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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的頒布實施,為我國有關機關處理中外引渡問題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
可能構成引渡理由的罪行一般是普通刑事犯罪,必須是請求國和被請求國都認為是犯罪的行為(所謂的“同一原則”或“雙重犯罪原則”),或引渡條約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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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缺乏訂約能力:訂約當局違反其國內法關於締結權的規定,或者訂約代表越權。
2.同意缺陷:即違反締約雙方的自由同意,包括一方或雙方對有關事實或法律的理解錯誤,締約一方對另一締約方的欺詐,賄賂談判者,脅迫一方或脅迫談判者。
3. 合同與締結條約時的一般國際法強制性規範(強制法)相牴觸,或與締結條約後的一般國際法強制性規範(強制法)相牴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條約簽署程式法》第五條 第五條 談判和簽署條約、協定的決定程式如下:
(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名義談判簽署條約、協定,有關部門應當提出建議,起草中方條約、協定,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審查決定;
(二)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名義談判簽署條約協定,向中方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部門提出建議書和條約協定草案,經協商後報其審查決定。具體業務事項的協議,經中方同意,由有關部門對協議中方進行審查和決定,必要時由有關部門對協議進行討論和指導;
(三)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部的名義,就本部職權範圍內的事項進行談判和簽署協議,由本部決定或由本部與本部協商後決定;涉及重大問題或者涉及其他有關部門職權範圍的,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協商後報本部門決定。 協議中方應當對協議進行審查和決定,必要時會與中方部門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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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缺乏締結能力:如果訂約當局違反其國內法關於締結權的規定,或締約方代表超越其許可權。
2.同意缺陷:即違反締約一方或雙方的自由同意,包括一方或雙方對有關事實或法律的理解錯誤,締約一方對另一締約方的欺詐,賄賂談判者,以及脅迫一方或脅迫談判者。
3. 條約與締結條約時的一般國際法強制性規範(強制法)相牴觸,或與締結條約後的一般國際法強制性規範(強制法)相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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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是指一國根據條約或其他理由將另一國在其領土內指控或判定犯有罪行的人移交該國請求進行審判或懲罰的行為。 它是國家間刑事事項司法援助的一種形式。 例如,賴長興目前在加拿大,但被中國指控犯有犯罪行為,中國要求將他移送中國受審。
加拿大應要求移交的行為是引渡。
法律依據。 引渡的法律依據是主權國家對犯罪的管轄權,包括領土、屬人和其他管轄權等。 換言之,請求國根據國際法承認的基礎,對另一國領土內的罪犯擁有管轄權。 在19世紀之前,可以引渡的罪行主要是政治犯、異教徒和逃兵。
然而,資產階級革命的勝利和犯罪合法性的確立以及民主原則的確立導致了引渡目標的根本變化。 各國已改為只引渡普通刑事罪犯。 "政治犯不被引渡"原則已成為國際公認的習慣法。
法律依據。 引渡條約允許在以下基礎上對罪犯進行國家間引渡。 因為國際法沒有引渡一國的義務,在沒有引渡條約的情況下,是否將罪犯引渡回申請國完全是申請國的事情,就賴昌興案而言,如果中國和加拿大沒有引渡條約, 那麼加拿大想引渡就引渡,不想引渡,中國就沒有絲毫辦法。但是,如果存在引渡條約,則情況並非如此,因為引渡條約通常規定了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之間相互引渡罪犯的條件和其他事項。
如果條約中承諾從某個國家引渡罪犯,那麼引渡就成為一項必須履行的國際義務,沒有正當理由就不能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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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是指A國接受B國的申請,將A國境內並被B國追捕的人遣返B國。 為此類事項締結的條約是引渡條約,一般規定一些程式等。
《昆蟲》是法國著名昆蟲學家法布林最重要、最知名的作品之一。 該書共十卷,第一卷於 1878 年出版,此後大約每三年出版一次。 顧名思義,第乙個也是最直觀的就是昆蟲的研究記錄。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