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繼承法的問題,第8條和第25條解釋了我為什麼無法理解第乙個

發布 社會 2024-06-26
15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第25條是指沒有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視為接受繼承,第8條是指在18年至20歲之間,如果您不主張繼承權或提出財產分割,則不能再有權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保護, 因為20年是排除期,只要過了20年,權利人就會失去實質性權利,如:財產權、繼承權等,排除期限只有乙個條件,時間已經過去了,時間已經過去了,這是乙個法律事實。第25條規定,不放棄繼承,即默示接受繼承,既然已經接受繼承,就必須行使繼承權,不行使權利的,20年後喪失權利。

    在排除期間,法院必須主動審查其權利是否仍然存在,法院不能主動審查訴訟時效。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八條 法定人行使繼承權和遺贈權,不得損害法定人的利益。 一般來說,法人不能放棄繼承權或遺贈權。 被**人利益明顯受到損害的,認定**行為無效。

    意思是說,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人接受繼承權,接受遺贈時,應該是對繼承人的純粹利益,如不放棄繼承權,不分遺產少分或不分割,沒有明顯的不利條件。 如果繼承行為對繼承人不利,可以請求法院裁定法人的行為無效,即繼承人作出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這是對法定繼承人合法權利的特別規定,以保護無行為能力和有限繼承人的繼承權不受非法侵犯。

    第二十五條 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可以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不受世代數限制。

    這是對代位求償權的進一步解釋,代位求償權是指代位求償權先於被繼承人子女死亡,被繼承人子女的後代代位求償權。 這種解釋意味著,在特殊情況下,如果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其孫子女可以繼承其父母應繼承的份額,即使有被繼承人的子女或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孫子女也死亡,則按照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解釋為孫子女, 被繼承人的孫子女、曾孫子女、曾曾孫子女可以通過代位繼承,繼承其父母應繼承的部分遺產,以此類推,不論世代數。只要上一代的直系長輩在繼承之初就已去世,最後一位在世的後輩可以代位繼承前幾代已故的直系親屬行使繼承權,而不受年齡限制。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內容為: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書面宣告; 檢察機關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悉遺贈後60日內表示接受或者放棄遺贈; 如果在到期日未註明,則視為 Hail Mill 已放棄遺贈。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八條的解釋:

    第十八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或行為能力有限的人;

    2)繼承人和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釋義]這篇文章是關於遺囑見證人的資格。

    遺囑見證人是為立遺囑人見證遺囑的人。 見證人可以由立遺囑人指定,也可以由立遺囑人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基層群眾派遣。 現行繼承法規定,書面遺囑、記錄遺囑或口頭遺囑必須由兩名以上證人見證。

    毋庸置疑,經過公證的遺囑是在公證人面前做出的。 這是因為遺囑是立遺囑人單方面處分其財產的法律行為,為了保證遺囑的真實性、有效性和準確性,避免在遺囑執行過程中產生不必要的糾紛,法律規定了遺囑的見證人。 遺囑見證人的任務是協助和證明立遺囑人訂立遺囑。

    因此,遺囑的見證人也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

    首先,無行為能力的人和行為能力有限的人不能成為遺囑的見證人。 這是因為這兩類人不能或不能完全理性地處理自己的事情,不具備正常健全的認知判斷能力。 作為遺囑見證人,您必須具有充分的行為能力,並具有完全的識別和判斷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及其法律後果的能力。

    其次,繼承人和受遺贈人與遺產有直接利害關係,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否則不利於公正見證和保證遺囑內容的真實性。

    第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因為他們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遺囑中涉及的相關內容自然與他們有直接或間接的受益關係,可能影響他們公正地證明遺囑的真實性。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繼承法司法解釋》第十八條可以看作是對《繼承法》第八條的補充。

    但是,繼承人自繼承開始之日起18年至20年之間才得知其權利受到侵犯的,其提起訴訟的權利應當在繼承開始之日起20年內行使,即此時的訴訟時效不足兩年, 訴訟時效只能為一天;

    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第二十五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分前表示放棄繼承。 無明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悉遺贈後兩個月內,表示接受或者放棄遺贈。 如果在到期日未註明,則視為放棄遺贈。

    沒錯,如上。

  7.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分前表示放棄繼承。 無明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悉其收到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遺贈的表示,逾期未到任的,視為放棄遺贈。

  8.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62 遺產分割未清償的,有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遺贈的,法定繼承人應當先用遺產清償債務; 償還不足的,剩餘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按照所得遺產的比例償還; 只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應當按照收益的比例償還遺產。

  9. 匿名使用者2024-01-22

    按照法律規定,剩下的10000元應該由A和B按照2:1的比例償還,如果這個案子是書中的案例問題,那麼答案就錯了 如果是現實生活中的判斷,要麼是判斷錯誤,要麼是另有隱患,細節在這裡就不寫出來了(比如, B給了A部分折扣)。

  10. 匿名使用者2024-01-21

    上述案件處理不當。 C還3萬元沒有問題,A和B應該按比例還。

  11. 匿名使用者2024-01-20

    浙江孫律師: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六十二條規定,遺產分割、債務未清償的,有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的, 法定繼承人應當先用繼承權清償債務,債務不足的,剩餘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按繼承比例償還;只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應當按照收益的比例償還遺產。

    因此,本案的判決存在不公平,或者說甲與乙之間達成了某種協議。

  12. 匿名使用者2024-01-19

    讓我們這樣說:

    如果“發生繼承糾紛”,則“訴訟時限為兩年”。 如果“繼承人不知道繼承權被侵犯”,則“訴訟期限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繼承權被侵犯之時起兩年”,兩者為一般關係和特殊關係。 當然,在特殊情況下,“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在繼承之初,在遺產開始在繼承人之間分配之前,需要表示“放棄繼承”,如果沒有表示,則推定為“接受繼承”。

  13. 匿名使用者2024-01-18

    8:簡單地說,如果遺產沒有分割,就沒有訴訟時效。

    只有繼承人或其他人侵占了遺產,訴訟自扣押之日起2年內分割。 這是從繼承權被侵犯之日起的兩年。 有起訴權。 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提起訴訟。

    25:如果繼承人想放棄繼承權,你必須在遺產被處置之前做出放棄的跡象。 如果沒有代表,就等於接受繼承。

  14. 匿名使用者2024-01-17

    繼承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兩年,為普通訴訟時效; 如果自繼承開始以來已超過20年,則不得再提出起訴,這是一項特殊的訴訟時效。 這裡的特別訴訟時效是針對不知道繼承權的繼承人,最長期限為20年,20年後法院不予受理,但如果其他繼承人願意放棄部分遺產,還是可以繼承一些遺產的。

    繼承人知道有可以繼承的遺產,因為不想得罪其他繼承人,只要不明確放棄繼承,就視為同意繼承,會和他們分享遺產。 是給那些不能擦臉,繼承時不露面,在場時什麼都不說的人。 在現場沉默的人將分享遺產; 在場或不在場,但明確放棄繼承的,不會被分割為繼承。

  15. 匿名使用者2024-01-16

    第五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方式辦理; 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有遺贈、贍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十條 繼承應當按下列順序進行 第二十五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 無明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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