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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預案分為四類。
1.自然災害。
2.事故和災難。
3.公共衛生事件。
4.社會安全事件。
該公司的大多數應急計畫都是意外事故。
應急預案的嚴重性等級也分為四個等級。
1.等級(特別重要),
2.等級(專業),
3.等級(較大)。
4.等級(一般)。
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的規定;
(二)所在地區、部門、單位安全生產的實際情況;
3)區域、部門、單位的風險分析;
4)應急響應組織和人員職責分工明確,有具體的落實措施;
5)有明確具體的應急程式和處理措施,並適應其應急響應能力;
6)有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滿足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應急工作需要;
7)應急預案基本要素完整、完備,應急預案附件中提供的資訊準確無誤;
8)應急預案的內容與相關應急預案相銜接。
生產經營主體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供應急預案備案。
1、應急預案備案申報表;
2、應急預案評審或論證意見;
3、應急預案文字及電子文件;
4.風險評估結果和應急資源調查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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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快速有效地處置安全生產事故,根據《應急處置法》《安全生產法》等法律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明確規定,對於較危險的場所、裝置或者設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編制現場處置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根據不同型別的生產安全事故,針對特定場所、裝置或設施制定的應急處置措施。
法律依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六條分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預案。 應急綜合預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針對各種生產安全事故制定的綜合工作計畫,是單位處理安全生產事故的總體工作程式、措施和應急預案制度的總綱。
專項應急預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為處理一種或多種生產安全事故,或者為防止重大生產設施、重大隱患和重大活動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而制定的專項工作預案。 現場處置方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根據不同型別的生產安全事故,針對特定場所、裝置或設施制定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十五條 對於較危險的場所、裝置或者設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編制現場處置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應當規定應急工作職責、應急處置措施和注意事項。 事故風險表。
1、風險較低的生產經營單位,只能編制現場處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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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為規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快速有效地處置安全生產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處置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及相關生產法》等法律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辦發2013年第101號)制定本辦法。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為規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快速有效地處理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橋梁和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徽李泉生產法》等法律和《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班民首法2013號101號)制定領導小組。 2009年4月1日由國家淮橘安全生產局頒布,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最新版本於 2019 年 7 月 11 日公布,並將於 2019 年 9 月 1 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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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應急預案定期考核制度,分析應急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和實用性,對應急預案是否需要修改作出結論。從事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品生產、經營、貯存的企業,國家規定數量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等中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三年進行一次應急預案評估。 可以邀請相關專業機構或有關專家、具有實際應急救援工作經驗的人員參與應急預案的評估,必要時可以委託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開展。
法律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 31.增加一條,作為第七十八條:“生產經營主體應當制定本單位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組織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聯絡,定期組織演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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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如下:
應急預案管理貫徹屬地、分級負責、分類引導、綜合協調、動態管理等原則。 應急管理部負責國家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和管理。 其他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相關行業、領域的應急預案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 地方縣級以上人員和其他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行業、領域的應急預案管理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單位應急預案的編制和實施,對應急預案的真實性、實用性負責; 負責人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分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預案。
安全生產事故的基本特徵:
1.事故標的的特殊性。
僅限於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春燕事故。 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主要包括公司、企業、合作夥伴、個體經營者等工礦商貿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
2.事故區域的延伸性。
生產安全事故的地域範圍不固定,但僅限於有限的範圍。
3.事故的破壞性。
生產安全事故對人員或生產經營單位造成一定損害,給人員或生產經營單位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影響生產經營活動正常開展,影響嚴重。
4.事故的突然性。
安全生產事故在短時間內突然發生,不同於職業病等在一定危險因素的長期影響下發生的其他損害事件。
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根據《安全生產法》和《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規定,為確保公司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後迅速、高效地實施應急救援措施,將生命財產損失降到最低。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