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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說比較困難。
第一:2010年你祖母去世的時候,說你不是第一繼承人是對的,因為在中國的繼承法中,孫子女確實不是第一順位繼承人,但你的母親是第一順位繼承人,而且因為你的母親先於你祖母去世,法律規定了代位求償制度,以保障你母親在這種情況下的權益, 也就是說,雖然你不是第一順位繼承人,但你正在行使你母親的第一繼承權。所以你的阿姨們根本不會以“這不是第乙個排隊”為由來阻止它。
第二:麻煩的是,你當時已經年滿18周歲,在法律上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所以你放棄繼承權的行為一般應該是有效的。 只是你的阿姨有沒有出軌還有待商榷。
我不知道你當時的文字用什麼語言,但如果明文說“放棄繼承權”,那就說明你的姑姑承認你有繼承權,但如果理由寫成“不是一開始就”,那就有欺騙嫌疑了! 因為這個理由根本站不住腳。
第三:現在已經過去了4年,應該知道,繼承糾紛的訴訟時效是4年,但是從受害人知道或者應該知道之日起計算。 這一點對你不好,按照“知道”的字樣,你說你現在接觸法律後才知道,那麼可能還在訴訟時效內,但按照“應該知道”的字樣,如果我是對方律師,我完全可以說,當你放棄自己的權利時,你已經是乙個完全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了, 作為成年人,你應該知道(當時你有能力查詢相關政策法規)。
所以已經4年了,訴訟時效已經過了,那你就什麼也做不了。
以上只是個人意見,我個人的建議是,如果你想追求它,越快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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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說你不是一等繼承人,不能繼承是不對的,你母親是一等繼承人,既然你母親先死,你可以代位繼承你母親的財產份額,即四分之一。
這就是為什麼你一開始就被要求簽署放棄繼承權的原因,所以這根本不是禮物。
現在這麼多年你被騙了,最好諮詢以下律師,看看你是否可以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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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你實際上擁有母親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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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不是你哥哥的第一順位繼承人。 只有這個孩子有權繼承。
再說了,既然他已經離婚了,孩子的母親當然沒有繼承權。
這裡有個問題,你哥哥離婚後,誰來撫養孩子,如果是你哥哥,他知道孩子不是他的,他還是撫養的。
這是乙個繼子女的問題。 這就是問題所在。 但是,孩子的母親願意放棄孩子的遺產,也可以改變監護權,管理孩子的財產,但是如果這個名字不好,以後可能會有麻煩。
如果沒有贍養,則證明孩子與你的兄弟沒有血緣關係,因為你的兄弟已經去世了。 當然,作證的是孩子的母親。 找她證明並進行公證。 否則,您可以找到孩子的親生父母進行親子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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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孩子是唯一的繼承人,其次,法律有相關法律保護未成年兒童,我猜你有乙個不好解決的問題,去找當地的律師了解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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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孩子不是你哥哥的(讓孩子的母親證明或做評估),就沒有繼承權。
你哥哥的DNA資料(從屍體中提取)和骨頭也可用於DNA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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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通過確定孩子不是你兄弟的孩子來做到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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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是是否有任何證據表明孩子不是你兄弟的親生兒子。 如果沒有,基本上你就不能繼承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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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官司! 因為孩子有繼承權! 但你不一定能打贏官司! 這主要是孩子的因素! 不要先上訴,先去找律師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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