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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商品房與祖母承包結算的若干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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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接過程中出現質量問題的,買方可以要求賣方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 如果房屋在保修期內,賣方應承擔維修責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房屋主體結構不能交付使用的, 房屋交付使用後經核實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應當支援買方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的請求。
第十三條 買方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的請求,因涉嫌住房質量問題嚴重影響,嚴重影響住宅正常使用的,應予支援。 交付使用的房屋如出現質量問題,由賣方承擔保修期內的維修責任; 如果賣方拒絕在合理期限內進行修理或者延遲修理,買方可以自行修理,也可以委託他人修理。 維修期間造成的維修費用和其他損失由賣方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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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房屋交接過程中出現質量問題,買方可提前與開發商協商,要求開發商限期整改; 如果房屋質量缺陷無法修復或修復後仍不能達到約定的質量標準,買方可以要求終止房屋買賣合同,並要求開發商賠償相應的損失。
[法律依據]。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商品房交付後,買方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委託工程質檢機構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複檢。 經核實發現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買方有權搬出; 給買方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56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不能達到合同目的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前,一方當事人以自己的行為明確表示或者表明不履行主債;
(三)一方當事人拖延履行主債,經催促後在合理期限內未履行的;
(四)一方當事人拖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五)法律規定提前隱瞞的其他情形。
對於具有持續履行債務內容的無限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終止合同,但須在合理期限內通知對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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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的最終驗收有專門的驗收小組,如果驗收不合格,則不將房屋移交給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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