保險就辭職。
第六,如果不發工資,請撥打12333或向勞動監察大隊報告。
第七,你剛進入社會,希望你以後能善待社會上的人,不要像社會上一些人一樣,把事情搞得難,拖延,浪費別人的時間。 好人要有獎 善良是人性最基本的!
第八,祝你工作成功,事業蒸蒸日上,生活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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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確定它是否對您具有約束力,這取決於合同的條件和到期日期。
如果想以保險為藉口解除合同,那麼首先要查明合同是否明確規定,如果一方不滿足約定的條件或義務,合同將自動終止。
另外,您現在是否已經過了合同規定的試用期? 如果通行證後還沒給你,那麼建議你先去公司相關部門詢問,如果對方拒絕執行,那就拿著合同到當地工會尋求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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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以未申請社會保險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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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所謂有效合同,是指體現法律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合同。 合同有效期的條件應為:
需要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公共利益。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65條的規定,依法訂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了3條; 【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條件】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真實;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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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糾紛是指當事人對合同效力有爭議,起訴法院認定合同效力;
合同的效力是指法律對當事人約定的評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當事人訂立的合同可以有效、無效、可撤銷、效力未決,當事人對合同效力有不同認識的,可以起訴法院,請求法院依法確認。
一、民事法律行為在什麼條件下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真實;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
2. 個人之間的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為建立、變更或者終止民事法律關係而達成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與地位關係有關的協議,適用有關地位關係的法律、法規; 如無規定,本部分的規定可根據其性質援引適用。
在普通合同中,如果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合同標的不受法律禁止或限制,合同內容是雙方或多方真實意思的表達,合同的簽訂是自願的,則合同有效並受法律保護,無需履行特殊程式。
1.特點。 1)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法律行為,即雙方或多方需要相互表達意圖(意向表達是可以產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外部行為)。
2)當事人必須就意向表達達成一致,即意向表達必須一致。
3)合同的目的是發生、變更或終止民事法律關係。
4)合同是當事人在符合法律規範要求的條件下達成的協議,因此應當是法律行為。
合同一經訂立,就具有法律效力,雙方之間發生權利義務關係; 或者變更或者消滅原民事法律關係。 一方或者雙方未履行合同義務的,應當依照合同或者法律承擔違約責任。
2.法律性質。
1)合同是民事行為。
2)合同是雙方或兩方以上當事人表達相同意圖的民事法律行為。
(3)合同是以確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權利和義務關係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為。
3. 合同是可撤銷的。
1)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
2)明顯不公平的合同;
3)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
(四)脅迫訂立的合同;
5)利用他人的危險訂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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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在什麼情況下有效?
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主要取決於合同的內容以及是否滿足簽訂合同的一些形式要求。 有效合同是指符合合同生效條件,能夠產生合同當事人預期法律效力的合同。 根據《民法典》第143條的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真實;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
2. 有效合同無效的情況。
我國《民法典》規定,基金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方利益的;
所謂惡意串通,是指當事人為達到一定目的,串通共同實施民事行為,對國家、集體或者第三方的利益造成損害的違法行為。
(三)以合法形式隱瞞違法目的的;
以合法形式隱瞞非法目的,又稱隱瞞,是指當事人通過實施合法行為,或者形式合法但內容違法的行為,隱瞞其真正的非法目的的行為。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法律、行政法規沒有明確規定,但合同明顯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適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條款確認合同無效。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目的和內容上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3. 合同最基本的要素是什麼?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位址;
b) 標的物;iii) 數量;
iv) 質量;5)祝賀或報酬;
(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法;
7)違約責任;
8)爭議解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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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乙個問題:您與雇主簽訂的租賃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第二個問題:
承租人是否履行店鋪合同完全取決於用人單位,如果用人單位同意您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則您與承租人簽訂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雙方都應遵守。 如果您不同意您之間簽訂的 10 年租賃合同,您的合同無效。 但是,雇主也可以以承租人的侵權為由起訴承租人退回商店。
第三個問題:單位有權選擇是否承認原合同的效力,如果承認,承租人必須履行10年租賃合同的義務。 第四個問題:
你現在很被動,權利在雇主手中,如果雇主轉身,你會賠償租客的損失。 最後,我會給你一些建議,建議你應該在很多方面與雇主“溝通”,爭取雇主同意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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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liweida777。 你已經選擇了你滿意的答案,原來的號碼已經不存在了,所以你只能用這個號碼來幫助你繼續回答。
後續問題1:你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租賃合同只能是效力問題、履行問題、相互權利義務問題,即租賃合同的法律關係問題,不存在說服力問題。 “勸說性”只是乙個日常用語,而不是法律事實。
我明白你的意思,你的意思是,事實是,事實已經是這樣了,雇主現在看到你已經退休了,而你以前一直都是這樣,雇主的做法讓你無法理解。 這只能被解釋為乙個道德問題,而不是乙個法律問題。
後續問題2:不能視為單位權利行為。 首先,您必須明白,您與單位之間的租賃關係是不可否認的事實,您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關係也是客觀存在的。
在這兩份租賃合同中,您都具有雙重身份,既是承租人又是出租人。 那麼這只能是你是否有轉租權的問題,而永遠不能推定雇主授權你。 除非您與本單位之間的租賃協議中有特別約定,例如:
您可以轉租,轉租期限由您決定,或者您可以代表雇主租房,您只能與雇主抗爭,否則就沒有雇主授權行為。
後續問題3:非常罕見,單位不負責任。
後續問題4:你對法律概念的理解有錯誤。 什麼是撤銷權?
撤銷權由合同雙方行使,用人單位不是您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的一方,當然不能行使合同的撤銷權。 店鋪歸單位所有,單位是店鋪的所有者,單位只需起訴追回店鋪,即物權。 而不是你說的迴避權。
後續問題5:除非你能有證據證明你已經與用人單位簽訂了無限期商鋪租賃合同,並且還有希望,否則沒有法律意義。 這是唯一的出路。 記得! 給我打分! 我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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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有幾件事需要確定:
1、本單位與您簽訂的合同是否約定,單位有權在您達到退休年齡時終止或解除本單位的合同;
2. 您與承租人簽訂的合同中是否有其他條款,如因不可歸責於您的原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條款,您免責; 3.慎重確定您與承租人簽訂的合同上的違約金條款;
在我們回答您之前,請先確定這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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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明白。 根據常識分析,B和C、C、D應該是有效的。 甲與乙的關係無效,乙應將轉讓收益返還給甲。
雖然C丁知道跟他一起取證並不難,而且也是已知的情況,但我覺得很難拿到C丁是否知道該物品是A父親的遺產,C可以否認知道B**的物品是A父親的遺物的證據。 不太可能有書面協議,通常是一手錢一手,但即使有協議,也要畫一條蛇,寫一串石頭:物品來自父親?
那麼 2,3 還有什麼問題嗎?
根據以往考試的經驗,提問者希望答題者認為B和合併,C和D無效,否則2和3不答,一句就補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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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6條的規定進行舉報。
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與段凡勞動者約定,並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正文上簽字或者蓋章。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持有《勞動合同》文字乙份,乙份沒有勞動局印章的勞動合同,只有勞動者簽字和用人單位印章才具有法律約束力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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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你真的工作,你就擁有了它。 只要你和公司這樣做。 另乙個只是乙個監督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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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不能隨意約定勞動者違約,《勞動合同法》規定兩種情形可以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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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告訴你,接受我的回答:我爸爸開了一家服裝店,摔斷了乙個推銷員的腳。
損失了4w,只支付了一次性賠償,他達到了9級殘疾,你的腳不可能被截肢35000,希望你能和我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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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船舶屬於特殊動產,其所有權由管理機關登記,並頒發所有權證書,即使沒有所有權證書,在駕駛證上也明確標明車輛所有人。 在本案中,丙沒有履行合理的審查義務,誤以為是乙的電單車,與乙簽訂了銷售合同,該合同不是善意的,不適用於善意收購制度。 因此,乙與丙之間的買賣合同無效,丙不能在此基礎上取得財產的所有權,甲完全有權要求丙歸還其電單車。
《合同法》規定,有下列三種情形的合同需要確定效力:(l)行為能力有限的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必須經其法人承認後方可生效; (2)行為人無權**、超越**權利,或者權利終止後以合同主體的名義訂立合同的,必須得到主體對主體具有約束力的法律的主體承認,否則後果由行為主體承擔; (3)無對他人財產權處分權的合同,經權利人承認後方可生效。 效力待定的合同已經成立,其效力不確定,既無效也不無效,但處於未解決的不確定狀態,不同於有效合同、無效合同、可以變更或者撤銷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的效力的確定取決於在一定期限內對具有追溯性承認權的第三方的承認。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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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時,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租賃目的、租賃**、維修責任等條款,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合同成立後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看:合同標的必須符合規定。 例如,雙方應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出租人應為房屋所有人或具有房屋使用合法權利的人。 合同由雙方在平等和自願的條件下簽訂。 >>>More
一般情況下,財產處分權屬於所有人,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屬於無效民事行為,極有可能構成侵犯他人財產的行為,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但是,在特殊情況下無權處分行為的,法律規定,權利人在權利人承認後取得處分權或者無處分權的人為鼓勵交易而訂立合同的,該處分行為訂立的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