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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刑事訴訟法,其實《刑事訴訟法解釋》的規定和人民檢察院的程式規則並不衝突,也不是效力問題。 這是因為兩者都是司法解釋,乙個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另乙個是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的,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至關重要的是,對於“懷孕或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來說,保釋不是強制性的。 《刑事訴訟程式解釋》第八十條僅規定強制措施可以變更,不能強制要求,即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可能自殺或者有其他妨害偵查行為的,不得對被告人變更強制措施。 這與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規定不相牴觸。
另外,你有沒有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這兩種解釋是針對刑事訴訟的不同階段的,即乙個是針對處於偵查審查階段的犯罪嫌疑人,乙個是針對處於審判階段的被告人?
至於2007年全國司法考試試卷4的第二道題和第三道題,我也認為構成共同犯罪。 陳某應構成搶劫罪,高某按照主觀與客觀一致原則,沒有搶劫意圖,遂構成非法拘禁罪。 但是,陳某的搶劫案包括對被害人趙某的非法拘禁,因此根據刑法的一般理論,陳某、高某應構成非法拘禁罪範圍內的故意犯罪。
換言之,陳某的行為具有搶劫意圖和非法拘禁意圖(因為他們共同將趙某關押在稻香樓賓館的乙個房間內),而高某則具有非法拘禁的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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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一定依法,有的按慣例,有的按寫題的人,就像今年張明凱從刑法中走出來一樣,我們必須掌握張教授的理論,最近的研究方向等等。
2 法律的效力和法律的效力是有區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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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們按照人們說的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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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這就是我對這個問題的理解。
2003年,第2卷,問題47,A項,A的行為不被視為刑法中的錯誤理解。 區分盜竊和挪用公款的關鍵是確定作為犯罪物件的財產是否不占有以及由誰占有。 客觀地說,占有是指事實上的支配,即使原占有人喪失占有,當財產轉讓給建築物管理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時,也應當認定為他人占有的財產。
從這個條件來看,老闆有權在遊戲廳擁有手機,不管是顧客掉落的還是老闆自己掉落的。 換言之,即使甲辯稱自己認為手機是被其他客戶遺忘的,但手機不是遺忘物品,而只能構成盜竊罪。 這與2004年試卷2中A對問題88的誤認不同。
這就是為什麼你稍後會給出這個例子。 當B找到手機時,手機是乙個被遺忘的物品,而當C在B的車裡找到手機時,B實際上已經擁有了A丟失的手機。 那麼投訴人的行為就是盜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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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這個問題的理解是,王律師確實幫助偽造了證據,但他的行為是妨礙作證的手段,他的最終目的不僅僅是偽造證據,而是通過證人作虛假陳述來達到勝訴的非法目的,他的行為不僅僅是幫助偽造證據。
不,這不是暗示,被牽連者必須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有害行為,並且乙個行為被另乙個行為吸收,這裡不是這種情況,這裡的幫助應該理解為偽造證據和通過證人做出虛假陳述共同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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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謝謝你的信任。
根據我的經驗,試卷4中的案例分析問題不在於答案的數量,關鍵是要抓住孝道的要點。 我曾經聽過一位來自萬國的老師指出,老師在批改第四卷時,每道題的平均時間不會超過10秒。 換句話說,我們需要讓閱卷老師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內找到我們的分數。
這要求我們簡明扼要,只要我們回答所有應該回答的問題。 試想一下,我們寫了一大張紙,但評分老師看了很久都沒有找到他想看的東西,所以他肯定沒有得到高分。
我們怎樣才能讓閱卷老師輕鬆找到我們的得分點,我認為我們需要學會細分。 比如說一道刑法題,我們可以先定罪(我認為定罪準確一定是打分點,如果定罪不準確,後面會讀答案的老師,恐怕連都看不出來),然後再開始一段寫與案件定罪相關的犯罪構成。 並且要簡明扼要。
這是我的拙見,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我們可以就不合適的內容進行更多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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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年 第 1 卷 95 問,罷工不是不可抗力。 在資本主義國家,罷工頻繁,主要是由於工人的工資、福利等問題,因此並非不可避免。 而且,如果無論在什麼情況下,所有罷工都算作不可抗力,西方國家將有機會以罷工為由推卸責任。
04 年 第 1 卷 59 問題,雖然《宋刑法》主要以傳統刑法為基礎,但同時將相關詔令、法令、格、式、朝禁、地縣等規定歸類附在後面,因此是一部統一而全面的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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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你自己都可以佩服一下,《宋刑法》是怎麼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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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太多了,我就分開哈。
第乙個問題是沒有問題,《行政許可法》規定,越權作出行政許可的機關可以是有權作出行政許可的機關。 也就是說,市地質礦產局有採砂許可權,水電局超越了許可許可權,所以市地質礦產局可以做出撤銷的決定,同時水電局的上級機關也可以做出, 這並不矛盾。注意問題中的“可以”問題。
張能寶在這道題中說的A項是值得商榷的,但是我們在萬國聽課的時候,老師肯定了A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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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學校剛剛做了乙個模擬法庭,我扮演了“法官”的角色。 給我發一封電子郵件。 表示模擬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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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刑事強制措施。 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者逮捕後需要改變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責令其逃避偵查、起訴、審判,並出具保證書保證其隨傳票到場的強制措施, 他們不會被拘留或暫時解除拘留。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
(一)可以單獨判處管制、拘役或者附加刑的;
(二)可以判處有期徒刑以上有期徒刑,取保候審,不危害社會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不能自理、懷孕或正在哺乳的婦女,保候審的,不會對社會構成危害;
(四)羈押期滿,案件尚未結案,需要取保候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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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和保證金不能一起使用。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證或者交納保證金。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十二條規定,“決定取保候審的,保證人的保證金和保證金不能同時使用。 ”
換言之,如果被告人提出擔保人,則無需支付保證金。 因此,不存在b項中提到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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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A,不多說了。
CD以《刑事訴訟法解釋》第73條為基礎。
茶和咖啡都含有咖啡因,但為什麼叫咖啡因而不是茶或其他任何東西呢? - 因為咖啡因是國外發現的物質,國外很少喝茶,所以這種咖啡中的因子被命名為咖啡因。 >>>More
如果乙個人想放棄你,這個時候他會有什麼樣的表現,其實說到這樣的事情,我想起了我的初中老師,那時候我學習並不是特別認真,但老師總是會耐心地給我答案,總是不要放棄我, 但那時候他越是不放棄,我就越恨他,然後慢慢地他開始放棄我。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