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作時間制度。
00 第三十七條 用人單位對計件工資的勞動者,應當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工資標準。
00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00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執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勞動休息方式。
00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下列節假日休假:
00 (1) 元旦;
00 (2)春節;
00 (3) 國際勞動節;
00(星期四)國慶節;
00 (5)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假日和節假日。
00 第四十一條 因生產經營需要,用人單位經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天不得超過1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職工健康的前提下,延長的工作時間每天不得超過3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00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00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威脅職工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亟需處理的;
00 (2)生產裝置、運輸線路、公共設施出現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的,必須及時修復的;
00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00第四百三十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00第44條 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00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當給予不低於工資150%的工資報酬;
00 (2)如果工人被安排在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補償性休息,應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工資報酬;
00 (3) 如果雇員在法定節假日被分配工作,他或她應獲得不低於工資 300% 的工資報酬。
-
00 第三十六條 0 國家實行工時制度,勞動者每天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四小時。
00 第三十七條 0 對計件制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00第 38 0 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00 第三十九條 0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執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休方式。
00 第四十條 0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安排職工休假:
00 (1) 元旦;
00 (2)春節;
00 (3) 國際勞動節;
00(星期四)國慶節;
00 (5)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假日和節假日。
00 第 41 0 條 因生產經營需要,用人單位經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天不得超過一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每天三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但必須保證工人的健康。
-
《週六工作勞動法》規定如下: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週六、週日加班,但未安排補休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報酬。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因生產經營需要,用人單位經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天不超過一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健康的前提下,延長的工作時間不得超過每天三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4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向勞動者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工作時間較長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不低於工資150%的工資報酬; (二)勞動者在休息日上班,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上班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
法律分析:公司強迫員工週末加班是違法的。 加班必須有加班費、封通派或補假。
國家實行勞動者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同時規定,用人單位應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白銀,經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天不超過一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工人健康的前提下,延長的工作時間不得超過每天三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正在審查中。
根據勞動部發布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因非勞動者原因在乙個工資支付週期內停工或停產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等崗是指用人單位停工停產,員工等待復工就崗。 >>>More
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批准並由國家強制力保障的規範體系,反映了統治階級的意志,由特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 [1]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是國家的統治工具。
樓上的文字與主題無關。
《出版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出版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出版活動,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複製、進口和發行。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