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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構成挪用資金罪的,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挪用本單位資金供個人使用或者借給他人,數額較大的,3個月以上未償還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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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資金罪以《刑法》為依據,應根據下列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款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七十二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挪用本單位資金供個人使用或者借給他人,數額較大且未償還三個月以上或者未超過三個月的, 數額較大的,從事營利性活動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從單位挪用資金數額巨大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指派的在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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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挪用本單位資金供個人使用或者借給他人,數額較大且超過三個月未償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的, 從事營利性活動或者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從單位挪用資金數額巨大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起訴標準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挪用本單位資金供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 1挪用單位資金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上,3個月以上不還款的;2.
挪用單位資金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3.挪用單位資金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上進行違法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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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挪用本單位資金供個人使用或者借給他人,數額較大且三個月以上未償還的,或者數額較大但數額較大的, 從事營利活動或者違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從單位挪用資金數額巨大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指派的在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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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挪用本單位資金供個人使用或者借給他人,數額較大且超過三個月未償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的, 從事營利性活動或者違法行為的,對攻擊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從單位挪用資金數額巨大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挪用本單位資金供個人使用或者借給他人,數額較大且三個月以上未歸還的, 雖未滿三個月,數額較大的,從事營利性活動或者違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從單位挪用資金數額巨大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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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或其他公司的員工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司資金供個人使用,或向他人借款大額未償還超過3個月,或未償還資金不足3個月且有大量資金的, 從事非法活動,挪用公司資金被監禁、拘留不滿三年或者不歸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指派的人員在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不正當公務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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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經費罪的刑罰如下: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單位資金私用或者借給他人,數額較大且超過三個月未償還的, 雖未超過三個月,數額較大,且從事營利性活動或者進行非法挖掘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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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資金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挪用本單位資金供個人使用或者借給他人的行為, 金額較大且超過3個月未償還的,或者金額較大但未超過3個月,並且開展了返還公司活動,或者進行了不簡化的違法活動。該罪的前身是1995年2月28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的《關於懲治違反公司法犯罪的決定》第十一條規定的公司和企業人員挪用單位資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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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資金罪的最高刑罰為:犯罪人從本單位挪用數額特別大的資金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資金罪的實施表現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挪用本單位資金供個人使用或者借給他人,數額較大,三個月以上未償還; 或者雖然金額不超過三個月,但金額比較大,從事營利活動,或者進行非法活動。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挪用本單位資金供個人使用或者借給他人,數額較大,三個月以上未償還或者未超過三個月的, 數額較大的,從事營利性活動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數額特別大的,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指派的在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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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挪用資金罪的量刑標準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數額特別大的,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挪用本單位資金供個人使用或者借給他人,數額較大且未償還三個月以上或者未超過三個月的, 數額較大的,從事營利性活動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數額特別大的,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從事公共事務的國有單位從事公共事務,或者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被指定在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公共事務的,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退還挪用資金的,可以減輕或者減輕處罰。
其中,罪責較輕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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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挪用本單位資金供個人使用或者借給他人,數額較大且三個月以上未償還的,或者數額較大但數額較大的, 從事營利活動或者違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從單位挪用資金數額巨大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指派的在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