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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挪用本單位資金供個人使用或者借給他人的,構成挪用資金罪,一經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從單位挪用資金數額巨大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體定罪量刑,請根據實際情況和相關法律規定自行核實確定。
第二百七十二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挪用本單位資金供個人使用或者借給他人,數額較大且三個月以上未償還的,或者數額較大但不超過三個月的, 或者從事牟利活動或者違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從單位挪用資金數額巨大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指派的在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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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挪用本單位資金供個人使用或者借給他人,數額較大的,3個月以上未償還的行為, 或金額較大但未超過3個月,進行營利活動,或進行非法活動。該罪的前身是1995年2月28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的《關於懲治違反公司法犯罪的決定》第十一條規定的公司和企業人員挪用單位資金罪。
這種犯罪只能是主觀方面的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挪用、借用本單位資金,利用職務之便,但仍故意實施。 挪用單位經費的行為分為違法違紀一般挪用單位經費和挪用單位經費的犯罪行為。 區分兩者之間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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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發放貸款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供個人使用或者借給他人,數額較大且超過3個月未償還的, 或金額未超過3個月,但金額較大,並開展營利活動,或開展多條線的違法活動。
[法律依據]。《刑法》第186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聯方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關聯方的範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相關金融法律法規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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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資金罪不判罰金,一般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單位經費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數額特別大的,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刑法》第272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挪用本單位資金供個人使用或者借給他人,數額較大且超過三個月未償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的, 從事營利性活動或者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經費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數額特別大的,處七襪子以上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指派的人員在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有前款規定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退還挪用資金的,可以減輕或者減輕處罰。 其中,罪責較輕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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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挪用資金罪單位是指不屬於公司和企業的單位,如民辦幼兒園、學校等。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挪用本單位資金供個人使用或者借給他人,數額較大的,超過三個月不還款的, 數額較大或者數額較大的,從事營利活動或者違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經費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數額特別大的,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派駐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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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資金被定義為挪用資金罪。 挪用資金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罰特別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挪用本單位資金供個人使用或者借給他人,數額較大,經檢查三個月以上仍未償還的, 數額未滿三個月,數額較大的,從事營利活動或者違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數額特別大的,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挪用資金罪】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挪用本單位資金供個人使用或者借給他人,數額較大且三個月以上未償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的, 數額較大的,從事營利性活動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經費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數額特別大的,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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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資金定罪的依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挪用本單位資金供個人使用或者借給他人,數額較大,三個月以上未償還或者未超過三個月的, 數額較大的,從事營利性活動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從單位挪用資金數額巨大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資料副檔名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起訴標準的規定》第七十六條的規定,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挪用本單位經費、借給他人審判的, 他將被起訴
(一)挪用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以上3萬元,超過3個月的;
(二)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萬元以上,從事營利活動的;
(三)挪用單位資金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上進行違法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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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起訴標準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職工利用職務之便挪用私款或者借貸他人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
1.挪用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以上3萬元,3個月以上未償還的;
(二)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萬元以上,從事營利活動的;
3.挪用單位資金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上進行違法活動的。
挪用資金3個月以上不償還或者開展營利性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處拘役; 數額為五萬元的,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一萬元,刑期增加乙個月。
挪用資金從事違法活動,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處拘役; 數額為二萬元的,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犯罪每增加三千五百元,加重乙個月的刑期。
法定基準刑期為3至10年徒刑的參考點]。
不退還挪用資金30萬元或者挪用資金3萬元的,處三年有期徒刑,每增加挪用資金8500元或者增加4500元,加重乙個月的刑期。
挪用資金10萬元從事違法活動,或者挪用資金1萬元從事違法活動不退的,處三年有期徒刑,每增加挪用資金5000元,再增加2000元,不退不還的,加重乙個月。
一般構成挪用資金罪的,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挪用本單位資金供個人使用或者借給他人,數額較大的,3個月以上未償還的行為。
一般構成挪用資金罪的,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挪用本單位資金供個人使用或者借給他人,數額較大的,3個月以上未償還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