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嫌疑人被取保候審,會不會對日後的案件調查產生任何影響?

發布 社會 2024-07-03
10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取保候審對父親來說是一件好事,取保候審是強制措施之一,對人身的脅迫程度相對較輕,申請取保候審必須滿足一定條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五條、第七十五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以單獨判處管制、拘役或者附加刑的;

    (二)可以判處有期徒刑以上有期徒刑,取保候審,不危害社會的;

    (三)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懷孕或者哺乳的婦女;

    (四)在押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證據不足的;

    (五)法定羈押期滿不能結案的;

    (六)提出逮捕請求後,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需要重新考慮或者審查的;

    (七)移送播出後,檢察院決定不起訴,需要重新考慮或者審查的;

    只要符合上述七項條件之一,即可申請取保候審。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取保候審的期限為一年,被捕後的調查期限一般為兩個月。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給你保釋候審,你還覺得無聊嗎? 把你關進監獄不是很好嗎?

    再說了,既然你覺得人家在誣告,你為什麼不去上訪,在這裡問那麼多問題,你說人家是誣告,那檢察院就批准逮捕,那是違法的,你為什麼不去告上?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保釋候審與嫌疑人無罪之間沒有直接關係。 取保候審,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其他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者逮捕後需要改變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逃避偵查、逃避起訴、逃避偵查、逃避起訴、逃避偵查、 和審判,並簽發保證書,以確保他們能夠收到傳票,並且不會被拘留或暫時釋放。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最終仍可能構成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發出羈押傳票、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以單獨判處管制、拘役或者附加刑罰的; (二)可以判處有期徒刑以上有期徒刑,取保候審,不危害社會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的婦女,保候審的,不會對社會造成危害;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結案,需要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的,由公安機關強制執行。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證或者交納保證金。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對已經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必須繼續偵查,公安機關逮捕後對犯罪嫌疑人的調查拘留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 案件情節複雜,逾期不能結案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可以延期審理。 犯罪嫌疑人案情較複雜的,取保候審期限屆滿,需要繼續偵查的,公安機關可以申請延期,上級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作出指示。

    2. 保釋候查的條件是什麼?

    (一)申請取保候審: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權申請取保候審的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人員、近親屬和聘請律師。

    (二)取保候審申請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以單獨判處管制、拘役或者附加刑的;

    (二)可以判處有期徒刑以上有期徒刑,取保候審,不危害社會的;

    3.依法應予逮捕,但因身患嚴重疾病,或懷孕、哺乳嬰兒而不宜逮捕的婦女;

    (四)已經依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經訊問審查,認為有必要逮捕,證據不足的;

    (五)已經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在偵查拘留、審查起訴、一審、二審審判的法定期限內結案,採取取保候審方式,對社會無危害;

    (六)持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調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七)提出准予逮捕的請求後,檢察機關不隆重批准逮捕,需要重新考慮或者審查的;

    8.移送起訴後,檢察院決定不起訴,需要重新考慮或者審查。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對不得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限制:犯罪集團主犯、以自殘、自殘方式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累犯、嚴重暴力犯罪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他嚴重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是有關機關採取的對犯罪嫌疑人暫不羈押,不影響案件進展,應當判處的刑期仍待判刑。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八十二條。

    累犯、犯罪集團主犯、以自殘、自殘方式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暴力嚴重犯罪或者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除具有本規定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三)、第(四)項規定的情形外,不得取保候審。

  7.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一般來說,被捕後取保候審會比較困難,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據中國法律的規定,在被捕後,如果符合一定條件,仍然可以取保候審。

    逮捕是為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偵查、串供、銷毀證據等而採取的比較嚴厲的刑事強制措施,被逮捕人一般對社會的危險性較大,因此可以說逮捕是比取保候審更嚴重的刑事強制措施。

    被捕後符合條件的,可以取保候審。 依照法律規定,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懷孕、哺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如果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也可以改為逮捕。

    (一)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偵查、檢察、審判機關:

    (一)可以單獨判處管制、拘役或者附加刑的;

    (二)可以判處有期徒刑以上有期徒刑,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危害社會的,依法決定取保候審,決定是否使用人民保險和財產安全保障; 或者人民的保險和財產安全是否一起使用。

    具體而言,根據我國法律,在符合下列條件的情況下,逮捕後仍可以取保候審:犯罪人是預備犯或緩刑犯; 行為人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或者被脅迫的從犯; 行為人所犯的罪行是過失罪; 行為人的行為過度防衛或規避風險; 肇事者是初犯,主觀惡意較少; 肇事者是未成年人或至少 75 歲的人; 行為人與受害人依法自願達成和解協議,並已履行或者提供擔保; 肇事者患有嚴重疾病,無法自理; 星玉山是懷孕或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肇事者是無法照顧自己的人的唯一支持者;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緩刑,以及其他不需要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形的。

    逮捕表明有關案件中的罪犯已經由有關檢察院處理的,應當正面處理,說明該罪犯不再對社會構成危害。 中國檢察機關根據案件型別批准和拒絕取保候審,以保護該人員的合法權益。

  8.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在偵查階段,取保候審由偵查機關決定,偵查機關一般是公安機關。 根據有關規定,公安機關負責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

    (一)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決定。

    刑事案件一般要經過治安偵查、檢察審查起訴、法庭審判三個階段。

    2.兩種方式開始。

    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人員、近親屬或者律師申請取保候審,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決定是否同意取保候審。 二是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審結案件,或者有其他情形的,可以取保候審。

    3. 取保候審並不意味著案件已經結案。

    取保候審的最長期限為12個月,取保候審期間,案件的調查、起訴和審判不會中斷。 12個月後,要麼解除保釋,即該人將被罰款,要麼案件將繼續移交給司法當局。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的規定,公安機關負責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逮捕和預審。

    人民檢察院負責起訴、批准逮捕、偵查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和提起公訴。 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均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9. 匿名使用者2024-01-22

    應當履行下列職責:監督檢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有關規定的情況; 監督擔保人履行擔保義務; 被取保候審人違反規定,假肢人不履行保函義務的,及時通知決策機關。 在執行取保候審過程中,被取保候審人違反有關規定的,應當視情況處理,即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視情況責令其作悔改宣告,退還保證金; 提交擔保人,或者修改強制措施。

    (一)可以單獨判處管制、拘役或者附加刑的;

    (二)可以判處有期徒刑以上有期徒刑,取保候審,不危害社會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不能自理、懷孕或正在哺乳的婦女,保候審的,不會對社會構成危害;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結案,需要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的,由公安機關強制執行。

  10. 匿名使用者2024-01-21

    法律分析:1.治安偵查階段。

    一般情況下,最長為**逮捕前37天+2個月的調查拘留。 案件情節複雜的,羈押偵查期限可以延長乙個月,情節重大複雜或者可能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限期調查不能結束的,可以再延長一期; 每次持續 2 個月。所謂“**37日”,是指從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刑事拘留到逮捕的時間間隔,最長為37天。

    建議盡早指定律師介入刑事案件。 一般來說,刑事律師越早介入,申請保釋的可能性就越大。

    2.檢察機關對舞台進行審查起訴。

    從公安機關偵查結束後移送案件(不同於審查逮捕階段移送),一般情況下為乙個月以內,重大複雜可以延長十五日(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如果檢察官處理倉促,用法過於嚴厲和僵化,保釋將更加困難,如果不放假,取保候審的可能性也會相應更大。

    3.法庭審判階段。

    檢察機關移送法院後,一般在2個月內宣判,案件複雜,可能在3個月內宣判。 在司法實踐中,在審判階段申請取保候審已經非常困難,但這並不意味著不能成功。 如果犯罪嫌疑人符合保釋申請條件,他或她也可以嘗試申請保釋。

    刑事案件立案並宣判一般需要半年以內的時間,如果中途退回補充偵查,往往需要一年以上甚至更長的時間。 實踐中,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一般嚴格遵守辦案時限,但由於案件數量少,法院一般積壓案件較多,因此刑事案件實際耗費的時間可能比上述法律要長。 要抓緊時間申請取保候審,最好在調查階段申請,確保成功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搜身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

    (一)可以單獨判處管制、拘役或者附加刑的;

    (二)可以判處有期徒刑以上有期徒刑,取保候審,不危害社會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不能自理、懷孕或正在哺乳的婦女,保候審的,不會對社會構成危害;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結案,需要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的,由公安機關強制執行。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證或者交納保證金。

    第六十九條 保證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與案件無關的;

    2)履行擔保義務的能力;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不受限制的;

    4)有固定的居住地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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