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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參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供特殊培訓費用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簽訂約定服務期限的協議。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限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 用人單位要求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履行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限的,不影響勞動者在服務期內按照正常工資調整機制增加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智財權有關事項。
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與勞動者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或終止後,勞動者在競業限制期間按月支付報酬。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另有規定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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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期間,雙方可自由解除合同,無需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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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徒制是國家分配給大學畢業生的實習和考核制度。 畢業分配是指計畫經濟制度,對大專或中專畢業生的就業按照國家分配的計畫指標進行統一安排,現在一般為大學生進行畢業工作包分配。
試用期內辭職需提前3天書面通知本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般情況下,實習生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實習協議》不是勞動合同,不受《勞動合同法》的調整,因為學生不具備成為勞動合同主體的資格,學生去實習不是為了給用人單位創造價值, 而是為了他自己的學習。實習協議本身是乙份普通合同,根據《合同法》和《民法通則》協調法律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私營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執行。
在實踐中,事業單位人員的組成由公務員或參考公務員管理; 《勞動合同法》不適用於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勞動合同法》適用於普通工人,部分適用就業制度。
勞動合同法"附則"規定:實施勞動制度的事業單位和職工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和職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沒有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 實施任用制的工作人員要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先決定,其中部分適用於事業單位,調整範圍有所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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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合同只有試用期,沒有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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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點也不。 因為這不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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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規定,實習期間無需提前30天向用人單位遞交辭呈,即可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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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要支付違約金取決於您合同中的約定,如果合同明確規定了違約金條款,則應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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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本質上是試用期。 根據《勞動法》,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有權在試用期內隨時解除合同。 因此,雙方當事人在試用期內都有權隨意解除合同,自然不存在違約,即使有違約金約定,也認為是無效的。
因此,不應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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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沒有必要付款,但如果有協議,就會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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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徒期間不應支付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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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罰款,可以提前乙個月申請,但培訓費用需要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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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試用期內,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辭職就足夠了。 此外,辭職勞動合同中規定的違約金無效,《勞動合同法》僅約定特殊培訓和競業限制可以規定違約金,其他均無效,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 入職培訓不是專項培訓,不能約定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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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不算,實習期間雙方都有空。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培訓協議的相關條款,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業技術培訓,並支付培訓期間的費用,並能提供培訓費用發票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勞動者辭職的違約金。
沒有。 問題:學徒制不是實習。
應屆畢業生到央企工作,試用期內辭職。
合同標準化,試用期一年。
試用期是否為試用期。
試用期制度是對高校應屆畢業生進行業務適應和考核的制度,即將畢業生分配到雇主,需要實行一年的試用期。 試用期制度不是勞動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計畫經濟時期人事制度下的一種做法。 但必須明確,試用期制度只適用於國家分配工作的大學畢業生,不適用於通過雙向選拔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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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您只需要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提交辭呈。 不需要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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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實施後,辭職只需提前30天通知,除《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兩項違約法定責任外,無需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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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你必須支付違約金,但如果可以的話,你可以和雇主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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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商銀行先違約,你先和他們協商解決。
2、如果不能證明對方違約,則必須承擔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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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中勞動協議是否廢止,如果勞動合同廢止,合同中約定工作地點在市區,則對方是合法的。 如果沒有,您將不得不諮詢律師,以了解僱傭協議的法律地位以及它是否具有合同效力。
祝你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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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問題的關鍵是你的僱傭合同:
1.因為您的合同是在2008年1月1日之前簽訂的,所以適用舊勞動法,所以違約金合同有效,如果您違反合同,您將需要支付違約金。
2.你籤畢業生就業協議的時候,說工作地點是市區,後來你被分配的地方是縣里乙個非常偏僻的郊區——如果你的勞動合同對工作地點有約定,那麼這是公司單方面變更合同, 而工商銀行先違約的,可以在此基礎上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違約金,可以要求工商銀行承擔違約責任。
因此,建議您找一家有僱傭合同的律師事務所,親自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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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也就是說,如果勞動者違反服務協議,用人單位可以設定違約金,也就是說,如果他們為你提供專門培訓,而勞動者違反了競業限制條款,用人單位可以設定違約金。 除這兩種情況外,用人單位不得設定違約金。
如果您提前 30 天以書面形式通知雇主,您可以終止僱傭合同。 根據現行的僱傭合同法,您的合同是不合法的。 您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勞動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申請確認勞動合同無效。
您可以隨時將其帶到應用程式進行確認。 只要勞動合同無效,接下來的事情就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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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在不簽訂合同時不需要支付違約金,您可以簡單地提交辭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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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申請辭職,公司領導同意同意就不需要補償,建議你和公司溝通辭職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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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沒有社保,可以直接離職。 並且公司被要求進行經濟補償。 這是建議,決定權在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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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們先不說保險之類的,但只要合同中提到違約金,並且您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自願離開公司,就需要履行合同並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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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合同後無需辭職,只需提前30天提交書面辭職申請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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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如果公司未依法為您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您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違約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還應向您支付遣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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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您不應通過自願辭職來終止與公司的僱傭關係。 具體來說,你可以以公司未依法為你繳納社會保險為由,向公司申請解除勞動合同,但你可以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提出。 這樣一來,你就沒有違約,但公司違反了勞動合同法。
對此,您可以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申請有兩項:1、要求公司自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為您繳納社會保險費; 2、根據《勞動合同法》,公司應向您支付遣散費。 其次,由於你的勞動合同中的違約條款是什麼不明確,如果是限制你解除合同的條款,那麼該條款是無效的,因為它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最好寫出子句,以便於分析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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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提前乙個月申請辭職,您可以申請仲裁以要求支付保險費。
李美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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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沒有簽訂競業禁止條款,或者沒有簽訂或違反培訓協議,則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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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提前 1 個月申請辭職,則不需要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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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辭職需要提前1個月申請,這樣用人單位才能快速招聘新人接手,在這種情況下,你如果疏忽大意,公司確實承擔了主要責任,首先是合同甲方的義務,公司沒有履行的義務,從試用期到正常期, 沒有正式的書面合同,但你也有問題,正規意味著職位,你的工資會加薪,到時候可以繼續工作,說明你已經預設了工資標準,所以雙方都有問題,你可以去勞動仲裁,通過雙方協商解決, 否則,您可能要承擔違約金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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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由雙方在簽訂合同時約定。
沒有簽訂合同。
企業觸犯了法律。
沒有懲罰性處罰這樣的東西。
請參閱 07 年的勞動法。
試用期從去年延長到現在是不可能的。
所以你說的學徒期不太可能。
此外,如果公司難以扣押檔案、戶籍等問題,您可以要求公司向您支付 08 年雙倍的月薪。
您可以向勞工局提出投訴。
到時候,證明企業不是你。
一句話,我們必須保護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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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簽訂任何合同。 違約金從何而來,其實是實習期 如果公司不滿意,可以放你走,不滿意公司也可以走,如果你不需要,做不到,可以溫柔地跟他提勞動法,如果不行, 去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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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制度在我國由來已久,我國從50年代開始以行政法規的形式實施試用期制度。 但是,到目前為止,試用期制度僅在公共機構中有效(公務員根據《公務員法》進行管理)。
原國家教委、原勞動人事部制定的高校畢業生試用期制度,明確針對的是國家或**畢業後被國家分配工作的畢業生。 前勞動部1996年的答覆也重申了試用期問題,但它也針對的是被分配工作的大學畢業生。 雖然國家有關部門沒有明確廢除試用期制度,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勞動關係的建立發生了變化,國家分配的高校畢業生就業制度也基本消失了,因此高校畢業生試用期制度也失去了立足點,變成了虛擬實境。
現階段我國高校畢業生就業分配制度尚未實施,原有的試用期制度基本不適用。 如果高校畢業生(職工)與企業之間的僱傭關係是通過市場招聘等雙向選擇建立的,其行為受現行國家勞動法律法規的規範,用人單位不應以試用期制度為藉口,試圖逃避勞動法規定的法律義務和責任(廣義上)。 目前,很多國有企業還要求畢業生實行試用期制度,因為這類企業都是計畫經濟時期來的,受計畫經濟時期政策的約束較多。
無論如何,試用期制度顯然只適用於國家分配工作的大學畢業生,而不適用於通過雙向選拔建立僱傭關係的勞動者。 在現行國家勞動法律法規和畢業生就業政策下,如果企業仍以實施試用期為名,要求通過市場招聘聘用的畢業生實施長達一年的試用期,混淆概念、變相延長試用期是違法行為。
綜上所述,目前對試用期的認識有兩點需要注意:
一是適用範圍。 根據教育部、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有關規定,試用期僅適用於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因為其沒有勞動合同,有勞動合同的企業單位不得約定試用期, 否則就沒有法律依據。
第二,時間限制。 明確規定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的試用期為六個月至一年,上限為一年。
農村信用社歷史和現實中存在的問題,如缺乏按合作社制度原則規範農村信用社、實行民主管理等問題,一直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 還存在資產質量低、經營效率差、虧損嚴重、用工機制落後、電子化水平低、結算渠道差、服務功能不完善等常見問題。 這些不僅與金融業的快速發展極不相容,而且與金融改革的預期目標相去甚遠,同時也與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後金融業競爭更加激烈的形勢極不相容。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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