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如何規定

發布 社會 2024-07-25
5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1.兩歲以下兒童一般與母親同住。 如果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她可以與父親一起生活:

    1)患有不治之症或其他嚴重疾病,且子女不適合與其同住的;

    2)有撫養子女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條件,父親要求子女與其同住;

    3)孩子因其他原因無法與母親同住。

    2. 如果父母雙方同意兩歲以下的孩子與父親生活在一起,並且對孩子的健康成長沒有不利影響,則可以允許。

    3、二周歲以上子女,父親和母親均要求與其同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優先:

    1)因其他原因做過絕育手術或者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孩子長期與孩子生活在一起,生活環境的改變明顯不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

    3)沒有其他子女,對方有其他子女;

    4)孩子與他/她同住,有利於孩子的成長,但對方患有傳染病或其他長期無法治癒的嚴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於孩子身心健康的情況,不適合與孩子一起生活。

    4、父親和母親撫養孩子的條件基本一致,雙方都要求孩子與孩子一起生活,但如果孩子與祖父母單獨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並有能力幫助孩子照顧孫子或孫子, 兒童與父親或母親同住可被視為優先條件。

    5. 如果10歲以上的父母之間就10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應與其父親一起生活發生爭議,應考慮該兒童的意見。

  2.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法律規定,撫養條件比較好,或者孩子願意養誰就養誰,其實誰想讓孩子養誰,至於子女撫養費,他自己協商。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法律分析:認定撫養權的前提是子女未成年,撫養權首先是父母雙方平等享有。 如果父母離婚,雙方仍有撫養義務,區別在於誰直接撫養,兩歲以下的孩子由母親直接撫養。

    對年滿二歲的子女,父母雙方未就子女撫養費問題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具體情況,按照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原則作出判決。 兒童年滿8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如果父母雙方都已去世,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有義務撫養他們,沒有祖父母的則有撫養義務; 負擔得起的哥哥姐姐有義務贍養他們(注意,年輕一代是贍養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六條 父母有撫養、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義務。

    成年子女有義務贍養、贍養和保護其父母。

    第一百零五十八條 夫妻平等享有撫養、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共同承擔撫養、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義務。

    第1074條: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對父母相殘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負有撫養義務。

    有能力負擔的孫子女有義務贍養已經去世或子女無法撫養他們的祖父母。

    第1075條:有負擔能力的哥哥姐姐,有撫養能力的未成年兄弟姐妹,有撫養義務,撫養父母已經去世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兄弟姐妹。

    由有錢的哥哥姐姐撫養長大的弟弟妹妹,有義務贍養沒有工作能力、沒有生計的哥哥姐姐。

    第一百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滅。 離婚後,子女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無論子女是父親還是母親直接撫養。

    離婚後,父親和母親仍然有撫養、教育和保護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時,未滿兩歲的子女由其母親直接撫養。 對年滿二歲的子女,父母雙方未就子女撫養費問題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具體情況,按照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原則作出判決。 兒童年滿8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法律分析:離婚後,應從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考慮子女的監護權,在此前提下,夫妻雙方可以協商決定何時離婚,如果雙方同意輪流撫養子女,雙方約定的協議也會得到尊重。 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書,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明確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向,並就子女撫養費、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共識。

    第一百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關係確實破裂,調解失敗,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不成的,應當准予離婚:

    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反覆教養的不良習慣,沒有改掉;

    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關係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離婚,雙方分居滿一年,一方當事人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百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承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 應承擔的費用數額和期限長短由雙方約定;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中原定金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百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當依雙方協議處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如果雙方都能談判,談判的結果將占上風。 如果你不能,你將不得不上法庭。

    一兩歲以下的孩子通常判給婦女。

    除非父級父母具有以下任何一項:

    1.母親患有不治之症或其他嚴重疾病(例如癌症),而孩子不適合與她同住;

    2.母親有撫養子女的條件,不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指遺棄或虐待子女),父親要求子女與他同住;

    3.由於其他原因(例如,行為不端、經濟困難),孩子確實無法與母親一起生活;

    4.父母雙方同意2歲以下子女與父親同住,且對子女的健康成長沒有不良影響。

    2.對於兩歲以上的兒童,將優先考慮條件較好的一方撫養孩子。

    對於兩歲以上的孩子,父親和母親都需要同住,主要考慮因素有:經濟狀況、個人素質、生活環境、對孩子的責任感、與孩子的情感親密度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優先一方:

    1.因其他原因絕育或者喪失生育能力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

    2.孩子長期與他生活在一起,改變生活環境顯然不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 主要是指夫妻長期分居的情況;

    3.如果沒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父母有其他子女; 其他子女是指對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養子女和受撫養繼子女等;

    4.另一方不宜與孩子同住,因為與孩子同住有利於孩子的成長,但對方患有傳染病或其他無法治癒的嚴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於孩子身心健康的情況;

    5.離婚後一方難以再婚的,可以作為優先因素考慮;

    6.孩子與祖父母獨居多年,祖父母要求並能夠協助照顧孫子女;

    三、未成年子女與父親、母親同住問題發生10周歲以上糾紛的,應當考慮子女本人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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