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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罰的標準是裁判員自己的視力
規則和手勢。 不同的犯規有不同的手勢
你必須慢慢學習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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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判標準:熟練掌握和運用籃球比賽規則和裁判方法,有一定的裁判理論和實踐經驗,基本具備籃球比賽裁判能力。
在省級或同等省級籃球比賽中,可擔任主裁判員、副裁判員職務。
它有能力訓練 2 級以下的籃球裁判進行猜測和標記。
熟悉籃球技術、戰術和英語籃球裁判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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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點球規則:
即在籃球比賽中犯規後對犯規隊員的處罰,這是由被犯規隊員在固定點投籃達到的。
在任何時候,如果一支球隊投籃而另一支球隊犯規,他們可以罰球兩次,以及NBA和技術犯規。 其中,有1個罰球,2個罰球等。
需要注意的是,三分線外投籃需要三次犯規。 另外,如果犯規後仍然射門,則需要加罰,射門有效兩分。 球隊單節累計犯規5次,除進攻犯規外,任何犯規都可以是罰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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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垂直性原則。 在比賽中,每個球員都有權佔據場上對方球員尚未佔據的任何位置(圓柱體)。
2.這個原理保護了隊員在這個空間裡垂直跳躍時所佔據的地面空間和他上方的空間。 一旦球員離開他的垂直位置(圓柱體)並與已經建立了自己的垂直位置(圓柱體)的對方球員進行身體接觸,離開他的垂直位置(圓柱體)的球員就要對這種接觸負責。 如果防守者垂直離開地面(在他的圓柱體內)或在他自己的圓柱體內將雙手和手臂伸過頭頂,則不必給予懲罰。
3.進攻球員,無論是在地面上還是在空中,都不應通過以下方式與處於合法防守位置的防守者接觸。
4.阻塞。 阻擋是指在有球或無球的情況下阻礙對方球員的非法身體接觸。 如果試圖掩護的球員在移動時與靜止或後退的對方球員接觸,則對阻擋犯規的掩護者判罰點球。
如果球員無視球,面對對方球員並在對方球員移動時移動他的位置,除非包括其他因素,否則他對發生的任何接觸負主要責任。 所謂“除其他因素外”,是指被遮擋者故意推、打、拉人。 球員在場上站位時將手臂或肘部伸出圓柱體外是合法的,但當對方球員試圖傳球時,它們必須移動到圓柱體內。
如果手臂或肘部在他的圓柱體外並接觸,這就是阻擋或拉扯人。
5. 用手或胳膊觸控對方球隊。 用手觸碰對方球員本身並不一定是犯規。 裁判員應確定造成接觸的球員是否獲得了不公平的優勢。
如果球員造成的接觸以任何方式限制了對方球員的行動自由,則這種接觸是犯規。 當防守者處於防守位置時,他的手或手臂放在有球或無球的對方球員身上並保持接觸以阻礙他的移動時,就會發生非法使用非法伸展的手或手臂。 反覆觸碰或“戳”對方球員,無論有球還是無球都是犯規,因為這會導致比賽變得粗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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