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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公民都享有平等的公民權利能力。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能夠獨立開展民事行為能力,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年滿十六周歲但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計**,視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2)民事行為能力有限的人。
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民事行為能力有限的人,可以從事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 其他民事活動應當由其法人**進行,或者經其法人**同意。
罪犯和保外就醫人員應當是刑期屆滿前行為能力有限的人。
不能完全認清自身行為的精神病人為民事行為能力有限的人,可以實施與其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應當由其法人**進行,或者經其法人**同意。
(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未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其法定**人**民事行為的約束。
不能認清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指缺乏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其法人是民事行為能力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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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oboo - 經理 5 級答案非常專業。
補充:自然人從出生到死亡均享有公民權利能力,未出生的胎兒不具有公民權利能力。 但是,如果胎兒是出生後的法定繼承人,則應保留胎兒的遺產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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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從出生到死亡,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所有公民都享有平等的公民權利能力。
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能夠獨立開展民事行為能力,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年滿十六周歲但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應當認定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民事行為能力有限的人,可以從事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 其他民事活動應當由他界的法人進行,或者經其法人同意。
未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其法定**人**民事行為的約束。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指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受其法律上的**人**民事活動的約束。
不能完全認清自身行為的精神病人,屬於民事行為能力有限的人,可以從事與其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 其他民事活動應當由其法人**進行,或者經其法人**同意。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人。
公民的居住地是其戶籍所在地,其慣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其慣常居住地視為其住所。
1. 主要的公民權益是什麼?
公民權益包括:
1.財產所有權。 也就是說,所有者有權依法占有、使用、受益和處置其財產。
2. 債權人的權利。 3. 個人權利。 也就是說,法律賦予民事主體的民事權利,與其生活和身份的延續密不可分,沒有直接的財產內容。
4. 智財權。
5.財產繼承權。 即公民依法繼承死者留下的合法財產的權利。
2. 監護權需要公證嗎?
監護權是指對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民事法律制度。 監護公證是指公證人為證明當事人享有監護權或者當事人依法簽訂的監護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而開展的活動。 在某些情況下,特別是在涉外交易中,監護人必須首先證明他或她享有監護權才能履行其監護職責,在這種情況下,公證處可以為當事人辦理監護公證。
監護權公證由當事人住所地公證處管轄,監護協議公證也可由協議簽訂地公證處管轄。 當事人應當親自向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提出申請,不得委託他人**。 申請時,應填寫經公證的申請表並提交以下材料:
1. 本人身份證明檔案;
2、與被監護人的關係證明;
3、病房基本情況;
4.其他材料。 如監護協議、相關單位同意證明等。 監護協議不得包含強制未成年人接受宗教培訓等妨礙被監護人成長的內容,公證處不得對不符合憲法和有關政策規定的監護協議進行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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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權利能力從出生開始,自然人從出生起就具有公民權利能力。 所謂民事權利能力,是指自然人或者社會組織依法具有參與民事法律關係、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一丹拍賣的資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三條 自然人自出生之時至死亡時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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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公民權利能力從出生就開始了,自然人從出生之時起就具有公民權利能力。 所謂民事權利能力,是指自然人或者社會組織依法具有參與民事法律關係、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事務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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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公民權利的民事行為能力在出生時就存在,民事行為能力與公民的年齡和智力狀況直接相關,只有達到一定年齡並具有正常智力狀況的公民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法律對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有統一的規定,而法律則根據不同的年齡和智力狀態賦予公民不同的民事行為能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七條 年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為成年人。 未滿18周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
第十八條 成年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年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計**的,視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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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民的公民權利能力與公民權利的區別。
1.公民權利能力是一種限定條件,即獲得法律賦予民事主體的實際利益的可能性。 民權運動團體是民事主體在具體民事法律關係中享有的實際利益,只有通過實際行為才能創造和獲得。
2.公民權利能力是享有權利的資格和承擔義務的資格的統一。 公民權利不一定包括民事義務,兩者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在具體的民法中相互對應又相互對立。
3.公民權利能力與個人的意志無關,不能由個人自由轉讓或放棄。 民事權利的內容和範圍直接取決於民事主體的意志,可以依法轉讓和放棄。
2. 什麼是公民權利的能力?
所謂民事權利能力,是指自然人或者社會組織依法具有參與民事法律關係、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民事行為能力是自然人或者法人享有民事權利的前提條件,但不是具體的民事權利。 公民權利能力只是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一種條件或可能性,是法律直接規定並一直存在的,但具有這種資格的主體要享有一定的實際權利,還必須通過一定的行為參與特定的法律關係。
三、公民權利能力的特徵。
1.民事權利能力是民事主體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可能。 而公民權利,則只有民事主體在參與特定的民事法律關係後才能享有。
2.民事權利能力包括民事主體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另一方面,民事權利僅指民事主體在特定的民事法律關係中實際獲得利益的可能性。
3.民事權利能力的內容和範圍由法律規定,不得與民事主體的個人意志直接相關。 而公民權利則是民事主體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自己的意願實際參加民事活動而取得的,直接體現了公民主體的個人意志。
4.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主體的存在是不可分割的,民事主體不能轉讓或放棄,他人無權限制或者剝奪民事主體的民事權利能力。 另一方面,民事權利可以依法轉讓或者放棄民事權利,也可以限制行使或者被剝奪其原本享有的某種民事權利,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十九條規定,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自法人成立之日起產生,自法人終止之日起消滅。
(一)一般涉外侵權行為法的適用原則: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發生地的法律。如果雙方具有相同的國籍或在同一國家有住所,也可以適用雙方本國的法律或者住所地的法律。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