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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任何一方戶籍所在地的民政局,攜帶身份證和戶口簿,進行體檢,然後審核登記。 這是沒有道理的,這是一項政策規定。
2.婚後,雙方共同組成乙個新的家庭,他們都是這個家庭的成員,而不是哪一方應該是哪一方的成員。 家庭和戶口是兩個概念,不要把結婚登記證等同於戶口書,謝謝。
3、是否同居或是否舉行婚禮不是離婚的條件。 撤銷結婚證是法律上對離婚的承認。 離婚的條件是雙方關係確實破裂,雙方就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費達成協議。
因此,沒有必要告訴民政局的工作人員是同居還是婚禮。
以上意見由上海市東方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感謝您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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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登記應當在男女戶籍所在地的民政局進行。
2、結婚(合法結婚登記後)只能證明女方的夫妻關係及相關法律關係; 它與現實生活中的家庭關係不同,也不一定是一對一的對應。 例如,一對夫妻可以單獨組建乙個小家庭,與男方父母組建乙個家庭,或者與女方父母組建乙個家庭。
3、合法婚姻登記後,男女為夫妻; 如因某些原因不能維持婚姻,雙方或其中一方可以協議離婚(1、離婚協議約明是否有子女,若有,監護權的確定、子女撫養費的支付等; 如果你沒有孩子,你可以表明沒有; 2、涉案財產的分割應明確; 如果沒有財產分割,則足以表明該財產**屬於每個人。 3、協議不成的,雙方可以向戶口所在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以尋求自身最大利益的保護。
如果非要說原因,那就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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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可以,但你們倆必須先寫乙份離婚協議。
2、如果婚姻登記機關找不到婚姻登記記錄原件,是登記機關的錯誤,由其解決。
3. 甲和乙未經許可不得借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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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到原登記機關辦理夫妻證,與結婚證同等法律效力。
2、就離婚協議達成一致,形成書面檔案。
3.未經許可,不得解除婚姻關係。 可能的法律風險:a、如再婚,構成重婚罪。 灣。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仍然受到法律保護:如果丈夫和妻子有相互贍養的義務,丈夫和妻子有權繼承遺產。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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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結婚證沒了,可以去登記處查檔,就可以離婚了。
2.檔案不見了? 那麼如何證明兩人是夫妻呢?
呵呵,當然,打官司是有辦法的。
3.離婚一定要有離婚證或者法院判決書,自己怎麼拿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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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以二:請求法院通過訴訟判決兩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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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農曆三月初二,兩人匆忙舉行結婚儀式,不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按照農村習俗同居,期間原告周健向被告夏紅支付了3.6萬元的禮物,8000元的黃金首飾,1200元的見面禮物, 離開母親1500元,衣服1600元,共計47800元。被告的父親夏法林收到了這封信。同年農曆4月9日,被告夏紅無故離家近一年,原告周建谷起訴法院,要求被告夏紅、夏法林退還共計4.78萬元的禮物,並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答:法院認為,原告周健在被告夏紅簽訂婚約期間確認了贈金、送禮的金額,並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退還按照習俗支付的彩禮,如果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並據此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夏紅、夏法林共向原告周健支付彩禮47800元,判決生效後10日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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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判斷合理。
我國現行《婚姻法》對繼父母婚姻終止後繼父母與子女關係產生的法律後果沒有明確詳細的規定,因此存在執行困難的情形。
但《婚姻法》規定,親生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因婚姻關係的解除而改變,親生父母始終負有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義務。
因此,法院的判決是合理的。 阮和王已經解除了婚姻關係,阮不同意繼續撫養孩子,所以沒有依據要求阮繼續撫養繼子。 林林的親生父母有義務撫養林林。
2.離婚和分割共同財產的請求應予支援。
《婚姻法》規定,一方犯的某些具體過錯可以作為離婚的理由。
其中包括“重婚或配偶與他人同居”,以便可以判定離婚並依法分割財產。
但是,精神損害賠償3萬元的請求可能沒有得到充分支援,在民事案件中很難設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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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具、家用電器不屬於王勇個人財產。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婚前為婚後共同生活而購買的家用電器,屬於夫妻雙方。
2) 2 3 房屋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因為,王某與女友的同居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是王某未解除與李某婚姻關係期間做出的行為。 那麼,根據《婚姻法》的規定,王某的工資被視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那麼,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財產自然屬於夫妻共同所有。 而李可以舉出強有力的證據來證明2 3做出了貢獻。 分割財產時,可以分割財產。
3)《婚姻法解釋二》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或者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可以取得的財產收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李某的專利收入屬於智財權之一,應作為夫妻財產分割。
4) 一般情況下,不支援損害賠償。因為王某和李某離婚的主要原因並不是王某和女友同居,而且在他們同居之前,王某和李某也曾發生過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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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吳某與林某的婚姻有效。
吳某、林某在簽訂離婚協議後,沒有去婚姻登記處辦理相關手續,婚姻關係也沒有解除。
吳某與白某的婚姻自始無效,法院在查明事實後,應當宣告吳某與白某的婚姻自始無效,雙方存在非法同居關係。 吳和白也可能涉嫌重婚。
2、婚姻存續期間的收入和繼承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吳某繼承的財產為吳某、林某共同擁有的5萬元。 吳的個人勞動收入也由吳、林共同擁有。
3、吳、白兩人共同居住期間的其他財產,原則上按照共同財產分割原則處理(司法實踐多採用共同所有權原則); 如果白某某證明某項財產是與吳某共同勞動、生產、經商所得,原則上應由白某分得適當的財產(根據合夥、共持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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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乙個問題:李先生從父母那裡得到的20萬元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贈與,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第二個問題:賈文昌送給羅曉倩的商房是作為禮物的,也就是說,這是有條件的禮物(即以結婚為條件),即使條件無法實現,那麼禮物也不會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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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不給積分,有多少問題? 你的是真的。
第乙個問題:抵押房是否贈與,只要是合法夫妻,就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第二個問題:如果買房是贈與,或者當時沒有證據證明賈某出資,則不會得到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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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予維持,法院可以調解書的形式予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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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某請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不予支援。 由於雙方在提出索賠時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婚姻無效的情況已經消失,不能再宣布婚姻無效。
雙方的婚姻是有效的婚姻,因此協議婚姻無效是違法的,人民法院不應確認該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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