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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夫妻雙方協商同意,且沒有違法的,離婚協議是有效的,我認為男方最好保留首付證明和一些每次還款的憑證,以證明這筆錢是男方的,如果有女方的供款, 女人可以享受房子的一定份額。
2、如果還清了貸款,可以拿到房產證,男方可以拿著離婚協議書和能證明自己出資全部的證明,到房交部門辦理過戶手續。
為了減少麻煩,離婚協議能否公平,或者離婚協議的簽署是在婚姻登記部門還是法院的監督下辦理,都應該由這兩個部門見證和批准,我個人認為。
或者,你可以先借錢還款,將產權轉移到男方名下,離婚後,男方會辦理借款手續,這樣比較麻煩,但以後可以減少糾紛,因為可能要等幾年甚至十幾年才能還清貸款, 這兩者之間還會有其他什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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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哥哥的說法不合理,但因為你買房時沒有還清4萬元的購房價,所以你可以把這4萬元產生的收入給你哥哥,即:60萬-20萬(20萬-16萬)20萬=8萬元。
你要把欠款4萬元+收入8萬元=12萬元拿出來給你弟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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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按照我哥哥的意思來寫,它真的可以表達現有的買賣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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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補充協議有效。一般來說,房屋買賣合同的履約週期比較長,兆良經常遇到新的情況,如政策調整,或貸款審批延遲,導致無法繼續按照主合同履行,雙方需要按照平等、誠信的原則進一步協商, 並且除了對房屋買賣合同的初步協議外,還需要針對具體情況簽訂補充協議。
2)補充協議與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與主合同不一致,以補充協議為準。 房屋買賣附加協議是否有效,首先要看主合同是否有效。
如果主合同無效,則簽訂的房屋買賣補充協議也無效; 主合同有效且補充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補充協議有效。
1、無產權房屋買賣協議是否有效。
沒有房產證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取決於以下法律規定。
1)首先,根據合同規定,如果違反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則合同無效,根據《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未取得登記證書的房屋不能轉讓,因此沒有產權證書本身的房屋出售無效。大家最關心的問題可能就是小產權問題。 由於沒有產權證,小產權房不符合法律規定,因此不能行使權屬、轉讓權、處分權和收益權,也不能到房管局辦理轉讓手續。
2)由於沒有合法的權屬證明,不可能像有正式房產證的房屋一樣抵押流通,如果發生國家徵地或拆遷,那麼買方的利益可能得不到保障,因為賣方在看到利益後可能會提出合同無效的主張。
3)由於購買小產權的人無法獲得銀行貸款,因此只能是一次性付款,或者付款時間很短,這也將增加買家的資金壓力。此外,風險是相當大的。
2. 出售無產權的房屋是否受法律保護?
作為買賣雙方之間的協議,只要是真實意思的表達,符合法定形式,合同不存在無效,就是有效,受法律保護。 在以下幾種情況下,合同可能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手段締結的,損害國家利益的;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方利益的合同;
(三)以合法形式隱瞞非法目的的合同;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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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房屋買賣補充協議具有法律效力。 補充協議應明確說明需要補充的內容,同時協議應明確主合同的內容,即房屋買賣合同的正文,或以主合同的形式作為附件,最後提交雙方簽字確認並簽字日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對質量、價格或者報酬、履約地點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 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或者交易習慣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五百四十三條 當事人可以協商一致變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條 當事人對合同變更內容不明確的,推定合同未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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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真實;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抗辯能力;
2)意思真實;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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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房屋買賣補充協議的轉讓時間由雙方協商確定。
法律依據:《城市不動產轉讓管理規定》第八條應當包含不動產轉讓合同的下列主要內容:
1)雙方的名稱和位址;
2)不動產權屬證書的名稱和編號;
3)房地產的位置、面積和邊界;
(四)地塊編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和期限;
5)房地產的使用或使用;
6) 交易**及付款方式;
7)房地產投入使用的時間;
8)違約責任;
9)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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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補充協議的轉讓時間,由當事人按照有利於合同正常履行的原則協商確定。 例如,可以約定如下:甲方應在乙方支付房屋款後三天內協助乙方辦理所有權轉讓登記手續。
未履行或者未在規定期限內履行上述義務的,應當按照人民幣的數額支付違約金。 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申請出售不動產登記、設定抵押權等,應當由雙方共同申請。 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或者其人應當向不動產登記機關申請不動產登記。
申請人可以在不動產登記機關將登記申請記錄在不動產登記簿之前撤回登記申請。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對不動產的出售登記、抵押權設定等,當事人應當共同申請。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或者其人身應當向不動產登記機關申請不動產登記登記。 申請人可以在登記申請登記前撤回登記申請。
本公證人鄭重告知您:我國現行法律規定,轉讓有兩種方式,一種是所有權轉讓,第二種是出售轉讓,所有權轉讓免徵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契稅和製作成本仍需繳納,贈與也需要經過公證手續。 要辦理轉賬手續,捐贈人和您需要攜帶身份證、戶口簿和房地產證件。 >>>More
問題1:你的姐姐和姐夫沒有繼承權,因為你祖父的繼承人已經公證放棄了權利,並將其交給了你的父親。 按理說,你的父親是唯一的繼承人,但這取決於公證契約是否有訴訟時效。 >>>More