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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認為你姐姐有強迫症?
我認為你們倆最好找個心理醫生談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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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還打電話給精神病院的人把她關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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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家什麼樣的精神病院,如何診斷? 診斷報告呢? 我怎麼能讓你閉嘴? 這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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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限制人身自由,是指使用拘禁、禁閉或者其他脅迫手段,剝奪或者限制他人按照自己的意願控制自己身體活動的自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在確定非法拘禁罪時,羈押行為必須客觀上具有脅迫性,即違背他人意願強行使用他人以受控制。
主要表現為使用足以剝奪自身自由的脅迫手段,如綁架、拘留、禁閉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脅迫、引誘未滿十六周歲的人、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的;
2)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工作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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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未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的決定,不得逮捕任何公民,並由公安機關強制執行。 禁止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剝奪、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九條 不得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
禁止非法搜查或侵入被盜公民的住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判處死刑,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暴力致人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追債而非法扣押、扣押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二百三十九條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物,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處死刑,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未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的決定,不得逮捕任何公民,並由公安機關強制執行。 禁止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剝奪、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九條 不得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 禁止非法搜查或侵入公民住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判處死刑,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暴力致人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追債而非法扣押、扣押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二百三十九條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或者綁架他人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物,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處死刑,沒收財產。
以脅迫手段剝奪人身自由構成對人身自由的限制。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可以由治安管理部門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More
你好,我覺得現在是21世紀,乙個自由民主的時代。 沐沐的話,如果你一直處於戀愛之中,就沒有必要干預,如果你干預得好,你就沒有這個權威,畢竟每個孩子都有自己的愛的自由,這樣做並不違法。 但隨後你會直接讓你知道我的幸福總數。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