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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占有為內容的受限產權包括留置權和質押權。
限制財產的權利,又稱限制財產的權利,產生於所有權的基礎上,權利人根據與所有權人的約定或法律規定,獲得了對物行使直接控制權的一定權力。
產權有以下幾類:
1.動產權和不動產權,根據物權標的物是動產還是不動產進行分類。 不動產的所有權、建設用地的使用權、不動產的抵押權是不動產權,而動產的所有權、動產質押權、留置權是動產權;
2、主產權和從屬產權按產權是否獨立分類。 主產權是指可以獨立存在的產權,如所有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等。 從屬財產權是指必須依附於其他權利的財產權。
例如,抵押貸款、質押和留置權的設立是為了保障債權人的權利。 地役權也是與地役權或使用權有關的財產權;
3.所有權和限制性財產權,即對標的物的控制範圍不同而做出的區分。 所有權是完全支配標的物的權利,限制性產權是在特定方面支配標的物的權利。 有學者認為,所有權還受到法律、鄰接等限制,因此應避免使用限制性產權的概念。
日本學者松岡正芳率先提出了有限產權一詞,指出所有權以外的其他產權的內容都有一定的限度。 但是,這只是名稱上的爭議,所有權和限制產權的分類實質是一樣的;
4.有限產權和無限產權的分類標準是產權的存在是否有期限。 有期限的物權是指具有一定存續期限的財產權,如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等。 無限期產權是指沒有預定期限,永久存續的產權,所有權屬於無限期產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財產權。 財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物享有直接控制權和專有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權。 第一百一十五條 財產包括不動產和動產。
法律規定權利是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一十六條 財產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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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財產權是指所有權以外的所有財產權,包括以占有為內容的留置權和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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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占有人使用其占有的不動產、動產,造成不動產、動產損害的,惡意占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九條 占有人因使用其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損害的,惡意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百六十條 不動產、動產由占有人占有的,權利人可以要求返還原財產及其孳息; 但是,善意占有人因維持不動產或者動產而發生的必要費用應當支付。
第四百六十一條 占有的不動產、動產損壞、滅失,不動產、動產所有人要求賠償的,占有人應當將因損壞、滅失而取得或者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賠償金退還權利人; 權利人損害未得到充分賠償的,惡意占有人也應當賠償損失。
第四百六十二條 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侵占的,占有人有權要求返還原有財產; 對於妨礙占有的行為,占有人有權要求消除妨害或消除危險; 因侵占、阻礙造成損害的,占有人有權依法要求賠償損失和拆遷。
自盜用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占有人要求返還原物的權利的,主張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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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的所有者包括佔有者。 占有人是指實際占有財產或通過財產占有財產的人。 另一方面,財產權保護占有利益,即占有人占有財產後形成的法律秩序。 因此,財產的所有者包括佔有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23條。
用益物權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他人擁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並從中受益的權利。
第458條.
基於合同關係等,與不動產、動產的使用、收入、違約責任等有關的占有,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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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第五編第19章規定了占有制度。 占有是指占有人對不動產或者動產的實際控制。 占有不是財產權的種類之一,但不同於物權法中財產權的占有、使用權、處分權和受益權。
根據《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因合同關係等原因產生的占有、不動產的使用、收益和違約責任,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請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因此,占有僅僅是一種事實行為,也不是一項公民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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