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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現在刑法中還有一項規定叫隱瞞親屬罪,就是如果有人在親戚之間犯罪,其他親屬不能告訴別人自己犯了罪,也不會被追究責任,這體現了法律的溫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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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人民意志的法律根本就得不到執行,人的恩惠是制定法律的基礎。 當然,在法律實施過程中,與人的感情有很多衝突,制度和人恩惠這兩個價值比誰更重要,這是法官的考慮,而現在中國談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統一就是針對這個問題的,我認為乙個社會的執行最終取決於制度, 而僅靠人情治理國家,只會導致更多的不穩定和不公平。法律已經包含了相當合理的人類情感,我希望你能理解這一點。
例如,正義地摧毀親戚。 剝奪生命權是由法官決定的,即使周圍的人對他不滿意,他也不能擅自剝奪他人的生命。 在處理此案時,法官可以根據相關情況減輕處罰,這已經包括了人的感情。
這也是符合法律的。
此外,我國現行立法的某些方面可能不民主公正,這也反映了法律的不完善性。 這也是我們目前正在審查和糾正的內容。 正是這種爭議,推動了我國法制社會的不斷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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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和人類的感情本質上是不相容的。 一般來說,大多數法律都是根據大多數人的意願制定的,反映了大多數人的想法。 人們從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看法,作為有過錯的一方,他們覺得自己應該被理解,而作為受害方或沒有過錯的一方,他們也覺得自己是無辜的。
所謂恩惠,只是從自己的立場和角度出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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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竟,法律的本質是保障人權,但程式是鐵板釘釘的,所以實體法的適用是有偏見的或僵化的。 但是,有些法律,比如刑法,是以懲治犯罪為目的的,所以對犯罪嫌疑人是嚴厲的,即使他有充分的理由(比如義殺親人),但犯罪就是犯罪。 但是,法律史也有靈活的一面,例如,可以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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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不可能的,共存的結果是共存和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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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和人類情感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有人認為法律無情,沒有人情味,那麼這種想法就太絕對了。
法律與人類情感的關係並非完全矛盾,也不是非黑即白的關係。
法律是在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形成的,在社會發展過程中,總有一些不守規矩的人和事需要某種東西來約束他們,這就是法律。
也有人說,法律無非是人的感情。 法律是規範的人類情感,是以維持社會穩定發展為目的的普遍約束的人類情感。
法律是人類社會發展的產物,但法律一旦形成,就不能因為人的感情而隨意改變,它已經成為一種制度、一種規則、一種規範,每個人都必須遵守它,是人類感情無法超越的。
另一方面,在遵紀守法的同時,也要尊重人情,讓社會處處有溫暖。
因此,法律與人的感情關係既不是矛盾的,也不是互補的關係,而是各有其特定的形式和價值。
您好,法律事件是法律規範規定的客觀事實,不是由於當事人意志的轉移而導致法律關係的形成、改變或消滅造成的。 >>>More
1994年2月1日前發生同居,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承認事實婚姻。 以後如果只認定為同居關係,沒有財產糾紛,只要求解除同居關係,法院將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