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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董事。
董事會董事。
主管。
其他資訊。 總監事 總播音員 播音員
執行董事、總裁、總經理; executive officer)
經理
董事長的英文是chairman(準確地說是董事會主席),總裁是總裁,首席執行官是首席執行官,這是眾所周知的。 但**沒有意識到這三個頭銜之間的細微差別,經常將總裁翻譯為董事長或首席執行官,而CEO有時被翻譯為總裁,這很令人困惑。 董事長的職位大概是現代公司管理層最早確定的職位之一,因為它是股東利益的最高代表,理論上是公司管理層的權力。
總裁和首席執行官均由董事長任命,董事會只能由董事長召集,非常規股東大會一般只能由董事長召集(或股東聯席召集,取決於公司的章程)。 由於總裁和首席執行官都是由董事長任命的,理論上董事長可以隨時免職; 不僅如此,董事長可以隨時罷免任何人,除了董事會成員和監事會成員,因為董事和監事不是公司的雇員,而是公司的所有者和仲裁員。 因此,我們經常看到一位CEO把很多事情搞砸了,被免職,但仍然保留了董事職位; 即使他沒有太多的股份,仁慈的股東也傾向於允許他留在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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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 - 你確定你不是主席嗎? 那就是董事(董事會之一稱為董事)。
成員
主管 - 主管
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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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和監事的區別在於:
1、產生方式不同: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可以選舉或任命。
2、職權範圍不同:前者側重於公司決策的實施和管理,後者側重於對公司及其人員的監督和監督。
3、組成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由三人至十三人組成。 監事會由不少於三名委員組成。
《公司法》第四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成員三人至十三人; 但是,除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外。 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其他國有投資單位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應當包括公司職工代表; 其他有限責任公司可能在董事會中有員工代表。
《公司法》第五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設監事會,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三人。 股東人數少或者規模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有一到兩名監事,而不設監事會。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公司員工代表的適當比例,其中員工代表的比例不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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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和監事的區別在於他們的職責不同,形成方式不同,職權範圍也不同。
1.職責不同:主管是主管; 導演是遺囑執行人。
權力的行使是不同的:監督者負責監督; 董事對公司的內部和外部事務進行決策並負責。 目的不同:
由於公司股東分散,專業知識、能力差異大,設立監事是為了防止董事會、經理濫用職權,損害公司和股東的利益。
2.選舉方式不同:監事由股東會或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或任命。
不同的任期:關於職責範圍,執行董事的職責在公司章程中有所規定,在實踐中,一般參照董事會的法定職權範圍進行界定。 另一方面,監事履行《公司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具體職責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前者側重於公司決策的實施和管理,後者側重於對公司及其人員的監督和監督。
3.職權範圍不同:選舉和更換非職工代表的董事、監事,決定與董事、監事薪酬有關的事項; 審議批准董事會報告; 審議和批准監事會、監事會的報告; 審核審批公司年度財務預算計畫、決算計畫; 審核批准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虧損恢復方案; 就公司註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作出決議。
關於發行公司債券的決議; 關於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變更形式的決議;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能和職權。 股東對前款所列事項書面一致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大會直接作出決定,全體股東應當在決定檔案上簽字蓋章。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四十四條【董事會組成】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 但是,除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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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與監事的區別包括:董事是公司的經營決策機構,監事是公司的監督機關; 董事比監事擁有更大的決策權,而監事又對董事擁有獨立的監督權。 《公司法》規定,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在履行職責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在履行職責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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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或監事是公司的職位。
公司的所有權屬於股東,對於特別重大的事項,股東通過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討論決定。
公司由管理層管理。
在股東會和管理層之間,股東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 董事會成員稱為董事,監事會成員稱為監事。 董事和監事可以是公司的非雇員,也可以是。
董事會負責選舉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總監等高階管理人員,決定公司重大事項; 監事會負責監督董事會和管理人員。 董事會和監事會均對股東大會負責。 董事會也被認為是公司的決策機構。
董事、監事一般由股東大會任免,部分由職工代表擔任。
總之,董事和監事是公司低於股東、高於管理層的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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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董事的職責。
(一)召開股東大會會議,向股東會報告;
(二)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畫和投資計畫;
4)制定公司年度財務預算計畫和決算計畫;
5)制定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虧損追償方案;
(六)制定公司註冊資本增減和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變更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組織的建立;
(九)決定公司經理的任免及其報酬,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公司副經理、財務總監的任免及其報酬;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2.主管的主要職責。
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有權要求執行公司業務的董事、總經理報告公司業務情況;
負責各級人員的頂篷監督、檢查和考核;
負責各部門管理的檢查、監督和考核;
負責對各境外機構的管理進行檢查和監督;
有權對公司管理提出建議和意見;
對公司中出現的問題提出質疑的權利;
負責股東會決議交辦的其他重要工作;
對所進行的工作負全部責任。
1. 股東能否行使董事會的職權?
股東大會一般不允許行使董事會的職責。
《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開股東大會會議,向股東會報告;
(二)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畫和投資計畫;
4)制定公司年度財務預算計畫和決算計畫;
5)制定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虧損追償方案;
(六)制定公司註冊資本增減和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變更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組織的建立;
(九)決定公司經理的任免及其報酬,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公司副經理、財務總監的任免及其報酬;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執行董事負有最大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條:股東人數少、規模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無董事會。 執行董事也可以擔任公司經理。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