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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繼承按點分,六兄弟姐妹為六份,每人為六分之一。
建議獲得乙份書面檔案,同意將乙個人的繼承權轉讓給某人的四個兄弟姐妹,這樣就有六分之五的比例。
不同意的人是按照六分之一來計算的,不是簡單多了嗎?
老房子在未經大家同意的情況下被拆改建,新建的房子還是要按照老房子繼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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蓋房子的哥哥已經不知道如何獲得地契了,這可能嗎?
答:你核實了地契嗎? 如果這是真的,那也是可能的。 當你的祖父母在世時,它通過遺贈和贍養的方式轉移給兄弟,並經過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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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的是遺贈和贍養協議。
遺贈贍養協議是立遺囑人與贍養人簽訂的協議,其中贍養人承擔受遺贈人生前安葬的義務,立遺囑人在受遺贈人去世後將其部分或全部合法財產轉讓給受撫養人。 中國《繼承法》第31條規定:“公民可以與其受撫養人簽訂遺贈和贍養協議。
根據協議,受撫養人承擔公民的生死安葬義務,享有接受遺贈的權利。 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署遺贈和贍養協議。 根據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公民的出生、贍養、死亡和埋葬義務,並享有接受遺贈的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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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房屋有4個步驟。 分別是:1、辦理房屋繼承手續,需要到死者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登出戶籍,辦理死亡證明; 2、然後到區或市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手續; 3、再辦理房屋所有權轉讓登記手續,申請人為繼承人或受遺贈人; 4、遺贈不同於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需要繳納稅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依照法定繼承辦理; 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有遺贈、贍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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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是通過以下步驟繼承的:
1、向遺產所在地公證處申請辦理繼承手續;
2、到死者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登出戶籍,辦理死亡證明;
3、繼承人到遺產有關部門辦理遺產轉讓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條:不動產權的設定、變更、轉讓、消滅依照法律規定登記的,自登記在不動產登記簿上發生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條:不動產登記冊是產權歸屬和內容的依據。 不動產登記由登記機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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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傳承流程:1、到死者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登出戶籍,辦理死亡證明。
2、到區、市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事宜。
3、申請人應向登記機關提交以下檔案:《房地產登記申請書》、身份證明、不動產權證明、繼承權公證檔案或遺囑公證書、接受遺贈公證書、契稅納稅證明等。
4、遺贈和繼承均需納稅; 不需要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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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不動產的繼承方式如下:如果分割房屋的遺產客觀可行,且不損害房屋的效用,不影響生產生活,則可以分割。 對於不適合分割槽的房屋,可以採取以下兩種方法:
1、貼現補償方式:一般為住宅使用者所有,按每個繼承人應繼承的房屋遺產份額進行貼現補償。 房屋的價格標準可以由繼承人自己協商確定,也可以根據房屋所在地的人規定的私人房屋估價標準,並參考當地市場。
2、共有方式:繼承人也可以約定遺產房屋為共同所有,可以股份共有或共同擁有。 在房屋財產分割中,應盡量採用貼現補償的方式,共同所有權的方式並不能完全解決糾紛,應視為對第一種方法的補充。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130條規定,繼承人按同一順序繼承的遺產份額一般相等。 生活有特殊困難、無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已履行贍養被繼承人主要義務的繼承人或與被繼承人同住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獲得多份遺產。 有撫養能力、撫養能力的繼承人不履行撫養義務的,遺產不予或者少予分配。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能是不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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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繼承是繼承人繼承的客體或客體,是繼承法律關係的客體,不僅包括財產權(正財產),還包括財產義務(負財產)。 遺產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遺產是公民去世時留下的財產。 當乙個公民活著時,他的財產不是遺產。
2.遺產是公民個人的財產。 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個人獨有的財產,以及公民與他人共同擁有的財產份額。
3.遺產是公民的合法財產。 國家財產、集體財產或其他公民的財產被非法侵占,以及公民依法不得擁有的財產,不能作為遺產。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122條規定:【繼承的定義】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法或性質不允許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民法典》第1121條規定,[繼承開始時間及死亡順序推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如果幾個相互有繼承關係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並且難以確定死亡時間,則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 如果有其他繼承人,世代不同,則推定長者先死; 如果他們是同一代人,則推定他們同時死亡,並且他們之間沒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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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房地產的繼承與其他繼承一樣,可以指將房屋的所有權和被繼承人留下的相關土地使用權按照法定程式轉讓給繼承人的法律行為。 房地產的繼承是通過繼承獲得所有權和用益權的方式之一。
一般來說,它是遺囑或法定繼承。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一二十七條 遺產繼承應當按下列順序:
1)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二階: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一等繼承人繼承,二等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一等繼承人的,由二等繼承人繼承。
就本部分而言,“子女”一詞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養子女和受扶養繼子女。
就本部分而言,“父母”一詞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有受撫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部分所用的“兄弟姐妹”一詞包括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或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收養兄弟姐妹和有受撫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如果可以通過協商商定繼承,可以按照以下方案進行:(1)辦理繼承公證書,這主要是因為許多不同型別的財產權益涉及從被繼承人名義向繼承人名義轉移的過程。 這可能涉及很多問題,例如“向他/她證明你是誰”。 >>>More
到繼承財產所在地公證處辦理房地產繼承公證,申請人應提供以下資料:(1)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如醫院死亡通知書、骨灰證明、火化證明等)、身份證、戶口簿(登出戶籍)、 等。;(2)死者遺贈的財產證明,如房地產證明、存款證明等。 如遺產在香港,須提供由香港遺產稅辦事處發出的遺產清單; (三)繼承人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 (四)親屬關係證明; (5)繼承人因特殊情況不能親自到公證處的,必須提供經過公證的委託書。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