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諸《婚姻、家庭和繼承法》

發布 社會 2024-06-02
4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我有乙個專門用於此的PPT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了解什麼是婚姻和家庭凱穗繼承法,知道以後如何處理類似的問題。 劉二人於1957年結婚,婚後無子女,收養劉傑為養子,劉宇為養女。 劉傑成年後娶了妻子韓梅; 生下女兒劉恬,夫妻倆積蓄6萬元。

    劉宇婚前個人財產3000元,1992年與宋結婚,生下兒子宋玉。 1996年6月,劉傑外出溺水身亡,死後財產未平分。 1996年8月,劉某到公證處立遺囑,遺囑內容如下:

    我和妻子一共有6間私人房,押金2萬元,我死後屬於我的3間房由劉宇繼承,劉天繼承屬於我的1萬元押金。 後來,因為劉天的作風,劉恬看不過去,於是以公證的形式改變了遺囑:我死後,屬於我的三間房和一萬塊錢,全部歸劉宇所有。

    1996年11月,劉某和劉宇一起死於煤氣中毒,但死亡順序無法確定。 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存在以下問題:(1)劉傑去世後,誰應繼承其遺產,如何分割; (2)劉傑去世後,由誰繼承其遺產以及如何分割; (3)劉禹去世後,由誰繼承其遺產以及如何分割; (4)劉某在遺囑變更前已立遺囑公證的,劉甜去世後可以分割多少遺產,按照《繼承法》的規定辦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 從事民事活動的民事主體不得違法或者違反公序良俗。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1)如果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繼承人死亡,則代為被繼承人繼承,即A、B、C繼承被繼承人兒子的份額,D繼承被繼承人女兒的份額。

    同時,喪偶兒媳婦已經為她履行了主要的贍養義務,可以成為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第一繼承人。

    綜上所述,E繼承了1 3,A、B和C分別繼承了1 9,D繼承了1 3。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如果沒有遺囑,將按照成文法繼承,繼承權由第一繼承人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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