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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電責任保險是指供電企業在運營過程中可能因施工中的供電線路斷線、短路、錯線等現象,造成第三者的人身或財產損失的現象。 根據《民法通則》和《電力法》的規定,供電企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在本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在本保險合同規定的供電區域內擁有或管理的供電裝置、供電線路因下列原因給第三人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失的,保險人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香港法律, 澳門及台灣),保險人應當按照本保險合同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1)被保險人員工在工作中的疏忽。
本保險合同項下的責任限額包括每次事故的責任限額和累計責任限額。 每起事故的責任限額包括財產損失和人身傷害賠償,其中每人每起事故的最高責任限額不超過10萬元。 每起事故的責任限額和每人每起事故的責任限額由雙方在簽訂保險合同時約定,責任限額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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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220 380伏電源線上,相線和中性線連線不正確或三相相反轉;
2)在220 380伏電源線上,中性線斷開;
3)在220 380伏電源線上,相線和中性線相互碰撞;
4)立桿或越杆時,供電企業高壓線導體落在220 380伏線上或供電企業高壓線放電220 380伏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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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電力企業違反供電合同,給使用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電力企業未能保證供電質量或者未提前通知使用者供電中斷,給使用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電力執行事故給使用者或者第三方造成損害的,電力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供電經營規則》第五十一條 供電設施發生事故造成的法律責任,按照供電設施的所有權確定。 無論誰擁有產權,沐源將承擔因事故對其擁有的供電設施造成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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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電力企業違反供電合同,給使用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電力企業未能保證供電質量或者未事先通知使用者中斷供電,給使用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電力執行事故給使用者或者第三方造成損害的,電力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衡平法責任是當侵權人與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沒有過錯時,雙方根據實際情況分擔損失的責任,它解決的不是侵權責任成立與否的問題,而是損失分配的問題, 因此,衡平法賠償責任不是侵權歸屬原則,而是損失分配規則。在公平責任方面,法律在考慮公平的基礎上強制行為人和受害人分擔損失,以體現分配正義。 換言之,肇事者沒有賠償義務,應本著人道主義和公平的精神對受害者進行適當的賠償。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